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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专家劳务费结算应用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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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专家劳务费结算应用银行转账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9月28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9月28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强调,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还指出,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此前在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资料显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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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专家劳务费结算应用银行转账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9月28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9月28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强调,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还指出,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此前在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资料显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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