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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官方回应“副局长投毒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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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官方回应“副局长投毒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

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图片来源:摄图网

西部网讯 近日,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熊某向副局长赵某投毒一案引起网友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今天(5月23日),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熊某故意伤害他人案有关情况”发布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经宁陕县公安局侦查后,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仍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宁陕县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未能获取新的证据。

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使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实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须造成一定损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诊断,受害人赵某无明显损伤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

综合前述情况,收集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对熊某予以行政处理。2018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宁陕县公安局作出对熊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的决定。

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原标题:宁陕就“副局长投毒案”发情况说明: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

最新更新时间:05/23 21:58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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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官方回应“副局长投毒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

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图片来源:摄图网

西部网讯 近日,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熊某向副局长赵某投毒一案引起网友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今天(5月23日),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熊某故意伤害他人案有关情况”发布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经宁陕县公安局侦查后,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仍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宁陕县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未能获取新的证据。

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使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实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须造成一定损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诊断,受害人赵某无明显损伤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

综合前述情况,收集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对熊某予以行政处理。2018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宁陕县公安局作出对熊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的决定。

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原标题:宁陕就“副局长投毒案”发情况说明: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

最新更新时间:05/2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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