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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解约,著作权遭侵犯:如何躲过文娱行业的各种深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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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解约,著作权遭侵犯:如何躲过文娱行业的各种深坑?

当娱乐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明星片酬泡沫化、影视IP纠纷越来越多、直播短视频等新问题层出不穷、互联网产业超速泛娱乐化,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而不是亡羊补牢。

作者 | 彭方婷

许多年以后,周律师依然能够清晰的回忆起,决定解约的那天晚上陈楚生坚定的眼神。那是2008年的最后一天,本应该出现在湖南卫视跨年晚会直播现场的陈楚生,却站在了律师周俊武的面前。

“你真的想好了吗?”周俊武问。

“想好了。”陈楚生回答:“我想正式和天娱解约。”

这是那起从仲裁到诉讼再到达成和解,总共耗时三年的解约案的起点。

三年间,陈楚生和天娱的解约案屡受关注,作为陈楚生一方代理律师的周俊武也在陈楚生粉丝和天娱的舆论战中以“分手大师”的形象现身于大众视野。除此之外,他还代理了尚雯婕、何洁、李曼等诸多艺人的解约案。

2018年,网文作家匪我思存不断借助微博控诉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侵权,该案又刚好踏上了“授权期限结束前未拍摄完毕是否侵权”这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难题。作为该剧七家制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周俊武试图通过这个案例为影视行业和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建立起一个规则。

从2008到2018,十年之间,当娱乐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明星片酬泡沫化、影视IP纠纷越来越多、直播短视频等新问题层出不穷、互联网产业超速泛娱乐化,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而不是亡羊补牢。

太阳底下无新事

伴随中国娱乐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应地,“娱乐法”的概念从无到有,为娱乐产业解决纠纷、提供合规合法咨询服务的“娱乐法律师”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称号。

周俊武

周俊武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知识产权及影视娱乐领域执业超过15年。在周俊武看来,太阳底下无新事,不同的历史阶段,娱乐行业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但从法律角度,其实大部分都可以防患于未然。

比如,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影视IP纠纷和艺人解约纠纷。

“IP是买断还是授权,这差别很大的,通常发生纠纷的是授权。授权的期限、授权的范围,你能不能改编成电影,能不能改成电视剧,能不能改成游戏,合同上都要非常明确。另外,关于授权期限内,到底做到什么程度,约定不同。有的是授权期限里一定要拍完,有的是必须领许可证,这个一定要约定得非常明确。”周俊武向《三声》(微信公号ID:tosansheng)总结了IP方面的主要法律问题。市场对优质内容的渴求直接转化成IP市场的火爆,而IP转让、改编中的纠纷,其实早可以通过合同的精密设计而避免。

对于近年另一个热门概念“影游联动”,周律师认为,尽管司法实践有更多关于影游联动的纠纷和判例,但本质上,和他早年代表华谊兄弟处理过的电影《风声》的改编游戏纠纷案,法理上也不存在更多变化。

“这本质上还是“双重授权”问题。例如有人做游戏,他从电影制片方手里拿到游戏改编权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取得原著小说作者的同意,需要双重许可才有效。影游联动中,公司对授权不加注意,就会产生不少纠纷,《鬼吹灯》系列里就有这样的问题。”

而艺人方面,最多的还是解约纠纷。从韩国出道回国的韩庚、鹿晗、吴亦凡、黄子韬等,到国内当红小生如杨洋、蒋劲夫等,甚至到最近日常占据微博热搜榜前列的偶像练习生蔡徐坤,中国演艺圈内艺人解约纠纷的发生实际上非常频繁。

从十年前轰动全国的陈楚生案,到近日刚刚由重庆仲裁委裁决解约成功的TFBOYS公司TF家族练习生解约纠纷,周俊武律师和其团队始终在艺人经纪法律业务上深耕细作,见证了中国选秀元年到中国偶像男团元年这十几年间各类艺人和公司的分分合合。

