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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确立五项原则 验收工作将于2018年6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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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确立五项原则 验收工作将于2018年6月前完成

根据《通知》,此次备案登记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仅限于2016年8月24日之前设立的公司。

网贷平台备案正式进入倒计时。

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上述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应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安排,原本2017年3月底前就要完成整治工作,但因为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复杂,整改进程一拖再拖,期间也出台过校园贷、首付贷、金交所、现金贷等整顿方案,这次明确了具体的整改和备案时间表,意味着监管方对行业情况已经基本掌握,后续工作将明显提速。在明年整体备案之后,行业认同度将明显上升,并将迎来良性的发展。

在整改验收原则方面,《通知》指出了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工作,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在验收备案的监管机构方面,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整改验收机构主要为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并成立由省(区、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分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整改验收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最终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由本省(区、市)金融办、银监局负责人共同签发。

《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并提出五项具体原则:

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是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是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

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通知》还指出,各地区对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

一是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与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立案;

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六是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区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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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确立五项原则 验收工作将于2018年6月前完成

根据《通知》,此次备案登记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仅限于2016年8月24日之前设立的公司。

网贷平台备案正式进入倒计时。

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上述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应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安排,原本2017年3月底前就要完成整治工作,但因为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复杂,整改进程一拖再拖,期间也出台过校园贷、首付贷、金交所、现金贷等整顿方案,这次明确了具体的整改和备案时间表,意味着监管方对行业情况已经基本掌握,后续工作将明显提速。在明年整体备案之后,行业认同度将明显上升,并将迎来良性的发展。

在整改验收原则方面,《通知》指出了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工作,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在验收备案的监管机构方面,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整改验收机构主要为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并成立由省(区、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分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整改验收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最终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由本省(区、市)金融办、银监局负责人共同签发。

《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并提出五项具体原则:

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是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是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

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通知》还指出,各地区对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

一是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与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立案;

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六是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区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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