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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委托律师正在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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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委托律师正在准备上诉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9月30日下午2时,“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孩子的养母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审判长当庭宣判后,一言未发的李征琴随即被法警带入一辆警车,从众多情绪激动的家属身边迅速驶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在10月1日在电话中告诉界面新闻,其委托人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庭审3天来,李征琴的丈夫及两位姐姐、受害儿童施某的亲生父母等人一直在法庭大门外等待判决结果。听说李征琴被判了半年的有期徒刑,李征琴身为律师的丈夫施某大声表示,“这个太重了,我们肯定会上诉的。”

王永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一审宣判后,他和助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征琴。王永杰介绍,李征琴已明确表示坚决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说:“昨天看到李征琴时,她比较安静。只和我们说,希望转告她丈夫和姐姐不要太焦虑,并说更挂念的是孩子。”

至于孩子今后上学问题,王永杰称,李征琴叫她表妹一定要妥善安置好孩子,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如果没有生活费,可按照法庭上公诉人所说的国家政策,向浦口区检察院、区法院和政府部门申请救助。

王永杰称,适逢国庆长期休息,关于这起案件上诉准备有充足的时间,目上诉状他已经基本拟好,主要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无罪,理由是浦口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还认为,此案中,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依据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他解释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阶段多次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却未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有‘越权办案’之嫌,对此,法院判决也未予回应。”王永杰说。

不过,王永杰认为,李征琴似乎也非常清楚,改判希望比较渺茫,因为在一审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都参与伤情鉴定证据了,她特别说明主要是让大家知道案子的真相,她是被冤枉的。

王永杰称,李征琴此时最为关心的仍是养子的去向,她希望以后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一审宣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此次庭审法院进行了微博播报,邀请了记者和群众旁听庭审,使审判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庭审中,对无理闹庭并试图以自杀相威胁的李征琴予以逮捕,最大限度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体现了执行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该微博还称,判决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希望施某的亲生父母能切实付起监护责任,希望更多的部门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提供帮助,希望施某能在消除案件的阴影和影响中,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浦口区法院微博也发表了主审法官意见。主审法官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还认为,被告人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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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委托律师正在准备上诉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9月30日下午2时,“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孩子的养母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审判长当庭宣判后,一言未发的李征琴随即被法警带入一辆警车,从众多情绪激动的家属身边迅速驶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在10月1日在电话中告诉界面新闻,其委托人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庭审3天来,李征琴的丈夫及两位姐姐、受害儿童施某的亲生父母等人一直在法庭大门外等待判决结果。听说李征琴被判了半年的有期徒刑,李征琴身为律师的丈夫施某大声表示,“这个太重了,我们肯定会上诉的。”

王永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一审宣判后,他和助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征琴。王永杰介绍,李征琴已明确表示坚决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说:“昨天看到李征琴时,她比较安静。只和我们说,希望转告她丈夫和姐姐不要太焦虑,并说更挂念的是孩子。”

至于孩子今后上学问题,王永杰称,李征琴叫她表妹一定要妥善安置好孩子,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如果没有生活费,可按照法庭上公诉人所说的国家政策,向浦口区检察院、区法院和政府部门申请救助。

王永杰称,适逢国庆长期休息,关于这起案件上诉准备有充足的时间,目上诉状他已经基本拟好,主要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无罪,理由是浦口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还认为,此案中,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依据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他解释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阶段多次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却未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有‘越权办案’之嫌,对此,法院判决也未予回应。”王永杰说。

不过,王永杰认为,李征琴似乎也非常清楚,改判希望比较渺茫,因为在一审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都参与伤情鉴定证据了,她特别说明主要是让大家知道案子的真相,她是被冤枉的。

王永杰称,李征琴此时最为关心的仍是养子的去向,她希望以后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一审宣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此次庭审法院进行了微博播报,邀请了记者和群众旁听庭审,使审判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庭审中,对无理闹庭并试图以自杀相威胁的李征琴予以逮捕,最大限度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体现了执行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该微博还称,判决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希望施某的亲生父母能切实付起监护责任,希望更多的部门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提供帮助,希望施某能在消除案件的阴影和影响中,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浦口区法院微博也发表了主审法官意见。主审法官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还认为,被告人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