在此过程中,周俊武认为,司法机关的裁量、趋向以及判赔金额都在不断调整:“艺人解约我们做了若干,以前基本上都是可以全部解掉,但近年你可以看到法院有些判决,判定蒋劲夫和金晨等艺人不可解约,要继续履行。这或许是一个逐步扩大的司法趋向,反映了艺人解约纠纷的进一步复杂化,和司法机关努力平衡艺人和经纪公司两方利益的尝试。此外,司法机构的裁决解约艺人的赔偿金额也是逐级递增,从比较常见的几百万,到现在最高的4900万,金额的变化反映的是行业的变迁。创作这最高纪录的并不是传统的演艺圈人士,而是一个不满20岁的游戏主播。”

从无到有的“中国娱乐法”

相比于好莱坞,中国的“娱乐法”起步晚,人们的认知度也很低。很多人直接把“娱乐法”等同于打官司,认为律师就是“状师”“救火队员”。但实际上,尽管没有一部叫“娱乐法”的法律,但从公司设立、投资融资,到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各类纠纷处理,都需要专业的娱乐法律师来保驾护航。

中国的娱乐法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90年。

当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权益。著作权一直是娱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使得上个世纪50年代就在好莱坞发展起来的娱乐法开始在中国有了雏形。

1992年起,广东率先在全国引进了歌手签约制度,还兴起了“包装”这一说法。赵丽蓉的春晚小品《如此包装》里,由巩汉林扮演的明星公司负责人就有过这么一句台词,“赵老师,现在我要给您交代一下,既然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就要服从本公司的安排,不然的话,我就要从您的劳务费里边扣除一部分。”

1994年,摇滚风潮开始席卷全国,周俊武也是乐迷,“当时钱很少,但仍会买崔健演唱会的门票去现场”。也正是出于对音乐、对娱乐行业的浓烈兴趣,他一直想进入娱乐行业,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当时的他已经有意识地去靠近这一行业,也接到过几起关于艺人合约的法律咨询。

在不断的尝试后,周俊武的职业生涯在2000年迎来了转折点。那时在知识产权部工作的周俊武终于接触到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个娱乐行业中的大案件,羽泉与滚石的解约案。

20周年演唱会上的羽泉

作为滚石公司签下的第一支内地组合,正当红的羽泉与东家滚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引来了不少媒体和粉丝的关注。一开始,周俊武希望能通过谈判和和解来平息这个案件,然而矛盾还是在2002年白热化了。2004年,羽泉的经纪人袁涛带着羽泉离开了滚石,与华谊兄弟公司组建华谊音乐,周俊武则顺理成章地担任了华谊音乐及之后的华谊经纪公司的法律顾问。

那时,周俊武还是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协助跨国合作业务时,他接触到了大量国外的演出合约。发展成熟的好莱坞娱乐行业让他对娱乐法有了一个更系统和深入的了解。

“2000年以前国内的娱乐行业还处于没有市场化、商业化的阶段,还没有大发展”,周律师回忆道。“2005年前后我开始做舞蹈《千手观音》侵权的案子,那时国内的娱乐行业开始有一些发展,开始给人一种行业将蓬勃发展的预感了。”

而那个真正的引爆点是2005年。偶像选秀节目《超级女声》从音乐和歌手的维度撬开了“全民娱乐化”的大门,冠军李宇春更是登上了《时代周刊》的封面,后来,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选秀元年”。

在之后的几年里,这些引领了全国热潮的快男超女们陆续与经纪公司发生各种合约矛盾,周俊武等到了属于他的独特机会。此前在娱乐产业,尤其是音乐产业的蛰伏和积累,为周俊武争取到了代理这些选秀出身歌手的经纪合同纠纷案的机会,如陈楚生、尚雯婕、何洁等人的解约案。那几年中,“解约”一词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娱乐报道中,周俊武和他所代理的歌手经纪合同纠纷案也成为了当时大众的关注点。

此后,随着韩国EXO组合的中国团员相继回国发展,周律师还为吴亦凡、黄子韬等人与SM公司解约纠纷提供过法律服务;紧接着,周俊武又成为了SNH48经纪公司丝芭集团、韩国YG公司等大型经纪及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他的团队还代理“TF家族练习生”解约案并成功解约。

