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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浦东暂停实施11部行政审批法规 支持“证照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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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浦东暂停实施11部行政审批法规 支持“证照分离”改革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暂停实施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

图片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暂停实施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

此次调整范围,涉及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六大类。

出版物出租单位的设立在2004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审批制改为告知性备案,此次调整后,将在浦东新区进一步取消备案制,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药品广告异地发布备案制也在浦东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药品广告,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广告的,需向发布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备案。此次调整暂停实施该项规定,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在浦东异地发布药品广告,不需要再备案。

同样在医药领域,在浦东取消医疗机构一、二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调整后,暂停实施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在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上,浦东将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对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无需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上述四个领域调整后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外,在加工贸易、首次进口化妆品两个领域的相关事项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制进行了四项调整。一是取消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合同审批,即无需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核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做出是否批准合同实施的决定;二是取消保证金台帐制度,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取消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三是取消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四是取消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再以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也不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调整后,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两类审批取消后,将改为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备案制管理下,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上海也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上海从完善市场准入、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和提升监管效能等五个方面,重新构建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框架。

上海已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围绕所管行业、领域、市场等,制定形成133个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通过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常用的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监管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并从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综合监管,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实施自律监管,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创新突破,增强监管的效能。

此外,上海还出台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推动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根据诚信情况,行政相对人只要签订了“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当场就可以发给行政审批证件,同时,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从而有效改进“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现共有165项行政审批在全市实施告知承诺,每年通过告知承诺实现当场发证的项目达到7.3万余个。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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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浦东暂停实施11部行政审批法规 支持“证照分离”改革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暂停实施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

图片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暂停实施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

此次调整范围,涉及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六大类。

出版物出租单位的设立在2004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审批制改为告知性备案,此次调整后,将在浦东新区进一步取消备案制,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药品广告异地发布备案制也在浦东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药品广告,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广告的,需向发布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备案。此次调整暂停实施该项规定,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在浦东异地发布药品广告,不需要再备案。

同样在医药领域,在浦东取消医疗机构一、二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调整后,暂停实施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在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上,浦东将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对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无需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上述四个领域调整后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外,在加工贸易、首次进口化妆品两个领域的相关事项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制进行了四项调整。一是取消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合同审批,即无需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核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做出是否批准合同实施的决定;二是取消保证金台帐制度,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取消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三是取消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四是取消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再以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也不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调整后,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两类审批取消后,将改为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备案制管理下,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上海也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上海从完善市场准入、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和提升监管效能等五个方面,重新构建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框架。

上海已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围绕所管行业、领域、市场等,制定形成133个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通过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常用的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监管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并从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综合监管,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实施自律监管,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创新突破,增强监管的效能。

此外,上海还出台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推动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根据诚信情况,行政相对人只要签订了“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当场就可以发给行政审批证件,同时,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从而有效改进“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现共有165项行政审批在全市实施告知承诺,每年通过告知承诺实现当场发证的项目达到7.3万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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