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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七大最新修改:基金会管理费上限调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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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七大最新修改:基金会管理费上限调为10%

据新华社报道,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那么,慈善法草案到底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新华社报道,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在13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

那么,慈善法草案到底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一、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据《新京报》报道,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据新华社报道,乔晓阳在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三、放宽公募地域限制

慈善法三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据新华社报道,为适当放宽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互联网募捐平台改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据《新京报》报道,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五、增加针对“诺而不捐”规定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根据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该条款曾在慈善法一审稿中出现,而后在二审稿和三审稿中被移除,如今又被纳入了慈善法草案。

六、明确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据中青在线报道,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七、基金会管理费用调整为10%

据中青在线报道,对于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问题,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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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七大最新修改:基金会管理费上限调为10%

据新华社报道,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那么,慈善法草案到底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新华社报道,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在13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

那么,慈善法草案到底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一、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据《新京报》报道,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据新华社报道,乔晓阳在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三、放宽公募地域限制

慈善法三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据新华社报道,为适当放宽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互联网募捐平台改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据《新京报》报道,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五、增加针对“诺而不捐”规定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根据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该条款曾在慈善法一审稿中出现,而后在二审稿和三审稿中被移除,如今又被纳入了慈善法草案。

六、明确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据中青在线报道,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七、基金会管理费用调整为10%

据中青在线报道,对于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问题,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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