周俊武认为,这些纠纷恰恰和娱乐产业发展的脉络吻合:音乐行业式微,影视产业崛起,而中国的粉丝文化也伴随着日韩系明星的培养茁壮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从“流量”小生现象到以TFBOYS和SNH48为代表的草根/养成系偶像现象,令艺人们的身价水涨船高,解约纠纷也自然是层出不穷。

电影《一代宗师》

2005年之后,除了音乐行业的巨变之外,电影、电视剧等内容产业的发展,也极大地扩展了娱乐法律师的工作内容。周俊武先后负责了电影《一代宗师》、《危险关系》的专项法律服务,代理了《非诚勿扰》《风声》等影片的维权诉讼,为百老汇音乐剧《妈妈咪呀》、英国舞台剧《战马》中文版的引进提供法律支持。此外,随着2013年《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的爆火,电视和网络综艺节目也迎来了它们的黄金发展期,国外节目模式的引进和改编,一时间也成为业内人士的热议话题。周俊武也因此接手了国内外多个综艺节目模式投资、许可使用的法律项目。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娱乐行业及互联网企业的兴起,一些著名的外国影视娱乐公司也逐渐开始信任并寻求与国内本土律师合作,而这些公司以前都只信任外资律所,或者大多与外所或留学背景的律师合作,“我们本土律师很难拿到他们的法律业务”。而这两年,相继有NBA中国、美国环球影业、加拿大太阳马戏团的法务团队找到周俊武处理非诉和诉讼项目,“或许认为我们更了解国内的娱乐行业规则,他们在试着与我们接触,了解我们的业务能力,并希望与本土律所的律师未来有更多的合作”。周俊武如是说。

在上述时期,娱乐行业的法律案件主要以著作权法为主。著作权法是相对专业的领域,周俊武认为,娱乐产业从过去的盗版泛滥到如今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恰恰反映了,当好的IP、好的内容成为稀缺资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自然凸显了,周俊武认为,在著作权法对优质内容的保驾护航下,娱乐的内容市场终将迎来进一步良性发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明星效应的凸显,社交媒体的流行,2015年也成为一道新的时间线。从这一年开始,演艺圈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频发,成为明星名人公共形象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环节:汪峰因卓伟对其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而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王思聪、王健林也都就个人名誉权有所行动,甚至万达集团也曾“怒怼”自媒体,据称,还有导演因其电影评分太低起诉豆瓣名誉侵权……

2015年11月,周俊武代理的章泽天起诉“炒作专家”华汉及“舞美师”成小飞名誉侵权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侵权行为成立。这两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最终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10万元左右,相比之前同类案件千元赔偿金额有了大幅提升,说明法院对于类似恶意侵害名誉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加大,充分显示了净化网络环境的决心。

注意力经济之下,明星团队或者公司可能出于搏眼球、获取流量,甚至是从舆论上打击对手等目的,采取水军、黑公关等手段发布八卦文章或通稿,但周律师称,这些手段实际上都有较大法律风险,应注意进行合规合法问题的事先审查。

从解决争议到预防争议

到了今天,无论是娱乐还是法律,都有了更多的延展。面对纷繁的案件和娱乐产业形形色色的客户,周俊武团队已有了一套明确的分类:诉讼,非诉讼。

电影《夏洛特烦恼》

周俊武告诉《三声》(微信公号ID:tosansheng):“文娱行业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是为影视、互联网、游戏、新媒体、音乐等娱乐产业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包括代理原告或者被告的商标、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和人格权等案件。电影《夏洛特烦恼》的名誉权纠纷案、国内首例的鸟人公司与万讯通公司之间的设计音乐彩铃侵权纠纷、华谊兄弟公司有关电影《风声》、《非诚勿扰》不正当竞争案件等都可以归属于这一类。经由报道,这一类案件也多能引来大众的关注。”

