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产品属性遭质疑 微众银行否认“众享华通”系列产品涉自融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产品属性遭质疑 微众银行否认“众享华通”系列产品涉自融

“众享华通”产品本质为地方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在互联网资管创新中较为常见,但因为此类产品既不属于公募也不属于私募,对应监管上的空白地带,因此定义为“不合规”或者“涉嫌自融”言过其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微众银行,因业务推进鲜有亮点逐渐褪去原有的光环,如今又因导流代销的产品被媒体曝光为涉嫌“自融”。

事情起因于年初微众银行上线的“众享华通”系列产品。根据产品募集书,其设计原理为普通法人公司发行,并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武金所)备案,由普通法人公司受托管理,同时由微众银行作为互联网平台进行引流销售。

因产品发行人“鑫科瑞华”为产品受托管理人“聚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且产品投向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有媒体报道称该产品涉嫌“自融”。

不过,界面新闻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涉嫌“自融”的说法有失偏颇。该产品本质为地方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在互联网资管创新中较为常见,仅因对应监管上的空白地带,就定义为“不合规”或者“涉嫌自融”言过其实。

公开资料显示,“众享华通”系列产品上线之初,产品发行人为深圳市微众金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为深圳市微众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从第二期(今年3月)开始,“众享华通”的受托管理人更改为“聚石科技”,发行人变成了“鑫科瑞华”。

鑫科瑞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其注册时间系今年的1月28日,是聚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而聚石科技的另一身份为“众享华通”的受托管理人。

“‘自融’的说法非常具有蛊惑性,到底是指微众银行自融,还是交易所自融,还是指产品发行人自融?”某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按照网贷行业的自融定义,一般指平台通过发标或者发假标的方法将资金自用或者关联公司用,而众享华通产品不是微众银行自发用于自己或关联公司使用的,因此“自融”的说法并不成立。

撇开自融与否的讨论,该产品发行方显然不是公募基金,同样也不具备私募牌照,那么产品属性又该如何界定?

据产品募集书显示,所募资金投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其中包括现金、存款存单以及三年期以内的场内债券;此外,信托、基金及子公司、券商、保险发行的资管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也在其投资范围当中。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产品本质属于地方交易所备案的定向融资产品,这在业内非常普遍,其发行人并不需要是金融机构,在交易所的经营范围内有明文规定。

“定向融资工具是相对标准化的,在交易所备案的产品也有其合格投资人制度,相比私募类产品没有那么严格,但有合格投资人的适当性管理,一般来说由交易所自己来定。”上述研究员表示。

而通过微众这一互联网化的平台销售产品,变相导致了“非公募类产品公募化”,这是这一产品存在争议的关键所在。

微众银行方面回应界面新闻记者称,“微众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作为开放平台与各方广泛合作,在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业务稳健发展。”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苏宁金融、网金社等平台都存在此类产品,普遍做法为互联网平台与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直连,由互联网平台做相应导流,点击后页面跳转至交易所购买所备案的产品,购买时会有相关风险提示,交易所方面会对投资人适当性管理进行把关。

伴随监管一系列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告别野蛮生长时代,然而与监管的互搏中,业内人士同样呼吁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留有一定空间。

“从监管的角度看,这一合作方式确实突破了非公开募集的限制,但问题的本质是,为何这类产品这么普遍,无论从发行人还是投资人端来看,如果需求是合理的,是不是制度不合理?”该研究员认为。

已有接近监管人士的人士对于这一现象予以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的主要矛盾。”

对于大部分中等净值用户群体而言,可投资产品除了风险程度偏高的公募基金和股票外,还有一些门槛极高的信托、私募基金,投资需求在很大程度依然没有被服务到。“对于满足这类人群的投资需求,在监管层面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管理型制度,而非一味堵住创新。”上述研究员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往往会推动监管的创新,其实质是一种良性健康的市场发展,非黑即白的舆论观点在目前的专项整治中并不可取,应该加强监管沟通,推动和鼓励创新,使互联网金融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某银行首席信息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产品属性遭质疑 微众银行否认“众享华通”系列产品涉自融

