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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二审将于3月3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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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二审将于3月30日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至今已有四个多月,3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处获悉,深圳中院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对该案二审宣判。

图片来源:网络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至今已有四个多月,3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处获悉,深圳中院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对该案二审宣判,地点为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9审判庭。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刚孵出的6只小鹦鹉卖给了他的朋友谢田福,其中有2只为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从而引发了该案。

同年5月17日,王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王鹏被批准逮捕。其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鹏自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饲养、繁殖珍贵、濒危鹦鹉,并将之出手牟利。

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以每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谢田福。另还查获45只列入《公约》附录Ⅱ的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鹏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錐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庭审结束后,该案却迟迟未宣判。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2018年2月7日,辩护律师曾接到深圳中院通知,该案二审将于2月9日宣判,但不久后又接到通知称,因客观原因,该案推迟宣判时间,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

3月26日,徐昕接到深圳中院的《延长审限决定通知书》,落款时间为3月22日。深圳中院在通知书中表示,该院受理的上诉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经过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审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廷长审理期限后,案件审限截止2018年1月13日。

“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结案,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二审的审限。近日,本院收到上级法院的书面决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同意本案的审限截至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称。

3月27日中午,徐昕再次接到深圳中院电话通知,该案二审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宣判,地点为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9审判庭。

该案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家养和野生动物混在一起,不符合我国参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公约实行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驯养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都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不分等级。而国际公约是分级保护,尤其是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是可以买卖的。我国香港、台湾等作为公约的参与地区,都是严格按照公约来保护,而不是超公约保护,”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都是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法释〔2000〕37号),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尚伦生表示,目前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情形,扩大了这种情形就意味着扩大了犯罪对象,扩大了犯罪对象,就意味着降低了犯罪的标准,把可能有些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当中来打击。

徐昕认为,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也具有制度意义,目前已经引发了社会关注,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我们希望法院尽快放王鹏回家,王鹏也表示愿意从事动物保护相关的工作,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促成最高法院把原来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该案中,当事人王鹏的家属在期盼着法院早日宣判。王鹏的妻子任盼盼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一桩“鸟案”一再延期,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很伤害家属的心,家属的承受能力已经快到极限。王鹏已被关了近两年,他不是暴力犯罪,所驯养的也不是真正的濒危野生动物。

“我们家属对这个案子抱有希望,希望深圳中院早日依法公正判决。”任盼盼称。家属方面表示,如果二审法庭判决王鹏有罪,他们将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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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二审将于3月30日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至今已有四个多月,3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处获悉,深圳中院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对该案二审宣判。

图片来源:网络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至今已有四个多月,3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处获悉,深圳中院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对该案二审宣判,地点为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9审判庭。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刚孵出的6只小鹦鹉卖给了他的朋友谢田福,其中有2只为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从而引发了该案。

同年5月17日,王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王鹏被批准逮捕。其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鹏自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饲养、繁殖珍贵、濒危鹦鹉,并将之出手牟利。

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以每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谢田福。另还查获45只列入《公约》附录Ⅱ的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鹏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錐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庭审结束后,该案却迟迟未宣判。界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2018年2月7日,辩护律师曾接到深圳中院通知,该案二审将于2月9日宣判,但不久后又接到通知称,因客观原因,该案推迟宣判时间,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

3月26日,徐昕接到深圳中院的《延长审限决定通知书》,落款时间为3月22日。深圳中院在通知书中表示,该院受理的上诉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经过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审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廷长审理期限后,案件审限截止2018年1月13日。

“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结案,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二审的审限。近日,本院收到上级法院的书面决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同意本案的审限截至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称。

3月27日中午,徐昕再次接到深圳中院电话通知,该案二审将于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宣判,地点为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9审判庭。

该案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家养和野生动物混在一起,不符合我国参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公约实行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驯养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都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不分等级。而国际公约是分级保护,尤其是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是可以买卖的。我国香港、台湾等作为公约的参与地区,都是严格按照公约来保护,而不是超公约保护,”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都是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法释〔2000〕37号),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尚伦生表示,目前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情形,扩大了这种情形就意味着扩大了犯罪对象,扩大了犯罪对象,就意味着降低了犯罪的标准,把可能有些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当中来打击。

徐昕认为,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也具有制度意义,目前已经引发了社会关注,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我们希望法院尽快放王鹏回家,王鹏也表示愿意从事动物保护相关的工作,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促成最高法院把原来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该案中,当事人王鹏的家属在期盼着法院早日宣判。王鹏的妻子任盼盼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一桩“鸟案”一再延期,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很伤害家属的心,家属的承受能力已经快到极限。王鹏已被关了近两年,他不是暴力犯罪,所驯养的也不是真正的濒危野生动物。

“我们家属对这个案子抱有希望,希望深圳中院早日依法公正判决。”任盼盼称。家属方面表示,如果二审法庭判决王鹏有罪,他们将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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