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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跑厦门马拉松猝死案二审 家属索赔从128万降至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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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跑厦门马拉松猝死案二审 家属索赔从128万降至55万

2016年12月10日,吴某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去年9月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月12日本案二审在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当庭变更诉求,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并将128万元的索赔金额降低至55万元。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2月10日,吴某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为F12530,F开头号码由女性使用。

2017年1月16日,死者吴某某的妻子梁女士将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8万元左右。2017年6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一审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原被告之间对死者的猝死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他们的这种过错,与死者的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一赛事主办方未有效履行竞赛组织职能,对明显严重违反竞赛规程的替跑行为未在赛前杜绝及在赛中及时制止,在监管上的严重过失和被告二违规转让参赛名额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吴某的猝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赛事组办方认为,他们组织赛事尽到了主办方的义务,他们也承认组织赛事过程中有瑕疵和疏漏,但替跑者猝死与他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赛号码的转让者李某方面则认为,转让名额未获利,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且认为赛事主办方在赛事检录及赛事比赛过程中均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吴某某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某无须对吴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梁女士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1月12日,厦门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梁女士的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永绿对界面新闻介绍,今天梁女士当庭变更了诉求,将一审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的上诉请求由128万元左右变更为55万元左右,即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曾认为,吴某某属于自甘风险。黎永绿表示,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组织方没有过错,但本案组织方有过错,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组织方存在过错。

黎永绿认为,一审法院仅仅认为组织方在检录关存在过错,其它方面没有问题,这个认定是不全面的,属于避重就轻,为组织方推卸责任。黎永绿说,“我方认为,组织方至少存在三处过错:一是没把好领参赛品关,二是没把好检录关,三是比赛过程中没把好比赛监督关,即没有把吴某某男替女跑这种明显违规行为及时终止或暂停。“

此外,庭审中,死者家属梁女士还提出吴某某猝死前后的抢救记录对方并未提交,且当时抢救前后吴志刚后脑勺有血迹并留有一个血洞,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法庭要求庭后五天内被上诉人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据。

黎永绿对界面新闻介绍,今天休庭后,本案还将第二次开庭审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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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跑厦门马拉松猝死案二审 家属索赔从128万降至55万

2016年12月10日,吴某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去年9月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月12日本案二审在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当庭变更诉求,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并将128万元的索赔金额降低至55万元。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2月10日,吴某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为F12530,F开头号码由女性使用。

2017年1月16日,死者吴某某的妻子梁女士将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8万元左右。2017年6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一审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原被告之间对死者的猝死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他们的这种过错,与死者的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一赛事主办方未有效履行竞赛组织职能,对明显严重违反竞赛规程的替跑行为未在赛前杜绝及在赛中及时制止,在监管上的严重过失和被告二违规转让参赛名额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吴某的猝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赛事组办方认为,他们组织赛事尽到了主办方的义务,他们也承认组织赛事过程中有瑕疵和疏漏,但替跑者猝死与他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赛号码的转让者李某方面则认为,转让名额未获利,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且认为赛事主办方在赛事检录及赛事比赛过程中均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吴某某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某无须对吴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梁女士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1月12日,厦门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梁女士的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永绿对界面新闻介绍,今天梁女士当庭变更了诉求,将一审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的上诉请求由128万元左右变更为55万元左右,即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曾认为,吴某某属于自甘风险。黎永绿表示,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组织方没有过错,但本案组织方有过错,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组织方存在过错。

黎永绿认为,一审法院仅仅认为组织方在检录关存在过错,其它方面没有问题,这个认定是不全面的,属于避重就轻,为组织方推卸责任。黎永绿说,“我方认为,组织方至少存在三处过错:一是没把好领参赛品关,二是没把好检录关,三是比赛过程中没把好比赛监督关,即没有把吴某某男替女跑这种明显违规行为及时终止或暂停。“

此外,庭审中,死者家属梁女士还提出吴某某猝死前后的抢救记录对方并未提交,且当时抢救前后吴志刚后脑勺有血迹并留有一个血洞,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法庭要求庭后五天内被上诉人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据。

黎永绿对界面新闻介绍,今天休庭后,本案还将第二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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