但很多时候,诉讼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是矛盾的显性体现。而如果运营和管理得当,这种矛盾往往能够被隐性的化解于无形之中,这往往就需要依靠各种非诉讼的法律业务,所以非诉讼案件也是大多数娱乐法团体的主要业务。

这一类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四部分:娱乐产业定制化法律顾问、影视传媒行业的各种专项法律服务、影视文娱类IP保护方案和娱乐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前两者是从娱乐行业发展之初即有的业务,后两者则是资本开始在泛娱乐领域布局后才兴起的。

以影视行业为代表的娱乐行业本是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靠着粗放型的作坊式经营了很多年。但随着产业崛起,热钱涌入,在资本的冲击之下,原先的人情秩序逐渐瓦解,新的规则在重新形成。逐利是资本的天性,但风险同样也是资本所厌恶的。所以当来自于其他领域的热钱涌入娱乐领域时,就需要既懂行业又懂法律,既能解决争议又能预防争议的律师来做向导。

所以,当下的新趋势是律师不再只是解决纠纷的“救火队员”,更是要将争议解决经验融入到企业的规范化运营过程之中,在娱乐行业的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中担任“审查官”。

例如剧角映画D轮融资项目,周俊武团队对剧角公司的里里外外的全部IP资源版权进行了严格梳理,详细分析了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并审核、修改了相关交易文件。

文娱行业公司的核心资产多是音乐、影视剧、游戏、小说等无形资产,其资本动作往往会受到艺人、版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与阻碍。比如投资方在投资影视文娱类公司时,就必须得排除资产版权的来源不清楚所造成的重大风险。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对授权链条中所有重要合同及授权文件进行核查;还需要律师针对性的合法合规性建议,为公司未来的融资乃至上市做好辅导。

“以前是十年一个周期,现在则是一年一个样,从娱乐行业发展的速度来看,未来的纠纷肯定会越来越多,而且它的类型会越来越多,因为更多的人和钱进入到一个陌生领域里,交易本身就不稳定。这种情况之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但是你不能等到纠纷发生之后才去解决,而是要把风险防范和合规性工作做在前面。”

三声原创内容 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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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解约,著作权遭侵犯:如何躲过文娱行业的各种深坑?

当娱乐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明星片酬泡沫化、影视IP纠纷越来越多、直播短视频等新问题层出不穷、互联网产业超速泛娱乐化,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而不是亡羊补牢。

作者 | 彭方婷

许多年以后,周律师依然能够清晰的回忆起,决定解约的那天晚上陈楚生坚定的眼神。那是2008年的最后一天,本应该出现在湖南卫视跨年晚会直播现场的陈楚生,却站在了律师周俊武的面前。

“你真的想好了吗?”周俊武问。

“想好了。”陈楚生回答:“我想正式和天娱解约。”

这是那起从仲裁到诉讼再到达成和解,总共耗时三年的解约案的起点。

三年间,陈楚生和天娱的解约案屡受关注,作为陈楚生一方代理律师的周俊武也在陈楚生粉丝和天娱的舆论战中以“分手大师”的形象现身于大众视野。除此之外,他还代理了尚雯婕、何洁、李曼等诸多艺人的解约案。

2018年,网文作家匪我思存不断借助微博控诉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侵权,该案又刚好踏上了“授权期限结束前未拍摄完毕是否侵权”这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难题。作为该剧七家制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周俊武试图通过这个案例为影视行业和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建立起一个规则。

从2008到2018,十年之间,当娱乐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明星片酬泡沫化、影视IP纠纷越来越多、直播短视频等新问题层出不穷、互联网产业超速泛娱乐化,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而不是亡羊补牢。

太阳底下无新事

伴随中国娱乐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应地,“娱乐法”的概念从无到有,为娱乐产业解决纠纷、提供合规合法咨询服务的“娱乐法律师”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称号。

周俊武

周俊武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知识产权及影视娱乐领域执业超过15年。在周俊武看来,太阳底下无新事,不同的历史阶段,娱乐行业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但从法律角度,其实大部分都可以防患于未然。

