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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改判两年 被告人妻子: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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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改判两年 被告人妻子: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申诉

2018年3月30日下午,“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30日下午,“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将在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6年4月初,王鹏将孵化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此前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

2017年3月30日,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处罚金三千元。法院认为,王某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王鹏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此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属于”的判定。而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尚伦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作为“鹦鹉案”一审判刑认定标准的《解释》。尚伦生认为,将该《解释》作为深圳“鹦鹉案”判刑的依据,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尚伦生表示,最高法自身也认为,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区别。

3月30日下午,该案宣判后,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斯伟江发表文章称,坚持认为“王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构成犯罪”,“鹦鹉种类,复杂难辨,CITES公约附录分级保护,非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鹦鹉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实在是有些困难。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纠错。”

律师认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极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

律师希望,通过王鹏案等能推动上述司法解释的修改: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规定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买卖等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经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驯养繁殖动物,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对CITES附录一的驯养繁殖动物,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优先,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不再入刑。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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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改判两年 被告人妻子: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申诉

2018年3月30日下午,“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30日下午,“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将在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6年4月初,王鹏将孵化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此前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

2017年3月30日,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处罚金三千元。法院认为,王某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王鹏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此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属于”的判定。而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尚伦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作为“鹦鹉案”一审判刑认定标准的《解释》。尚伦生认为,将该《解释》作为深圳“鹦鹉案”判刑的依据,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尚伦生表示,最高法自身也认为,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区别。

3月30日下午,该案宣判后,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斯伟江发表文章称,坚持认为“王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构成犯罪”,“鹦鹉种类,复杂难辨,CITES公约附录分级保护,非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鹦鹉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实在是有些困难。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纠错。”

律师认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极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

律师希望,通过王鹏案等能推动上述司法解释的修改: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规定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买卖等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经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驯养繁殖动物,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对CITES附录一的驯养繁殖动物,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优先,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不再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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