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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明确禁止挖沙采矿从事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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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明确禁止挖沙采矿从事房地产开发

据国家林业局消息,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九种禁止行为,包括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苏州金鸡湖夜景风光。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国家林业局消息,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九种禁止行为,包括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的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曾提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湿地保护率达50%,湿地生态功能总体稳定。

近年来,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显示, 2014年正式批准开展试点140处,20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52处,建设了一批地方湿地公园,全国湿地公园总数达到900多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达到569处。

到2015年,新批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37处,验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55处,通过验收46处。2016年,66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21处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此外还有3处湿地公园被取消试点资格。2017年12月,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验收结果显示,有84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21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2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被取消资格。

新实施的《办法》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如其中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此外,国家湿地公园还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与2010年颁布的《试行办法》相比,新出台的《办法》还对国家湿地公园的申请条件、禁止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修改。如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修改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相较于《试行办法》,国家湿地公园内严禁的行为也进一步增加至九种: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此外,《办法》中还新增了对国家湿地公园的监测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也并非一劳永逸。《办法》中还增加了对国家湿地公园的整改和撤销资格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在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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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明确禁止挖沙采矿从事房地产开发

据国家林业局消息,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九种禁止行为,包括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苏州金鸡湖夜景风光。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国家林业局消息,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九种禁止行为,包括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的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曾提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湿地保护率达50%,湿地生态功能总体稳定。

近年来,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显示, 2014年正式批准开展试点140处,20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52处,建设了一批地方湿地公园,全国湿地公园总数达到900多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达到569处。

到2015年,新批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37处,验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55处,通过验收46处。2016年,66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21处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此外还有3处湿地公园被取消试点资格。2017年12月,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验收结果显示,有84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21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2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被取消资格。

新实施的《办法》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如其中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此外,国家湿地公园还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与2010年颁布的《试行办法》相比,新出台的《办法》还对国家湿地公园的申请条件、禁止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修改。如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修改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相较于《试行办法》,国家湿地公园内严禁的行为也进一步增加至九种: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此外,《办法》中还新增了对国家湿地公园的监测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也并非一劳永逸。《办法》中还增加了对国家湿地公园的整改和撤销资格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在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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