比如,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影视IP纠纷和艺人解约纠纷。

“IP是买断还是授权,这差别很大的,通常发生纠纷的是授权。授权的期限、授权的范围,你能不能改编成电影,能不能改成电视剧,能不能改成游戏,合同上都要非常明确。另外,关于授权期限内,到底做到什么程度,约定不同。有的是授权期限里一定要拍完,有的是必须领许可证,这个一定要约定得非常明确。”周俊武向《三声》(微信公号ID:tosansheng)总结了IP方面的主要法律问题。市场对优质内容的渴求直接转化成IP市场的火爆,而IP转让、改编中的纠纷,其实早可以通过合同的精密设计而避免。

对于近年另一个热门概念“影游联动”,周律师认为,尽管司法实践有更多关于影游联动的纠纷和判例,但本质上,和他早年代表华谊兄弟处理过的电影《风声》的改编游戏纠纷案,法理上也不存在更多变化。

“这本质上还是“双重授权”问题。例如有人做游戏,他从电影制片方手里拿到游戏改编权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取得原著小说作者的同意,需要双重许可才有效。影游联动中,公司对授权不加注意,就会产生不少纠纷,《鬼吹灯》系列里就有这样的问题。”

而艺人方面,最多的还是解约纠纷。从韩国出道回国的韩庚、鹿晗、吴亦凡、黄子韬等,到国内当红小生如杨洋、蒋劲夫等,甚至到最近日常占据微博热搜榜前列的偶像练习生蔡徐坤,中国演艺圈内艺人解约纠纷的发生实际上非常频繁。

从十年前轰动全国的陈楚生案,到近日刚刚由重庆仲裁委裁决解约成功的TFBOYS公司TF家族练习生解约纠纷,周俊武律师和其团队始终在艺人经纪法律业务上深耕细作,见证了中国选秀元年到中国偶像男团元年这十几年间各类艺人和公司的分分合合。

在此过程中,周俊武认为,司法机关的裁量、趋向以及判赔金额都在不断调整:“艺人解约我们做了若干,以前基本上都是可以全部解掉,但近年你可以看到法院有些判决,判定蒋劲夫和金晨等艺人不可解约,要继续履行。这或许是一个逐步扩大的司法趋向,反映了艺人解约纠纷的进一步复杂化,和司法机关努力平衡艺人和经纪公司两方利益的尝试。此外,司法机构的裁决解约艺人的赔偿金额也是逐级递增,从比较常见的几百万,到现在最高的4900万,金额的变化反映的是行业的变迁。创作这最高纪录的并不是传统的演艺圈人士,而是一个不满20岁的游戏主播。”

从无到有的“中国娱乐法”

相比于好莱坞,中国的“娱乐法”起步晚,人们的认知度也很低。很多人直接把“娱乐法”等同于打官司,认为律师就是“状师”“救火队员”。但实际上,尽管没有一部叫“娱乐法”的法律,但从公司设立、投资融资,到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各类纠纷处理,都需要专业的娱乐法律师来保驾护航。

中国的娱乐法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90年。

当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权益。著作权一直是娱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使得上个世纪50年代就在好莱坞发展起来的娱乐法开始在中国有了雏形。

1992年起,广东率先在全国引进了歌手签约制度,还兴起了“包装”这一说法。赵丽蓉的春晚小品《如此包装》里,由巩汉林扮演的明星公司负责人就有过这么一句台词,“赵老师,现在我要给您交代一下,既然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就要服从本公司的安排,不然的话,我就要从您的劳务费里边扣除一部分。”

1994年,摇滚风潮开始席卷全国,周俊武也是乐迷,“当时钱很少,但仍会买崔健演唱会的门票去现场”。也正是出于对音乐、对娱乐行业的浓烈兴趣,他一直想进入娱乐行业,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当时的他已经有意识地去靠近这一行业,也接到过几起关于艺人合约的法律咨询。

在不断的尝试后,周俊武的职业生涯在2000年迎来了转折点。那时在知识产权部工作的周俊武终于接触到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个娱乐行业中的大案件,羽泉与滚石的解约案。

