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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控股反咬合作伙伴 5亿投资纠纷暗藏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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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控股反咬合作伙伴 5亿投资纠纷暗藏隐情

厚扬投资与杉杉控股之间在一年前签署的一份协议,2017年底到期前尚未履行,双方发生争议。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一纸诉状,让上海厚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厚扬投资)的合伙人刘贵进的元旦过得有点郁闷。“春节能不能过好也不知道”。

事情的起因始于2016年9月。彼时,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与宁波厚扬载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厚扬载诚)签订了《基金合伙协议》。厚扬载诚是厚扬投资控制下的一家合伙企业。

双方约定,由厚扬载诚出资5.09亿元(文中数字经四舍五入)认购宁波厚扬载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厚扬载弘)28.59%的基金份额。

双方还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杉杉控股有权在自行决定的时间,从厚扬载诚取得其名下厚扬载弘的基金份额,或者将该基金份额转让至杉杉控股指定的第三方(也就是回购)。当然这需要杉杉控股支付必要的资金成本,不过,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披露该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收益率信息,收益的计算方式等等。

对于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不能友好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杉杉控股,1989年由郑永刚创建于浙江宁波。据该公司官网,“20多年来,杉杉从单一的服装业务稳健发展成为集科技、时尚、投资等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集群”。杉杉控股旗下还包括了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SH),目前总市值超过220亿元。

工商信用查询的数据显示,厚扬载弘的投资标的是一家国内颇具声望的影视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儒意欣欣)。其出品过一些耳熟能详的优秀作品,如《致青春》、《小时代》、《李春天的春天》、《琅琊榜》、《北平无战事》等

据厚扬投资声称,该协议到期日前,杉杉控股并未履行其约定的回购义务,尽管双方此前互有沟通。

宁波载诚在12月7日的沟通中,希望杉杉控股能够正常履行协议,否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争议。这在杉杉控股看来是宁波载诚主动放弃了仲裁的权利,而愿意接受法律诉讼。

于是,杉杉控股在12月25日,通过EMS给厚扬载诚寄送了一份函件。函件中杉杉控股声称其同意厚扬载诚解除基金合作协议中关于仲裁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份函件的落款时间是12月20日,但是函件的实际EMS寄件时间是12月25日。

厚扬载诚在12月26日收到了该EMS函件。这意味着厚扬载诚在12月26日这一天才书面得知杉杉控股的关于解除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

尽管如此,厚扬投资还是在26日给予杉杉控股回函,且明确了从未要求解除仲裁条款的表态。

不久,厚扬载诚却收到了来自杉杉控股签署日期是12月26日的《民事起诉状》。杉杉控股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厚扬载诚将其持有的28.59%的厚扬载弘基金份额转让至其指定的第三方——柯利明名下。柯利明是儒意欣欣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股东之一。

令人奇怪的是,就在杉杉控股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却已经立案,并于12月25日向厚扬载诚签署了《应诉通知书》。

这在法律上形成了法院立案在前,原告提起诉讼在后的时间倒挂。

疑点不止于此。根据杉杉控股的《民事起诉状》,杉杉控股通过法院向厚扬载诚提起的诉讼标的金额为4.65亿元。但是这一金额并未得到厚扬载诚的认同。厚扬载诚认为,即使不考虑双方约定的期间收益,厚扬载诚初始的本金投资额就已经高达5.09亿元。

尽管如此,即使按照杉杉控股的起诉金额,4.65亿元来算,这个金额也已经超越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杉杉控股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且其与宁波载诚的争议纠纷,涉案金额超过3亿,根据上述规定,这显然超越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该诉讼应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事件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还是回到仲裁权问题。如前文所述,在厚扬载诚看来,自己并未同意过变更争议条款的解决方式;而杉杉控股则在民事诉讼书中认为,厚扬载诚已经拒绝了仲裁的解决方式,双方只能诉之于法律。

于是,矛盾就在这个时候产生了。如果双方并没有解除仲裁协议,那么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立案。假定双方达成了解除仲裁协议的条款,由于厚扬载诚收到杉杉控股解除仲裁条款的回函时间是12月26日,因此,即使厚扬载诚同意了杉杉控股的解除仲裁的要求。这意味着杉杉控股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应该是在12月26日之后。

这意味着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在就此事件立案之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就上述事件双方的争议,界面新闻记者向宁波法院电话求证。负责此案的宁波法院法官,以记者不知情为由拒绝了回答提问。

当记者向杉杉控股电话求证的时候,杉杉控股方面表示,投资主要是公司下面相关负责部门去做的,公司高层几乎对这个事情一无所知。

但是这个解释似乎站不住脚。即使不考虑收益率,该合伙基金的标的额也已经超过了5亿,这属于重大投资项目,因此上述公司高层对此毫不知情的说法难以成立。一位资深财务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5亿金额的话,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这么大额度通常都需要审批,要想瞒过高层的难度不小。假定这都能蒙混过关的话,至少说明杉杉控股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厚扬投资,只是获得了杉杉控股的信用担保。这在风控措施上显然是有所缺失的,还包括了尽职调查等。

