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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学校等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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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学校等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在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创业,寻求更好发展,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将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留守儿童出现。意见认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在定义上,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多达205.7万,占留守儿童比例的3.37%。

近年来,有关留守儿童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安徽望江9岁留守儿童自缢;2015年6月,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集体服毒自杀;10月,湖南邵东县3名留守儿童劫杀老师……由于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可能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生活和教育质量也难以保障。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发现,留守儿童难以感受到家庭支持、教师支持和社会支持,负面情绪和孤独感强烈。

对此,意见建议,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尤其在心理健康方面,父母要多给予子女亲情关爱,关注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教育部门要对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时纠正心理问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救助等相关工作中。

意见明确,外出务工的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意见提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建立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使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同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到2020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意见特别指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同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另外,对于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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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学校等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在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创业,寻求更好发展,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将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留守儿童出现。意见认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在定义上,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多达205.7万,占留守儿童比例的3.37%。

近年来,有关留守儿童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安徽望江9岁留守儿童自缢;2015年6月,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集体服毒自杀;10月,湖南邵东县3名留守儿童劫杀老师……由于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可能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生活和教育质量也难以保障。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发现,留守儿童难以感受到家庭支持、教师支持和社会支持,负面情绪和孤独感强烈。

对此,意见建议,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尤其在心理健康方面,父母要多给予子女亲情关爱,关注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教育部门要对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时纠正心理问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救助等相关工作中。

意见明确,外出务工的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意见提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建立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使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同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到2020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意见特别指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同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另外,对于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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