20周年演唱会上的羽泉

作为滚石公司签下的第一支内地组合,正当红的羽泉与东家滚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引来了不少媒体和粉丝的关注。一开始,周俊武希望能通过谈判和和解来平息这个案件,然而矛盾还是在2002年白热化了。2004年,羽泉的经纪人袁涛带着羽泉离开了滚石,与华谊兄弟公司组建华谊音乐,周俊武则顺理成章地担任了华谊音乐及之后的华谊经纪公司的法律顾问。

那时,周俊武还是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协助跨国合作业务时,他接触到了大量国外的演出合约。发展成熟的好莱坞娱乐行业让他对娱乐法有了一个更系统和深入的了解。

“2000年以前国内的娱乐行业还处于没有市场化、商业化的阶段,还没有大发展”,周律师回忆道。“2005年前后我开始做舞蹈《千手观音》侵权的案子,那时国内的娱乐行业开始有一些发展,开始给人一种行业将蓬勃发展的预感了。”

而那个真正的引爆点是2005年。偶像选秀节目《超级女声》从音乐和歌手的维度撬开了“全民娱乐化”的大门,冠军李宇春更是登上了《时代周刊》的封面,后来,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选秀元年”。

在之后的几年里,这些引领了全国热潮的快男超女们陆续与经纪公司发生各种合约矛盾,周俊武等到了属于他的独特机会。此前在娱乐产业,尤其是音乐产业的蛰伏和积累,为周俊武争取到了代理这些选秀出身歌手的经纪合同纠纷案的机会,如陈楚生、尚雯婕、何洁等人的解约案。那几年中,“解约”一词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娱乐报道中,周俊武和他所代理的歌手经纪合同纠纷案也成为了当时大众的关注点。

此后,随着韩国EXO组合的中国团员相继回国发展,周律师还为吴亦凡、黄子韬等人与SM公司解约纠纷提供过法律服务;紧接着,周俊武又成为了SNH48经纪公司丝芭集团、韩国YG公司等大型经纪及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他的团队还代理“TF家族练习生”解约案并成功解约。

周俊武认为,这些纠纷恰恰和娱乐产业发展的脉络吻合:音乐行业式微,影视产业崛起,而中国的粉丝文化也伴随着日韩系明星的培养茁壮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从“流量”小生现象到以TFBOYS和SNH48为代表的草根/养成系偶像现象,令艺人们的身价水涨船高,解约纠纷也自然是层出不穷。

电影《一代宗师》

2005年之后,除了音乐行业的巨变之外,电影、电视剧等内容产业的发展,也极大地扩展了娱乐法律师的工作内容。周俊武先后负责了电影《一代宗师》、《危险关系》的专项法律服务,代理了《非诚勿扰》《风声》等影片的维权诉讼,为百老汇音乐剧《妈妈咪呀》、英国舞台剧《战马》中文版的引进提供法律支持。此外,随着2013年《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的爆火,电视和网络综艺节目也迎来了它们的黄金发展期,国外节目模式的引进和改编,一时间也成为业内人士的热议话题。周俊武也因此接手了国内外多个综艺节目模式投资、许可使用的法律项目。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娱乐行业及互联网企业的兴起,一些著名的外国影视娱乐公司也逐渐开始信任并寻求与国内本土律师合作,而这些公司以前都只信任外资律所,或者大多与外所或留学背景的律师合作,“我们本土律师很难拿到他们的法律业务”。而这两年,相继有NBA中国、美国环球影业、加拿大太阳马戏团的法务团队找到周俊武处理非诉和诉讼项目,“或许认为我们更了解国内的娱乐行业规则,他们在试着与我们接触,了解我们的业务能力,并希望与本土律所的律师未来有更多的合作”。周俊武如是说。

