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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竹木业”众筹项目宣判 原始会被判赔偿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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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竹木业”众筹项目宣判 原始会被判赔偿一万八千元

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项目“巨峰竹木业”投资者起诉原始会和网信众筹的案件宣判结果公布,被告北京原始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陈英轩损失一万八千元。

近日, 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项目“巨峰竹木业”投资者起诉原始会和网信众筹的案件宣判结果公布,被告北京原始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陈英轩损失一万八千元。

2015年7月,原始会投资公司在其股权众筹平台上(网址为www.yuanshihui.com,即原始会平台)发布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竹木业公司)拟出让4%股权、融资600万元的信息。

据项目介绍描述,该公司拥有总部位于国家自然森林保护区宜黄县生态工业园内的经营森林资源面积达12万亩(4万亩竹林、8万亩杉木及其他林地);2013年企业销售收入8068万,2014年企业销售收入8439万,2015年企业销售收入将达到16000万;该公司将于2016年2月完成挂牌上市。

原始会平台声明有专业审核团队和风控团队已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实质性风控与审核,但融资成功后,2015年12月,陈英轩发现巨峰竹木业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英轩的投资款全部损失。

投资者认为,原始会发布巨峰竹木业公司融资信息时作出如下宣传:该公司拥有总部位于国家自然森林保护区,公司将与2016年2月完成新三板挂牌。巨峰竹木业在2013年、2014年销售收入均超8000万,并预计2015年年销售收入将达到16000万。对此,原始会平台声明有专业风控和审核团队对此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风控与审核。这些与投资者后来发现的项目方实际情况有极大出入。

而原始会方面则认为,第一,原始会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居间服务提供者,已经依照平台公示的规则对巨峰竹木业公司的商业计划书进行了书面审查,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且仅向巨峰竹木业公司收取了居间服务费。

第二,原告作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融资经验,对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平台在会员注册环节和网站上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风险提示书》中充分提示了股权投资的风险、业务模式、信息披露的边界等,平台明确表示对项目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担保,亦不承诺回报率和保证本金收益等。

第三,原始会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2015年12月首次公布,晚于涉诉项目的融资期间。巨峰竹木业公司在融资期间未如实披露涉诉信息,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领投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网信众筹公司则称,网信众筹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不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其与陈英轩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同时,网信众筹公司未设立江苏分公司,刘敏是金枫创投公司的员工。网信众筹公司与金枫创投公司虽然存在战略合作协议关系,但双方明确约定,战略合作方不得引用网信众筹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融资宣传活动。

这场争论焦点界定股权众筹平台的居间义务,陈英轩与原始会投资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与一般居间合同有所不同,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具有金融活动的特点,股权众筹平台具有金融媒介的属性。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法院认为,原始会投资公司在项目审查、风险提示、保持中立等三个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巨峰竹木业公司融资成功后不久即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原始会投资公司未尽到融资项目审查义务。

从风险提示方面看,可以认定原始会投资公司没有通过足以引起投资人注意的特别方式告知交易模式和相应风险,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从撮合交易过程看,股权众筹平台应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不应向投资人传递一切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倾向性影响的信息。原始会投资公司是网信众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领投人金枫创投公司与网信众筹公司存在协议关系,且曾以“众筹网江苏站”名义经营,上述事实足以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倾向性的影响,可以认定原始会投资公司违反了居间方的中立性。

同时法院也指出,陈英轩在投资巨峰竹木业公司之前,没有要求平台或融资企业披露林权有关信息,未对融资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网信众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陈英轩要求网信众筹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始会投资公司是网信众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网信众筹公司未在江苏设立分公司,网信众筹与投资者不存在居间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原始会投资公司向陈英轩赔偿18000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陈英轩而言,虽然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享有多个诉权,但其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始会投资公司向其作出赔偿后,陈英轩不得再就该部分损失向其他主体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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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竹木业”众筹项目宣判 原始会被判赔偿一万八千元

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项目“巨峰竹木业”投资者起诉原始会和网信众筹的案件宣判结果公布,被告北京原始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陈英轩损失一万八千元。

近日, 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项目“巨峰竹木业”投资者起诉原始会和网信众筹的案件宣判结果公布,被告北京原始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陈英轩损失一万八千元。

2015年7月,原始会投资公司在其股权众筹平台上(网址为www.yuanshihui.com,即原始会平台)发布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竹木业公司)拟出让4%股权、融资600万元的信息。

据项目介绍描述,该公司拥有总部位于国家自然森林保护区宜黄县生态工业园内的经营森林资源面积达12万亩(4万亩竹林、8万亩杉木及其他林地);2013年企业销售收入8068万,2014年企业销售收入8439万,2015年企业销售收入将达到16000万;该公司将于2016年2月完成挂牌上市。

原始会平台声明有专业审核团队和风控团队已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实质性风控与审核,但融资成功后,2015年12月,陈英轩发现巨峰竹木业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英轩的投资款全部损失。

投资者认为,原始会发布巨峰竹木业公司融资信息时作出如下宣传:该公司拥有总部位于国家自然森林保护区,公司将与2016年2月完成新三板挂牌。巨峰竹木业在2013年、2014年销售收入均超8000万,并预计2015年年销售收入将达到16000万。对此,原始会平台声明有专业风控和审核团队对此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风控与审核。这些与投资者后来发现的项目方实际情况有极大出入。

而原始会方面则认为,第一,原始会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居间服务提供者,已经依照平台公示的规则对巨峰竹木业公司的商业计划书进行了书面审查,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且仅向巨峰竹木业公司收取了居间服务费。

第二,原告作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融资经验,对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平台在会员注册环节和网站上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风险提示书》中充分提示了股权投资的风险、业务模式、信息披露的边界等,平台明确表示对项目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担保,亦不承诺回报率和保证本金收益等。

第三,原始会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2015年12月首次公布,晚于涉诉项目的融资期间。巨峰竹木业公司在融资期间未如实披露涉诉信息,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领投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网信众筹公司则称,网信众筹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不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其与陈英轩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同时,网信众筹公司未设立江苏分公司,刘敏是金枫创投公司的员工。网信众筹公司与金枫创投公司虽然存在战略合作协议关系,但双方明确约定,战略合作方不得引用网信众筹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融资宣传活动。

这场争论焦点界定股权众筹平台的居间义务,陈英轩与原始会投资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与一般居间合同有所不同,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具有金融活动的特点,股权众筹平台具有金融媒介的属性。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法院认为,原始会投资公司在项目审查、风险提示、保持中立等三个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巨峰竹木业公司融资成功后不久即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原始会投资公司未尽到融资项目审查义务。

从风险提示方面看,可以认定原始会投资公司没有通过足以引起投资人注意的特别方式告知交易模式和相应风险,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从撮合交易过程看,股权众筹平台应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不应向投资人传递一切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倾向性影响的信息。原始会投资公司是网信众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领投人金枫创投公司与网信众筹公司存在协议关系,且曾以“众筹网江苏站”名义经营,上述事实足以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倾向性的影响,可以认定原始会投资公司违反了居间方的中立性。

同时法院也指出,陈英轩在投资巨峰竹木业公司之前,没有要求平台或融资企业披露林权有关信息,未对融资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网信众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陈英轩要求网信众筹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始会投资公司是网信众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网信众筹公司未在江苏设立分公司,网信众筹与投资者不存在居间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原始会投资公司向陈英轩赔偿18000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陈英轩而言,虽然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享有多个诉权,但其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始会投资公司向其作出赔偿后,陈英轩不得再就该部分损失向其他主体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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