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董监高任职条件收紧 严禁身兼数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监会14日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的意见稿关于董高监任职资格把关更严,其后续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也在收紧。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当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但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将得到更严格的控制,比如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任职前在原任职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其原任职保险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或者是超过3年未从事保险业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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