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最高检:去年至今批捕幼儿园虐童案69人 法律法规仍待完善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最高检:去年至今批捕幼儿园虐童案69人 法律法规仍待完善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据统计,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据统计,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近一段时间以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等幼儿园工作人员虐童事件频发,引发对现行法律制度该如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讨论。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对虐童案件一直高度重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根据我们统计的情况,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郑新俭介绍,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犯罪;从犯罪主体看,既有幼儿园老师,也有保安等临时工作人员。

“这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他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不论是谁,不论是犯什么罪,只要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幼儿园儿童的合法权益,就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郑新俭认为,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他举例介绍,在刑事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把校车超载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其他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也可以按照猥亵儿童、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处理非常严厉。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养教育的义务,并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均散见在一些立法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关立法也不完备。”他表示,如规定事后惩处打击的多,规定健全防控机制的少;又如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案发幼儿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进人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

因此,郑新俭认为,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全面系统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

今年12月1日,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参与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惩治维权预防工作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还介绍了该通知的落实情况。

史卫忠表示,该通知下发之后,各地迅速落实,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上海携程亲子园等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就案件侦查取证、法律适用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提出建议。目前,已经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将继续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加强指导,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此外,贵州庆隆、河北任丘等地起诉的幼儿园校车超载案、性侵幼儿园儿童案等,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幼儿园安全检查、整顿工作,并开展幼儿园法治巡讲。“从去年6月到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到2239所幼儿园进行巡讲。”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期有地方尝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制度,史卫忠表示,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常见的特点。

而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规定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有效预防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他也指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机构很多,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实践。

而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方面,史卫忠则认为适用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些不足,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探索。但由于这一做法涉及到一些保护儿童和维护犯罪人员基本权利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和理论界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推动起来也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另一方面,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外界有人质疑,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此,最高检怎么看?

史卫忠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党和国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予以明确规定。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

“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这还只是我们帮教挽救的一小部分”史卫忠说。

史卫忠同时表示,教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惩治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还不成熟。一味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

史卫忠强调,在具体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最高检:去年至今批捕幼儿园虐童案69人 法律法规仍待完善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据统计,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据统计,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近一段时间以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等幼儿园工作人员虐童事件频发,引发对现行法律制度该如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讨论。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对虐童案件一直高度重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根据我们统计的情况,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郑新俭介绍,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犯罪;从犯罪主体看,既有幼儿园老师,也有保安等临时工作人员。

“这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他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不论是谁,不论是犯什么罪,只要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幼儿园儿童的合法权益,就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郑新俭认为,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他举例介绍,在刑事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把校车超载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其他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也可以按照猥亵儿童、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处理非常严厉。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养教育的义务,并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均散见在一些立法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关立法也不完备。”他表示,如规定事后惩处打击的多,规定健全防控机制的少;又如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案发幼儿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进人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

因此,郑新俭认为,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全面系统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

今年12月1日,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参与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惩治维权预防工作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还介绍了该通知的落实情况。

史卫忠表示,该通知下发之后,各地迅速落实,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上海携程亲子园等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就案件侦查取证、法律适用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提出建议。目前,已经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将继续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加强指导,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此外,贵州庆隆、河北任丘等地起诉的幼儿园校车超载案、性侵幼儿园儿童案等,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幼儿园安全检查、整顿工作,并开展幼儿园法治巡讲。“从去年6月到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到2239所幼儿园进行巡讲。”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期有地方尝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制度,史卫忠表示,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常见的特点。

而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规定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有效预防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他也指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机构很多,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实践。

而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方面,史卫忠则认为适用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些不足,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探索。但由于这一做法涉及到一些保护儿童和维护犯罪人员基本权利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和理论界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推动起来也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另一方面,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外界有人质疑,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此,最高检怎么看?

史卫忠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党和国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予以明确规定。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

“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这还只是我们帮教挽救的一小部分”史卫忠说。

史卫忠同时表示,教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惩治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还不成熟。一味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

史卫忠强调,在具体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