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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开或变相披露业绩 基金业协会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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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开或变相披露业绩 基金业协会发出警告

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

视觉中国

近日,有公众传播媒体公开发表文章,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业绩和业绩排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发出郑重提醒。

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

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二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三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基金业协会方面表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信用信息报告基于会员违法违规、违反自律规则记录以及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15项指标来展示会员的经营管理情况。下一步,协会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信用信息报告,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持续动态的“信用档案”,并将结合运行情况及行业特点推广至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领域。

协会号召广大投资者访问协会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和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会呼吁,公众传播媒体在开展涉及私募金的报道和宣传时,坚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促进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落实,推动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设。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的评价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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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公众传播媒体公开发表文章,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业绩和业绩排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发出郑重提醒。

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

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二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三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基金业协会方面表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信用信息报告基于会员违法违规、违反自律规则记录以及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15项指标来展示会员的经营管理情况。下一步,协会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信用信息报告,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持续动态的“信用档案”,并将结合运行情况及行业特点推广至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领域。

协会号召广大投资者访问协会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和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会呼吁,公众传播媒体在开展涉及私募金的报道和宣传时,坚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促进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落实,推动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设。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的评价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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