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被视为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防止千篇一律,指出裁判文书要做到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
为了避免过去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个性化提供指引,比如,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意见》还说明,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但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另外,《意见》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两种具体情形。其中,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强化说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等,可适宜简化说理。
《意见》还明确,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也将成为人民法院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将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将构建科学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配套机制,包括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从而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提供“愿说理”“敢说理”“善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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