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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履职一年对58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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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履职一年对58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对22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据悉,自2017年3月7日开展首次案件监督以来,上海共有170人次人民监督员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检察机关58个案件的监督评议和7次检务活动。58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2个,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6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对22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据悉,自2017年3月7日开展首次案件监督以来,上海共有170人次人民监督员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检察机关58个案件的监督评议和7次检务活动。58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2个,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6个。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也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早期试点单位之一,2004年便开始了此项工作。据上海市检察院数据,14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570余件,参与监督人数达1700余人次。

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提出要求。

2017年以来,根据最高检、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的改革。上海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移至司法行政机关;上海人民监督员实行“四公开”选任,即公开政策、公开报名、公开信息、公开监督;改变过去选任以单位组织推荐为主,实行公民自荐报名为选任主要方式;上海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随机抽选、培训、管理、考核等作出了制度规定。

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来7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增加“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4种情形,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

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监督案件的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也是案件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上海市检察院设置了职务犯罪案件台帐查询、提前阅卷等程序,通过公开职务犯罪案件台帐、开示案卷材料、播放相关视频、动态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等手段,为人民监督员熟悉了解案情提供帮助。同时,上海市司法局在12348上海法网和上海司法行政网、上海人民监督员微信服务号同步开设了“人民监督员信箱”。市民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信箱”,任意选择一位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并可以在线查询来信回复情况。

案件监督评议后,上海检察机关还及时反馈案件阶段性处理结果,在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提起公诉、一审判决等主要节点,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件进程情况,将案件判决书或监督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送达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海市检察院推出了“上海检察联络平台”微信服务号,为人民监督员“量身定制”动态信息,并提供网上通知公告、意见留言、检察百科等服务,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履职提供实时化、网络化、便捷化服务。同时,上海市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来信均以专项督办件形式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截至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检察院已就58起案件提起监督需求,142人次人民监督员经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案件监督评议。58起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52件,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6件。不同意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2件,维持原拟处理意见1件,3件仍在办理中。在部分案件中,人民监督员还建议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相关领域监管秩序。

去年11月28日,人民监督员对某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的陆某涉嫌行贿、龚某涉嫌滥用职权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评议,监督员经评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动拆迁问题涉及民生,人民群众对该领域中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如起诉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对动拆迁等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民生的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并加大打击力度。11月30日,区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将该案起诉至法院。12月18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对于上海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认为,应建立新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尤其是要实现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根据改革决定,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权”移交至监察委员会,考虑到检察机关仍然存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事项,如侦查监督、提起公诉等,其原有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予以保留。

上海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表示,下一步,上海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工作部署,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拓展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范围,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形式,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在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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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履职一年对58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对22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据悉,自2017年3月7日开展首次案件监督以来,上海共有170人次人民监督员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检察机关58个案件的监督评议和7次检务活动。58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2个,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6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对22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据悉,自2017年3月7日开展首次案件监督以来,上海共有170人次人民监督员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检察机关58个案件的监督评议和7次检务活动。58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2个,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6个。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也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早期试点单位之一,2004年便开始了此项工作。据上海市检察院数据,14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570余件,参与监督人数达1700余人次。

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提出要求。

2017年以来,根据最高检、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的改革。上海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移至司法行政机关;上海人民监督员实行“四公开”选任,即公开政策、公开报名、公开信息、公开监督;改变过去选任以单位组织推荐为主,实行公民自荐报名为选任主要方式;上海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随机抽选、培训、管理、考核等作出了制度规定。

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来7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增加“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4种情形,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

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监督案件的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也是案件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上海市检察院设置了职务犯罪案件台帐查询、提前阅卷等程序,通过公开职务犯罪案件台帐、开示案卷材料、播放相关视频、动态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等手段,为人民监督员熟悉了解案情提供帮助。同时,上海市司法局在12348上海法网和上海司法行政网、上海人民监督员微信服务号同步开设了“人民监督员信箱”。市民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信箱”,任意选择一位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并可以在线查询来信回复情况。

案件监督评议后,上海检察机关还及时反馈案件阶段性处理结果,在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提起公诉、一审判决等主要节点,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件进程情况,将案件判决书或监督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送达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海市检察院推出了“上海检察联络平台”微信服务号,为人民监督员“量身定制”动态信息,并提供网上通知公告、意见留言、检察百科等服务,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履职提供实时化、网络化、便捷化服务。同时,上海市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来信均以专项督办件形式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截至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检察院已就58起案件提起监督需求,142人次人民监督员经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案件监督评议。58起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52件,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6件。不同意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2件,维持原拟处理意见1件,3件仍在办理中。在部分案件中,人民监督员还建议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相关领域监管秩序。

去年11月28日,人民监督员对某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的陆某涉嫌行贿、龚某涉嫌滥用职权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评议,监督员经评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动拆迁问题涉及民生,人民群众对该领域中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如起诉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对动拆迁等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民生的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并加大打击力度。11月30日,区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将该案起诉至法院。12月18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对于上海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认为,应建立新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尤其是要实现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根据改革决定,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权”移交至监察委员会,考虑到检察机关仍然存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事项,如侦查监督、提起公诉等,其原有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予以保留。

上海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表示,下一步,上海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工作部署,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拓展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范围,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形式,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在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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