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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大!竟然有人篡改奶粉保质期,涉3200多箱新西兰羊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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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大!竟然有人篡改奶粉保质期,涉3200多箱新西兰羊奶粉

任何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在中国严管奶粉的高压态势下,任何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昨天,一起名为“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篡改羊奶粉生产与保质日期”的案件浮出水面。

这起案件是在今天下午于沈阳市工商局的官网上披露的,现全文转载如下:

五里河监管所接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即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篡改康可莱牌羊奶粉保质期的嫌疑案后,按照局里领导指示精神,立即成立办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整个案件历时50余天,在张宏伟副局长和罗铮副局长的亲自主抓指导下,案件办理取证迅速,突击检查中发现线索及时,并按照办案程序,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遵循办案程序,首先做好案情的分析研究和预判,收集好各类材料和证据,积极与法制科等专业科室沟通,随时做好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并于立案当日,立即与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琰进行约谈,在调查笔录上签字。11月7日,五里河所携带扣留单等相关法律文书,来到公司仓储库查看进销货台账。经现场查明,当事人于4月27日和5月8日两次从无锡康可莱医药有限公司共进货3213箱,共计13776桶装奶粉和697箱袋装奶粉,已有6754桶和697箱袋装奶粉发往广州,目前库存6894桶,还有114桶不知去向。

经当场确认,当事人购进的羊奶粉生产日期是2015年9月28日,有效期到2017年9月28日,现已被更改成是生产日期是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到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2017年11月7日,五里河所查封了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保质期康可莱牌羊奶粉6894桶,并现场进行拍照,做好相关信息类证据搜集,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鉴于此案案值较大,牵扯地域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区局已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办理。

小食代今天翻查工商资料,看到上述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卢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等,卢琰本身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无锡康可莱医药有限公司方面,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为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今天,小食代看到在某电商网站的介绍称,该公司是无锡市现代农业研究院旗下的一家专门经营进口乳品、食品、保健品,以食品健康和安全为导向的电商平台。

至于上文提及的康可莱牌羊奶粉,2015年的无锡媒体报道显示,当年6款新西兰的Carecoming(康可莱)奶粉正式发布,这是无锡市现代农业研究院的自主品牌,目前已经在新西兰注册。

“康可莱还与新西兰最大的奶粉加工商——新西兰新益美集团开展合作,此次发布的6款独立品牌奶粉就是由新益美集团负责生产的。”当时的报道说,在此次发布会上,除了6款独立品牌奶粉,康可莱还发布了6款联合品牌婴儿配方奶粉。

从今天的通报看,暂不清楚本次案件中涉及的3200多箱的奶粉的具体产品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涉案当事人是在奶粉保质期到来前的四、五个月大手进的货,其后通过篡改日期的方式,想让这些奶粉“多活”约一年半。

此外,上文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是这么规定的: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资料显示,上一次引起舆论关注的分装销售过期奶粉事件,已经可以追溯至2016年。小食代曾经介绍过,上海当时侦破了一起违法加工、销售过期新西兰产进口烘焙用乳制品案,涉276吨过期原料。

在该案中,姜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尚某某决定,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贴上虚假生产日期标签,批量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分装成小包装在网店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

2017年8月30日,上海三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迪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从犯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对张某某、赵某处相应罚金。

前车之鉴!在此,小食代奉劝奶粉产业链的朋友们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并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问题奶粉线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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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大!竟然有人篡改奶粉保质期,涉3200多箱新西兰羊奶粉

任何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在中国严管奶粉的高压态势下,任何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昨天,一起名为“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篡改羊奶粉生产与保质日期”的案件浮出水面。

这起案件是在今天下午于沈阳市工商局的官网上披露的,现全文转载如下:

五里河监管所接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即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篡改康可莱牌羊奶粉保质期的嫌疑案后,按照局里领导指示精神,立即成立办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整个案件历时50余天,在张宏伟副局长和罗铮副局长的亲自主抓指导下,案件办理取证迅速,突击检查中发现线索及时,并按照办案程序,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遵循办案程序,首先做好案情的分析研究和预判,收集好各类材料和证据,积极与法制科等专业科室沟通,随时做好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并于立案当日,立即与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琰进行约谈,在调查笔录上签字。11月7日,五里河所携带扣留单等相关法律文书,来到公司仓储库查看进销货台账。经现场查明,当事人于4月27日和5月8日两次从无锡康可莱医药有限公司共进货3213箱,共计13776桶装奶粉和697箱袋装奶粉,已有6754桶和697箱袋装奶粉发往广州,目前库存6894桶,还有114桶不知去向。

经当场确认,当事人购进的羊奶粉生产日期是2015年9月28日,有效期到2017年9月28日,现已被更改成是生产日期是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到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2017年11月7日,五里河所查封了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保质期康可莱牌羊奶粉6894桶,并现场进行拍照,做好相关信息类证据搜集,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鉴于此案案值较大,牵扯地域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区局已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办理。

小食代今天翻查工商资料,看到上述沈阳金之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卢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等,卢琰本身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无锡康可莱医药有限公司方面,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为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今天,小食代看到在某电商网站的介绍称,该公司是无锡市现代农业研究院旗下的一家专门经营进口乳品、食品、保健品,以食品健康和安全为导向的电商平台。

至于上文提及的康可莱牌羊奶粉,2015年的无锡媒体报道显示,当年6款新西兰的Carecoming(康可莱)奶粉正式发布,这是无锡市现代农业研究院的自主品牌,目前已经在新西兰注册。

“康可莱还与新西兰最大的奶粉加工商——新西兰新益美集团开展合作,此次发布的6款独立品牌奶粉就是由新益美集团负责生产的。”当时的报道说,在此次发布会上,除了6款独立品牌奶粉,康可莱还发布了6款联合品牌婴儿配方奶粉。

从今天的通报看,暂不清楚本次案件中涉及的3200多箱的奶粉的具体产品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涉案当事人是在奶粉保质期到来前的四、五个月大手进的货,其后通过篡改日期的方式,想让这些奶粉“多活”约一年半。

此外,上文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是这么规定的: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资料显示,上一次引起舆论关注的分装销售过期奶粉事件,已经可以追溯至2016年。小食代曾经介绍过,上海当时侦破了一起违法加工、销售过期新西兰产进口烘焙用乳制品案,涉276吨过期原料。

在该案中,姜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尚某某决定,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贴上虚假生产日期标签,批量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分装成小包装在网店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

2017年8月30日,上海三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迪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从犯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对张某某、赵某处相应罚金。

前车之鉴!在此,小食代奉劝奶粉产业链的朋友们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并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问题奶粉线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