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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坑! 保监会开年再度提示保险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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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坑! 保监会开年再度提示保险消费陷阱

界面新闻整理了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所有消费者提示。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元旦假期刚过,保监会官网就挂出2018年第一份消费者提示——关于“开门红”保险销售的风险提示。“开门红”是保险销售行业中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

这也是容易产生误导营销的时候。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保监会特别提示,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也就是说,除了万能险合同载明的最低保证利率,理财型其他利率演示都带有“忽悠”成分,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实际上,这些消费陷阱并不是“开门红”期间特有的,而是历年来保险消费过程中常会遇到的麻烦,建议消费者保存以备后用。为了全面展示保险消费“陷阱”,界面新闻整理了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所有消费者提示,供消费者随时查阅。

显而易见,“炒停售”是保险公司及销售机构最常用的误导营销伎俩,尤其是在保险新政策导致的新旧产品更替时。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因为保监会76号文在去年4月1日正式实施,许多保障功能不够的旧产品必须升级换代为保障属性更强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新产品价值更高。但是不少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消费者对政策了解甚少的信息不对称,大肆“炒停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不足的旧产品。

类似的炒停售例子还很多,近年保险行业优化产品的新政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炒停售”行为也屡禁不止。在这里界面新闻提醒保险消费者,“增强保险保障功能,让利于消费者”是保险产品改革的大方向,新政要求下的保险产品往往比过去保障价值更高,性价比更高,被停售的旧产品往往不值得买,遇到以“停售”为宣传点的推销,千万敬而远之,实在动心可以打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电话12378或者看主流媒体解读理解政策,千万不要听信消息来源不明的微信公号(大多是营销账号)的忽悠。

针对夏天汛期来临,保监会从人身意外、车辆涉水、农民生产生活、航班延误多个角度做了消费者提示,建议消费者阅读保存。

去年保监会两次发文提及人身险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消费者为抵御日常意外风险必备的基础保障,但也容易遇到纠纷。需要提醒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般不超过1年,保险到期后及时续保以免出现保险保障“空档期”; 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都不予赔付;并且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和伤残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也就是不会获得理赔。

车辆涉水是汛期车主最苦恼的事情,但是如果提前购置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损失将大大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一般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一般不包括在所谓的车险“全险”中,车主需要附加投保。并且,该险种每次赔偿一般会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构对绝对免赔的部分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即便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车主如遇车辆熄火也不要再次启动车辆,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损害,增加额外损失。

汛期也是航班延误的高峰期。保监会提示大家,单独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并不包含航班延误的保险责任,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航班延误险或包含航班延误险的组合产品。并且,不同公司航班延误险承保范围不同,有的延误险仅针对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进行赔付,而对于航班计划调整、个人原因未办理登机等情况引起的延误则不予赔偿。有的航班延误险只保障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被保险人进行退票或改签操作以及由此导致的延误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航班延误险赔偿处理有自动理赔和主动申请理赔两种,消费者若购买了需要主动申请理赔的保险产品,出现航班延误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乘机凭证和航班延误证明,并在约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赔付率高,市面上的航延险已经不多了,界面新闻去年夏天做了一个在售整理《航延险被“薅羊毛”吓退? 这些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在推出》,供参考。

除了航延险,假期旅游时还应该配置旅游意外险及相关附加险保监会提示,旅意险的保险期间应覆盖旅游时间,以免在旅游行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保障不够。针对出门旅行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可能丢失的情况,可附加投保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如参加跳伞、潜水、攀岩、探险等运动,可附加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如应对旅游期间遭受的疾病风险,还可附加投保住院津贴保险等。需要提醒的是,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完全覆盖旅游意外风险,旅行社责任范围外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游客损失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针对农民和企业这些在汛期容易受损的主体,保监会也特意做出了保险购买指导。譬如建议农民投保农村住房保险和农业保险,并提示农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只包含物化的生产成本,不包括人工和预期收益;且并非减产就赔付,一般减产达到一定幅度才能得到赔付。建议处于汛期高发地带的企业投保企财险,并提示应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需投保综合险,基本险是不包含这些责任的;且当遭受暴雨灾害时,企业经营者负有施救义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给消费者造成大额损失的往往是“退保理财”诱骗投资。这些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人员等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向消费者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诱骗消费者退保购买“理财产品”。这些诱骗行为往往涉嫌非法集资,请消费者闻之远离,一定不要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互联网销售保险越来越火爆,滋生的误导营销也日益猖獗。主要有“忽悠”和“鱼目混珠”两大灾难。有的保险公司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因此,在网购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网上投保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核验所购保单的真实性。要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实际上,这些保险消费提示在全生命周期的保险消费购买过程都适用,一旦有新的消费陷阱出现,保监会会及时做新的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随时关注保监会官网的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栏目(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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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整理了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所有消费者提示。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元旦假期刚过,保监会官网就挂出2018年第一份消费者提示——关于“开门红”保险销售的风险提示。“开门红”是保险销售行业中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

