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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奔驰车主抗拆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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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奔驰车主抗拆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

广西南宁奔驰冲撞拆迁人员案一审日前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事发近2年半后,广西省南宁奔驰冲撞拆迁人员案于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被青秀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奔驰车也予以没收。

2015年8月28日,广西南宁兴宁区政府执法人员在对鸡村一处7层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迁时,遭到屋主余某阻挠。余某驾驶停在附近的奔驰越野车朝执法人员冲去,并多次来回冲撞执法人员,造成黄某、苏某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执法人员遭到碾压。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脊柱、右小腿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胸部及左肩部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苏某某面部、右锁骨区、胸部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新京报》当时的报道,现场冲突中,余某另一同伙吴某(男)亦驾驶一辆皮卡车欲冲向人群,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余某妻子则手持汽油瓶掷向执法人员。随后,余某又驾越野车驶向第二处执法队员汇集点冲撞,被在现场作业的钩机及时截停,其下车后立即捡起石块掷向执法人员,但被执法人员迅速控制。

2015年10月1日,余某被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相关负责人于事发后两天回应称,此次被拆除户吴某在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栋七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20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11平方米。该处建筑还开设了超市、旅馆及出租屋,未取得规划审批、建筑许可等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建设。

2016年5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上,安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余某当庭辩称,他只是在恐吓执法人员,不是故意冲撞他们,也不清楚究竟有没有撞到人。余某的辩护律师王春刚及杨清娟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认为,余某的行为发生在被警戒线封闭的场所,余某意在冲撞冲撞现场控制其侄子和参与强拆、阻止其车辆行驶的特定人员。

此外,被告辩护律师王春刚还提出,被告人可能存在妨害公务行为,并举证案发现场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无执法权。

因案情复杂,第一次开庭后,青秀区法院休庭至2017年11月第二次开庭。最终,青秀区法院认为:案发现场道路并非被告人余某家庭所有或单独使用,不属于封闭场所;虽然现场的拆迁人员相对特定,但本身人数众多,还有余某亲属及围观群众,余某用小汽车撞人时很难控制具体的侵害对象及侵害后果,事实上,余某也驾车撞上其侄子。

该院认定,被告人余某为泄愤,以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被扣押在案的奔驰车予以没收。

知识小贴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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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奔驰车主抗拆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

广西南宁奔驰冲撞拆迁人员案一审日前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事发近2年半后,广西省南宁奔驰冲撞拆迁人员案于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被青秀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奔驰车也予以没收。

2015年8月28日,广西南宁兴宁区政府执法人员在对鸡村一处7层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迁时,遭到屋主余某阻挠。余某驾驶停在附近的奔驰越野车朝执法人员冲去,并多次来回冲撞执法人员,造成黄某、苏某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执法人员遭到碾压。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脊柱、右小腿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胸部及左肩部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苏某某面部、右锁骨区、胸部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新京报》当时的报道,现场冲突中,余某另一同伙吴某(男)亦驾驶一辆皮卡车欲冲向人群,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余某妻子则手持汽油瓶掷向执法人员。随后,余某又驾越野车驶向第二处执法队员汇集点冲撞,被在现场作业的钩机及时截停,其下车后立即捡起石块掷向执法人员,但被执法人员迅速控制。

2015年10月1日,余某被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相关负责人于事发后两天回应称,此次被拆除户吴某在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栋七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20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11平方米。该处建筑还开设了超市、旅馆及出租屋,未取得规划审批、建筑许可等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建设。

2016年5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上,安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余某当庭辩称,他只是在恐吓执法人员,不是故意冲撞他们,也不清楚究竟有没有撞到人。余某的辩护律师王春刚及杨清娟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认为,余某的行为发生在被警戒线封闭的场所,余某意在冲撞冲撞现场控制其侄子和参与强拆、阻止其车辆行驶的特定人员。

此外,被告辩护律师王春刚还提出,被告人可能存在妨害公务行为,并举证案发现场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无执法权。

因案情复杂,第一次开庭后,青秀区法院休庭至2017年11月第二次开庭。最终,青秀区法院认为:案发现场道路并非被告人余某家庭所有或单独使用,不属于封闭场所;虽然现场的拆迁人员相对特定,但本身人数众多,还有余某亲属及围观群众,余某用小汽车撞人时很难控制具体的侵害对象及侵害后果,事实上,余某也驾车撞上其侄子。

该院认定,被告人余某为泄愤,以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被扣押在案的奔驰车予以没收。

知识小贴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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