在上述时期,娱乐行业的法律案件主要以著作权法为主。著作权法是相对专业的领域,周俊武认为,娱乐产业从过去的盗版泛滥到如今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恰恰反映了,当好的IP、好的内容成为稀缺资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自然凸显了,周俊武认为,在著作权法对优质内容的保驾护航下,娱乐的内容市场终将迎来进一步良性发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明星效应的凸显,社交媒体的流行,2015年也成为一道新的时间线。从这一年开始,演艺圈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频发,成为明星名人公共形象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环节:汪峰因卓伟对其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而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王思聪、王健林也都就个人名誉权有所行动,甚至万达集团也曾“怒怼”自媒体,据称,还有导演因其电影评分太低起诉豆瓣名誉侵权……

2015年11月,周俊武代理的章泽天起诉“炒作专家”华汉及“舞美师”成小飞名誉侵权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侵权行为成立。这两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最终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10万元左右,相比之前同类案件千元赔偿金额有了大幅提升,说明法院对于类似恶意侵害名誉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加大,充分显示了净化网络环境的决心。

注意力经济之下,明星团队或者公司可能出于搏眼球、获取流量,甚至是从舆论上打击对手等目的,采取水军、黑公关等手段发布八卦文章或通稿,但周律师称,这些手段实际上都有较大法律风险,应注意进行合规合法问题的事先审查。

从解决争议到预防争议

到了今天,无论是娱乐还是法律,都有了更多的延展。面对纷繁的案件和娱乐产业形形色色的客户,周俊武团队已有了一套明确的分类:诉讼,非诉讼。

电影《夏洛特烦恼》

周俊武告诉《三声》(微信公号ID:tosansheng):“文娱行业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是为影视、互联网、游戏、新媒体、音乐等娱乐产业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包括代理原告或者被告的商标、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和人格权等案件。电影《夏洛特烦恼》的名誉权纠纷案、国内首例的鸟人公司与万讯通公司之间的设计音乐彩铃侵权纠纷、华谊兄弟公司有关电影《风声》、《非诚勿扰》不正当竞争案件等都可以归属于这一类。经由报道,这一类案件也多能引来大众的关注。”

但很多时候,诉讼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是矛盾的显性体现。而如果运营和管理得当,这种矛盾往往能够被隐性的化解于无形之中,这往往就需要依靠各种非诉讼的法律业务,所以非诉讼案件也是大多数娱乐法团体的主要业务。

这一类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四部分:娱乐产业定制化法律顾问、影视传媒行业的各种专项法律服务、影视文娱类IP保护方案和娱乐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前两者是从娱乐行业发展之初即有的业务,后两者则是资本开始在泛娱乐领域布局后才兴起的。

以影视行业为代表的娱乐行业本是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靠着粗放型的作坊式经营了很多年。但随着产业崛起,热钱涌入,在资本的冲击之下,原先的人情秩序逐渐瓦解,新的规则在重新形成。逐利是资本的天性,但风险同样也是资本所厌恶的。所以当来自于其他领域的热钱涌入娱乐领域时,就需要既懂行业又懂法律,既能解决争议又能预防争议的律师来做向导。

所以,当下的新趋势是律师不再只是解决纠纷的“救火队员”,更是要将争议解决经验融入到企业的规范化运营过程之中,在娱乐行业的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中担任“审查官”。

例如剧角映画D轮融资项目,周俊武团队对剧角公司的里里外外的全部IP资源版权进行了严格梳理,详细分析了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并审核、修改了相关交易文件。

文娱行业公司的核心资产多是音乐、影视剧、游戏、小说等无形资产,其资本动作往往会受到艺人、版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与阻碍。比如投资方在投资影视文娱类公司时,就必须得排除资产版权的来源不清楚所造成的重大风险。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对授权链条中所有重要合同及授权文件进行核查;还需要律师针对性的合法合规性建议,为公司未来的融资乃至上市做好辅导。

“以前是十年一个周期,现在则是一年一个样,从娱乐行业发展的速度来看,未来的纠纷肯定会越来越多,而且它的类型会越来越多,因为更多的人和钱进入到一个陌生领域里,交易本身就不稳定。这种情况之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但是你不能等到纠纷发生之后才去解决,而是要把风险防范和合规性工作做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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