“众享华通”产品本质为地方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在互联网资管创新中较为常见,但因为此类产品既不属于公募也不属于私募,对应监管上的空白地带,因此定义为“不合规”或者“涉嫌自融”言过其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微众银行,因业务推进鲜有亮点逐渐褪去原有的光环,如今又因导流代销的产品被媒体曝光为涉嫌“自融”。

事情起因于年初微众银行上线的“众享华通”系列产品。根据产品募集书,其设计原理为普通法人公司发行,并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武金所)备案,由普通法人公司受托管理,同时由微众银行作为互联网平台进行引流销售。

因产品发行人“鑫科瑞华”为产品受托管理人“聚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且产品投向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有媒体报道称该产品涉嫌“自融”。

不过,界面新闻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涉嫌“自融”的说法有失偏颇。该产品本质为地方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在互联网资管创新中较为常见,仅因对应监管上的空白地带,就定义为“不合规”或者“涉嫌自融”言过其实。

公开资料显示,“众享华通”系列产品上线之初,产品发行人为深圳市微众金融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为深圳市微众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从第二期(今年3月)开始,“众享华通”的受托管理人更改为“聚石科技”,发行人变成了“鑫科瑞华”。

鑫科瑞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其注册时间系今年的1月28日,是聚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而聚石科技的另一身份为“众享华通”的受托管理人。

“‘自融’的说法非常具有蛊惑性,到底是指微众银行自融,还是交易所自融,还是指产品发行人自融?”某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按照网贷行业的自融定义,一般指平台通过发标或者发假标的方法将资金自用或者关联公司用,而众享华通产品不是微众银行自发用于自己或关联公司使用的,因此“自融”的说法并不成立。

撇开自融与否的讨论,该产品发行方显然不是公募基金,同样也不具备私募牌照,那么产品属性又该如何界定?

据产品募集书显示,所募资金投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其中包括现金、存款存单以及三年期以内的场内债券;此外,信托、基金及子公司、券商、保险发行的资管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也在其投资范围当中。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产品本质属于地方交易所备案的定向融资产品,这在业内非常普遍,其发行人并不需要是金融机构,在交易所的经营范围内有明文规定。

“定向融资工具是相对标准化的,在交易所备案的产品也有其合格投资人制度,相比私募类产品没有那么严格,但有合格投资人的适当性管理,一般来说由交易所自己来定。”上述研究员表示。

而通过微众这一互联网化的平台销售产品,变相导致了“非公募类产品公募化”,这是这一产品存在争议的关键所在。

微众银行方面回应界面新闻记者称,“微众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作为开放平台与各方广泛合作,在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业务稳健发展。”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苏宁金融、网金社等平台都存在此类产品,普遍做法为互联网平台与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直连,由互联网平台做相应导流,点击后页面跳转至交易所购买所备案的产品,购买时会有相关风险提示,交易所方面会对投资人适当性管理进行把关。

伴随监管一系列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告别野蛮生长时代,然而与监管的互搏中,业内人士同样呼吁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留有一定空间。

“从监管的角度看,这一合作方式确实突破了非公开募集的限制,但问题的本质是,为何这类产品这么普遍,无论从发行人还是投资人端来看,如果需求是合理的,是不是制度不合理?”该研究员认为。

已有接近监管人士的人士对于这一现象予以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的主要矛盾。”

对于大部分中等净值用户群体而言,可投资产品除了风险程度偏高的公募基金和股票外,还有一些门槛极高的信托、私募基金,投资需求在很大程度依然没有被服务到。“对于满足这类人群的投资需求,在监管层面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管理型制度,而非一味堵住创新。”上述研究员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往往会推动监管的创新,其实质是一种良性健康的市场发展,非黑即白的舆论观点在目前的专项整治中并不可取,应该加强监管沟通,推动和鼓励创新,使互联网金融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某银行首席信息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