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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还是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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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还是商业宣传?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也应注意把握发言尺度,关注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文|手游那点事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六十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or商业宣传?

2018年,虎牙因斗鱼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关于虎牙利用“黑公关”攻击斗鱼直播平台等内容的相关信息,以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出炉,法院判定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赔偿虎牙1元。据报道,斗鱼已经提起上诉。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能够获得怎样的救济呢?

一、商业诋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商业诋毁的具体情形一一进行列举,但我们仍然可以概括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三个要素,即:1.涉事双方构成竞争关系;2.一方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了诋毁行为;3.一方的诋毁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下文我们将对三个要素一一进行分析。

(一)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在虎牙诉斗鱼一案的庭审过程中,虎牙与斗鱼共同确认双方均为国内网络直播领域最主要的两家竞争对手,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尽管在该案中双方没有因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但在有的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仍然是一个争议焦点。

例如今年蚂蚁金服、蚂蚁微贷曾因企查查推送了关于蚂蚁微贷清算的历史信息而将后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据报道,企查查在听证程序中表示涉案信息内容系因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推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而企查查在公开说明中表示:蚂蚁微贷与企查查的经营范围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认为存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为。

目前有观点认为,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公司涉猎行业广泛、竞争形态多元化的特点,竞争关系的认定应作广义理解。司法实践中,鉴于一些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存在差异,且两个企业之间即便没有同业竞争关系,也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竞争关系,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二)竞争者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在虎牙诉斗鱼一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斗鱼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向受众传递虎牙公司是所谓的“黑公关”的信息,又在其微博账号上采取发布意图向公众宣称虎牙为“幕后推手”的内容、转发关于“虎牙再陷泥潭,被指攻击斗鱼”的文章等行动,且斗鱼公司并未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证明虎牙公司即为“黑公关的幕后推手”的证据,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网传斗鱼微博账号发布内容截图)

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发现在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分析时,法院在对被告主观上的商业诋毁意图进行判断的同时,还会对涉事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另一个同类案件中,W公司在诉J公司商标权侵权一案中胜诉后,发表了以“盗版零容忍”为主题的文章,在文章中宣称J公司盗版侵权,后者将W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中“盗版”的表述极易使读者联想到抄袭、复制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J公司仅侵犯了W公司的商标权,因此涉案文章中所述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三)诋毁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根据虎牙诉斗鱼案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并未规定应以实质性损害为构成要件,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存在足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救济途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途径。

在虎牙诉斗鱼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停止侵害行为,除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损失之外,法院还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赔礼道歉往往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场合,因此有观点认为赔礼道歉不能适用于商业诋毁案件。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司法实践中,在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也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支持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结论及建议

基于本文对虎牙诉斗鱼案等同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对互联网公司做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如遭遇竞争对手商业诋毁的行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进行维权;

(二)企业在对外宣传时,也应注意把握发言尺度,关注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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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还是商业宣传?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也应注意把握发言尺度,关注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文|手游那点事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六十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or商业宣传?

2018年,虎牙因斗鱼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关于虎牙利用“黑公关”攻击斗鱼直播平台等内容的相关信息,以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出炉,法院判定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赔偿虎牙1元。据报道,斗鱼已经提起上诉。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能够获得怎样的救济呢?

一、商业诋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商业诋毁的具体情形一一进行列举,但我们仍然可以概括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三个要素,即:1.涉事双方构成竞争关系;2.一方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了诋毁行为;3.一方的诋毁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下文我们将对三个要素一一进行分析。

(一)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在虎牙诉斗鱼一案的庭审过程中,虎牙与斗鱼共同确认双方均为国内网络直播领域最主要的两家竞争对手,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尽管在该案中双方没有因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但在有的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仍然是一个争议焦点。

例如今年蚂蚁金服、蚂蚁微贷曾因企查查推送了关于蚂蚁微贷清算的历史信息而将后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据报道,企查查在听证程序中表示涉案信息内容系因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推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而企查查在公开说明中表示:蚂蚁微贷与企查查的经营范围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认为存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为。

目前有观点认为,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公司涉猎行业广泛、竞争形态多元化的特点,竞争关系的认定应作广义理解。司法实践中,鉴于一些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存在差异,且两个企业之间即便没有同业竞争关系,也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竞争关系,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二)竞争者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在虎牙诉斗鱼一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斗鱼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向受众传递虎牙公司是所谓的“黑公关”的信息,又在其微博账号上采取发布意图向公众宣称虎牙为“幕后推手”的内容、转发关于“虎牙再陷泥潭,被指攻击斗鱼”的文章等行动,且斗鱼公司并未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证明虎牙公司即为“黑公关的幕后推手”的证据,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网传斗鱼微博账号发布内容截图)

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发现在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分析时,法院在对被告主观上的商业诋毁意图进行判断的同时,还会对涉事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另一个同类案件中,W公司在诉J公司商标权侵权一案中胜诉后,发表了以“盗版零容忍”为主题的文章,在文章中宣称J公司盗版侵权,后者将W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中“盗版”的表述极易使读者联想到抄袭、复制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J公司仅侵犯了W公司的商标权,因此涉案文章中所述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三)诋毁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根据虎牙诉斗鱼案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并未规定应以实质性损害为构成要件,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存在足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救济途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途径。

在虎牙诉斗鱼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停止侵害行为,除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损失之外,法院还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赔礼道歉往往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场合,因此有观点认为赔礼道歉不能适用于商业诋毁案件。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司法实践中,在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也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支持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结论及建议

基于本文对虎牙诉斗鱼案等同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对互联网公司做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如遭遇竞争对手商业诋毁的行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进行维权;

(二)企业在对外宣传时,也应注意把握发言尺度,关注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