据了解,杉杉控股方面郑永刚目前正在北京处理该争议。不过当记者向厚扬投资方面求证的时候,厚扬投资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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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扬投资与杉杉控股之间在一年前签署的一份协议,2017年底到期前尚未履行,双方发生争议。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一纸诉状,让上海厚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厚扬投资)的合伙人刘贵进的元旦过得有点郁闷。“春节能不能过好也不知道”。

事情的起因始于2016年9月。彼时,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与宁波厚扬载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厚扬载诚)签订了《基金合伙协议》。厚扬载诚是厚扬投资控制下的一家合伙企业。

双方约定,由厚扬载诚出资5.09亿元(文中数字经四舍五入)认购宁波厚扬载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厚扬载弘)28.59%的基金份额。

双方还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杉杉控股有权在自行决定的时间,从厚扬载诚取得其名下厚扬载弘的基金份额,或者将该基金份额转让至杉杉控股指定的第三方(也就是回购)。当然这需要杉杉控股支付必要的资金成本,不过,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披露该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收益率信息,收益的计算方式等等。

对于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不能友好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杉杉控股,1989年由郑永刚创建于浙江宁波。据该公司官网,“20多年来,杉杉从单一的服装业务稳健发展成为集科技、时尚、投资等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集群”。杉杉控股旗下还包括了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SH),目前总市值超过220亿元。

工商信用查询的数据显示,厚扬载弘的投资标的是一家国内颇具声望的影视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儒意欣欣)。其出品过一些耳熟能详的优秀作品,如《致青春》、《小时代》、《李春天的春天》、《琅琊榜》、《北平无战事》等

据厚扬投资声称,该协议到期日前,杉杉控股并未履行其约定的回购义务,尽管双方此前互有沟通。

宁波载诚在12月7日的沟通中,希望杉杉控股能够正常履行协议,否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争议。这在杉杉控股看来是宁波载诚主动放弃了仲裁的权利,而愿意接受法律诉讼。

于是,杉杉控股在12月25日,通过EMS给厚扬载诚寄送了一份函件。函件中杉杉控股声称其同意厚扬载诚解除基金合作协议中关于仲裁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份函件的落款时间是12月20日,但是函件的实际EMS寄件时间是12月25日。

厚扬载诚在12月26日收到了该EMS函件。这意味着厚扬载诚在12月26日这一天才书面得知杉杉控股的关于解除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

尽管如此,厚扬投资还是在26日给予杉杉控股回函,且明确了从未要求解除仲裁条款的表态。

不久,厚扬载诚却收到了来自杉杉控股签署日期是12月26日的《民事起诉状》。杉杉控股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厚扬载诚将其持有的28.59%的厚扬载弘基金份额转让至其指定的第三方——柯利明名下。柯利明是儒意欣欣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股东之一。

令人奇怪的是,就在杉杉控股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却已经立案,并于12月25日向厚扬载诚签署了《应诉通知书》。

这在法律上形成了法院立案在前,原告提起诉讼在后的时间倒挂。

疑点不止于此。根据杉杉控股的《民事起诉状》,杉杉控股通过法院向厚扬载诚提起的诉讼标的金额为4.65亿元。但是这一金额并未得到厚扬载诚的认同。厚扬载诚认为,即使不考虑双方约定的期间收益,厚扬载诚初始的本金投资额就已经高达5.09亿元。

尽管如此,即使按照杉杉控股的起诉金额,4.65亿元来算,这个金额也已经超越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杉杉控股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且其与宁波载诚的争议纠纷,涉案金额超过3亿,根据上述规定,这显然超越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该诉讼应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事件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还是回到仲裁权问题。如前文所述,在厚扬载诚看来,自己并未同意过变更争议条款的解决方式;而杉杉控股则在民事诉讼书中认为,厚扬载诚已经拒绝了仲裁的解决方式,双方只能诉之于法律。

于是,矛盾就在这个时候产生了。如果双方并没有解除仲裁协议,那么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立案。假定双方达成了解除仲裁协议的条款,由于厚扬载诚收到杉杉控股解除仲裁条款的回函时间是12月26日,因此,即使厚扬载诚同意了杉杉控股的解除仲裁的要求。这意味着杉杉控股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应该是在12月26日之后。

这意味着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在就此事件立案之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就上述事件双方的争议,界面新闻记者向宁波法院电话求证。负责此案的宁波法院法官,以记者不知情为由拒绝了回答提问。

当记者向杉杉控股电话求证的时候,杉杉控股方面表示,投资主要是公司下面相关负责部门去做的,公司高层几乎对这个事情一无所知。

但是这个解释似乎站不住脚。即使不考虑收益率,该合伙基金的标的额也已经超过了5亿,这属于重大投资项目,因此上述公司高层对此毫不知情的说法难以成立。一位资深财务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5亿金额的话,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这么大额度通常都需要审批,要想瞒过高层的难度不小。假定这都能蒙混过关的话,至少说明杉杉控股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厚扬投资,只是获得了杉杉控股的信用担保。这在风控措施上显然是有所缺失的,还包括了尽职调查等。

据了解,杉杉控股方面郑永刚目前正在北京处理该争议。不过当记者向厚扬投资方面求证的时候,厚扬投资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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