这也是容易产生误导营销的时候。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保监会特别提示,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也就是说,除了万能险合同载明的最低保证利率,理财型其他利率演示都带有“忽悠”成分,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实际上,这些消费陷阱并不是“开门红”期间特有的,而是历年来保险消费过程中常会遇到的麻烦,建议消费者保存以备后用。为了全面展示保险消费“陷阱”,界面新闻整理了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所有消费者提示,供消费者随时查阅。

显而易见,“炒停售”是保险公司及销售机构最常用的误导营销伎俩,尤其是在保险新政策导致的新旧产品更替时。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因为保监会76号文在去年4月1日正式实施,许多保障功能不够的旧产品必须升级换代为保障属性更强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新产品价值更高。但是不少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消费者对政策了解甚少的信息不对称,大肆“炒停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不足的旧产品。

类似的炒停售例子还很多,近年保险行业优化产品的新政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炒停售”行为也屡禁不止。在这里界面新闻提醒保险消费者,“增强保险保障功能,让利于消费者”是保险产品改革的大方向,新政要求下的保险产品往往比过去保障价值更高,性价比更高,被停售的旧产品往往不值得买,遇到以“停售”为宣传点的推销,千万敬而远之,实在动心可以打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电话12378或者看主流媒体解读理解政策,千万不要听信消息来源不明的微信公号(大多是营销账号)的忽悠。

针对夏天汛期来临,保监会从人身意外、车辆涉水、农民生产生活、航班延误多个角度做了消费者提示,建议消费者阅读保存。

去年保监会两次发文提及人身险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消费者为抵御日常意外风险必备的基础保障,但也容易遇到纠纷。需要提醒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般不超过1年,保险到期后及时续保以免出现保险保障“空档期”; 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都不予赔付;并且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和伤残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也就是不会获得理赔。

车辆涉水是汛期车主最苦恼的事情,但是如果提前购置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损失将大大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一般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一般不包括在所谓的车险“全险”中,车主需要附加投保。并且,该险种每次赔偿一般会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构对绝对免赔的部分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即便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车主如遇车辆熄火也不要再次启动车辆,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损害,增加额外损失。

汛期也是航班延误的高峰期。保监会提示大家,单独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并不包含航班延误的保险责任,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航班延误险或包含航班延误险的组合产品。并且,不同公司航班延误险承保范围不同,有的延误险仅针对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进行赔付,而对于航班计划调整、个人原因未办理登机等情况引起的延误则不予赔偿。有的航班延误险只保障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被保险人进行退票或改签操作以及由此导致的延误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航班延误险赔偿处理有自动理赔和主动申请理赔两种,消费者若购买了需要主动申请理赔的保险产品,出现航班延误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乘机凭证和航班延误证明,并在约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赔付率高,市面上的航延险已经不多了,界面新闻去年夏天做了一个在售整理《航延险被“薅羊毛”吓退? 这些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在推出》,供参考。

除了航延险,假期旅游时还应该配置旅游意外险及相关附加险保监会提示,旅意险的保险期间应覆盖旅游时间,以免在旅游行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保障不够。针对出门旅行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可能丢失的情况,可附加投保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如参加跳伞、潜水、攀岩、探险等运动,可附加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如应对旅游期间遭受的疾病风险,还可附加投保住院津贴保险等。需要提醒的是,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完全覆盖旅游意外风险,旅行社责任范围外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游客损失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针对农民和企业这些在汛期容易受损的主体,保监会也特意做出了保险购买指导。譬如建议农民投保农村住房保险和农业保险,并提示农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只包含物化的生产成本,不包括人工和预期收益;且并非减产就赔付,一般减产达到一定幅度才能得到赔付。建议处于汛期高发地带的企业投保企财险,并提示应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需投保综合险,基本险是不包含这些责任的;且当遭受暴雨灾害时,企业经营者负有施救义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给消费者造成大额损失的往往是“退保理财”诱骗投资。这些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人员等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向消费者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诱骗消费者退保购买“理财产品”。这些诱骗行为往往涉嫌非法集资,请消费者闻之远离,一定不要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互联网销售保险越来越火爆,滋生的误导营销也日益猖獗。主要有“忽悠”和“鱼目混珠”两大灾难。有的保险公司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因此,在网购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网上投保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核验所购保单的真实性。要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实际上,这些保险消费提示在全生命周期的保险消费购买过程都适用,一旦有新的消费陷阱出现,保监会会及时做新的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随时关注保监会官网的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栏目(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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