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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收外资将有新规 四大自贸区试点措施拟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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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收外资将有新规 四大自贸区试点措施拟上升为法律

中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的吸收外资的措施,将有望扩展到全国,上升为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

中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的吸收外资的措施,将有望扩展到全国,上升为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

根据中新社报道,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正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当日在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高虎城表示,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贸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贸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高虎城同时称,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自2013年9月30日上海首先获批挂牌成为中国第一个现代治理体系探索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以来,中国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有限准入许可”制,只有其中的限制性领域才需要审批,其他的投资要求和内资企业一样。

除了四大自贸区之外,中国现在对吸收外资需要依照“外资三法”、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直接投资中国的重要产业政策。《目录》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这三类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即鼓励外商投资,有政策优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资引入资金技术人才;限制类限合资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类即禁止外商投资,意在保护本国经济命脉、敏感领域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7年实行第一版以来,至今修改过6次,最近的版本是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

与2011年版本的目录相比,“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禁止类”由38条减少到36条。制造业开放力度大,房地产、电子商务、金融、批发零售等服务业都有所开放。最新版本的目录规定和以往目录相比最大的进步是,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和禁止,“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不再规定外资准入事项。

中国四大自贸区内对吸收外资则实施着另一套措施。

2015年4月20日,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的同日,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列明了四大自贸区内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即列明了“不能投什么”。

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则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领域,则内外资待遇一致。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8月23日在第十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正在研究把负面清单推广到全国实施的可行性。

王受文称,今年吸引外资的形势比去年更加严峻,下一步将在教育、文化、金融、一般制造业等多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里面,负面清单已经经过压力测试的领域,我们要研究在全国实施,开放的面会进一步扩大。”王受文说要加快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已经在自贸试验区得到了比较好的测试,现在能不能考虑在全国吸引外资方面也采用这种方式”,目的是为外商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而根据欧盟商会6月发布的2016商业信心调查,1600多家在华的欧盟商会会员企业中,38%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表明,还未在四大自贸区内设立商业实体,对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渐进式改革在观望。

参与问卷调查的欧盟在华企业,在2016年有85%未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而开展了业务的有74%选择在上海自贸区、16%选择在广东自贸区。

这些欧盟企业认为,中国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准入改革,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更明确的积极信号。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底,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已经达到85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7万亿美元,连续24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今年前7月,中国新设的外资企业将近1.6万家,实际利用外资771.3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对中国的投资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分别增长了35.6%和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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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的吸收外资的措施,将有望扩展到全国,上升为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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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的吸收外资的措施,将有望扩展到全国,上升为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

根据中新社报道,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正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当日在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高虎城表示,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贸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贸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高虎城同时称,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自2013年9月30日上海首先获批挂牌成为中国第一个现代治理体系探索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以来,中国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有限准入许可”制,只有其中的限制性领域才需要审批,其他的投资要求和内资企业一样。

除了四大自贸区之外,中国现在对吸收外资需要依照“外资三法”、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直接投资中国的重要产业政策。《目录》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这三类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即鼓励外商投资,有政策优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资引入资金技术人才;限制类限合资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类即禁止外商投资,意在保护本国经济命脉、敏感领域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7年实行第一版以来,至今修改过6次,最近的版本是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

与2011年版本的目录相比,“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禁止类”由38条减少到36条。制造业开放力度大,房地产、电子商务、金融、批发零售等服务业都有所开放。最新版本的目录规定和以往目录相比最大的进步是,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和禁止,“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不再规定外资准入事项。

中国四大自贸区内对吸收外资则实施着另一套措施。

2015年4月20日,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的同日,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列明了四大自贸区内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即列明了“不能投什么”。

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则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领域,则内外资待遇一致。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8月23日在第十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正在研究把负面清单推广到全国实施的可行性。

王受文称,今年吸引外资的形势比去年更加严峻,下一步将在教育、文化、金融、一般制造业等多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里面,负面清单已经经过压力测试的领域,我们要研究在全国实施,开放的面会进一步扩大。”王受文说要加快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已经在自贸试验区得到了比较好的测试,现在能不能考虑在全国吸引外资方面也采用这种方式”,目的是为外商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而根据欧盟商会6月发布的2016商业信心调查,1600多家在华的欧盟商会会员企业中,38%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表明,还未在四大自贸区内设立商业实体,对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渐进式改革在观望。

参与问卷调查的欧盟在华企业,在2016年有85%未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而开展了业务的有74%选择在上海自贸区、16%选择在广东自贸区。

这些欧盟企业认为,中国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准入改革,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更明确的积极信号。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底,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已经达到85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7万亿美元,连续24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今年前7月,中国新设的外资企业将近1.6万家,实际利用外资771.3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对中国的投资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分别增长了35.6%和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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