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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这5条新规将改变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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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这5条新规将改变美业

修订21项原料检验方法,美白原料清单要来了?

图片来源:pexels-EKATERINA BOLOVTSOVA

文|仪美尚

9月1日起,多条行业新规陆续发布、施行,涉及产品包装、儿童化妆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妆品网络经营五大板块。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限制化妆品过度包装要求等多条内容,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化妆品电商“基本法”正式落地,网店面临最强监管

今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即日(9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落地。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法》不仅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还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从平台方面来说,《办法》明确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即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也做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平台内经营者还应该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就在《办法》落地的数日前,福建省药监局也发布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开展精细化监管,清单在责任界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规则、管理体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有零售商家指出,随着《办法》落地,化妆品网络经营正式迎来“最强监管”。而早在7月,淘宝平台发布的《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治理行动》就是其中典型。他预测,接下来,将会有一大批违规经营的网店在市场上消失。

修订21项原料检验方法,美白原料清单要来了?

8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告表示,其中,《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为修订的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

同时,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序号128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凡可品牌创始人、资深配方师彭冠杰看来,21项制修订项目中,《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和《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可以重点关注,相关检测方法或是为后续药监局美白化妆品原料清单做准备工作。

彭冠杰分析,在《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中,提到了四个原料,分别是α-熊果苷、熊果苷、氢醌和苯酚,这份文件除了公布了熊果苷的检测方法,还顺带公开了氢醌和苯酚这两种对肌肤有危害的,熊果苷常见杂质的检测方法,可以说是对熊果苷原料品控提供了标准。

“《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文件中,全部都是美白原料,这样看,目的性其实是很强烈的。”彭冠杰透露,很多内部消息表示,药监局有可能在未来会公开一份美白化妆品原料清单,用于美白原料的定性,当下出台相关检测方法,或也是为后续清单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彭冠杰也指出,美白原料检测方法公开,除了利于法规落地,也便于市场流通方面的监管。“此前,有博主质疑某美白产品原料含量,送检产品,但因为很多美白原料都没有公开的标准检测方法,所以相关事件争议较大。”这样的检测方法全部公开之后,检测机构按照权威方法检测,可以减少争议。

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有区别,不得使用尚在监测中的新原料

8月31日,中检院还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筱声生物科技产品经理郭晓峰看来,《原则》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原则》按照使用人群年龄阶段的不同,将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婴幼儿”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在功效宣称、产品配方原料选择、标签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安全评估等方面要求有所不同。

截自中检院

其中功效宣称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不符合以上功效宣称的儿童化妆品按新功效化妆品申请注册。

而在原料上,儿童化妆品也有诸多要求。如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婴幼儿”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二是儿童化妆品安评和暴露量综合考虑儿童生活和行为习惯,比成人安评更复杂、严谨。《原则》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总体要求中提出,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以暴露为导向,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以及产品的使用方法、作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典型如“婴幼儿”化妆品安全评估时,要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行为发育的特点,例如一些举止动作(如吸吮、抓挠等)导致其暴露量高于成人的可能性。

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亮相,口服美容宣称有法可依

同样在昨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据悉,《目录》是根据2019年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而成,配套有《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等文件。

《目录》及其配方文件的下发,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保健食品领域意义重大。郭晓峰认为,本次文件出台,一方面对保健食品功能的宣称和检测评价方法有了新规范新方法,同时也填补了部分功能在法规上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目录》中,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正式公布,其中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等。郭晓峰指出,其中,部分功能宣称与口服美容关联紧密,如“有助于抗氧化”“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等,而这也让口服美容品牌部分功能产品纳入了“保健食品”管理。

郭晓峰进一步指出,这样的变化对于品牌来说,有利有弊,有利是口服美容相关功能产品有了合法的身份;但弊端在于,未来,如果监管收紧宣称,品牌没有申请蓝帽子(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将有法规风险。

“近年来部分美妆企业开始延伸业态,迈入大健康领域。”在郭晓峰看来,内外兼顾的美容途径本身符合消费者差异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精准护肤思想下行业发展趋势,这样的趋势下,跨业态可以尝试,但他也建议,不同业态法规有较大区别,保健食品备案和注册也有一定门槛,相关企业对保健食品法规需要早熟悉早规划,才能顺利进一步落地”。

严查化妆品过度包装,最高罚10万

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称为《限制标准》),代替GB 23350—2009。今日(9月1日),相关法规正式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装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适用于本标准。而出口至国外的食品和化妆品、运输包装、出厂时价格为零且标识“赠品或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准格尔市场监管发布的《限制标准》解读指出,新标准规定了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检测和判定方法。按照GB 23350及其修改单的规定,商品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以及混装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过度包装。

具体而言,《限制标准》从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和包装空隙率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三项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过度包装”。包装层数上,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为第一层,化妆品包装层数应不超过4层;在包装成本上,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针对不同容量的产品,包装空隙率也应符合相应的比例,具体如下图。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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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1项原料检验方法,美白原料清单要来了?

图片来源:pexels-EKATERINA BOLOVTSOVA

文|仪美尚

9月1日起,多条行业新规陆续发布、施行,涉及产品包装、儿童化妆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妆品网络经营五大板块。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限制化妆品过度包装要求等多条内容,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化妆品电商“基本法”正式落地,网店面临最强监管

今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即日(9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落地。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法》不仅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还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从平台方面来说,《办法》明确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即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也做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平台内经营者还应该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就在《办法》落地的数日前,福建省药监局也发布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开展精细化监管,清单在责任界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规则、管理体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有零售商家指出,随着《办法》落地,化妆品网络经营正式迎来“最强监管”。而早在7月,淘宝平台发布的《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治理行动》就是其中典型。他预测,接下来,将会有一大批违规经营的网店在市场上消失。

修订21项原料检验方法,美白原料清单要来了?

8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告表示,其中,《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为修订的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

同时,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序号128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凡可品牌创始人、资深配方师彭冠杰看来,21项制修订项目中,《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和《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可以重点关注,相关检测方法或是为后续药监局美白化妆品原料清单做准备工作。

彭冠杰分析,在《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中,提到了四个原料,分别是α-熊果苷、熊果苷、氢醌和苯酚,这份文件除了公布了熊果苷的检测方法,还顺带公开了氢醌和苯酚这两种对肌肤有危害的,熊果苷常见杂质的检测方法,可以说是对熊果苷原料品控提供了标准。

“《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文件中,全部都是美白原料,这样看,目的性其实是很强烈的。”彭冠杰透露,很多内部消息表示,药监局有可能在未来会公开一份美白化妆品原料清单,用于美白原料的定性,当下出台相关检测方法,或也是为后续清单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彭冠杰也指出,美白原料检测方法公开,除了利于法规落地,也便于市场流通方面的监管。“此前,有博主质疑某美白产品原料含量,送检产品,但因为很多美白原料都没有公开的标准检测方法,所以相关事件争议较大。”这样的检测方法全部公开之后,检测机构按照权威方法检测,可以减少争议。

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有区别,不得使用尚在监测中的新原料

8月31日,中检院还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筱声生物科技产品经理郭晓峰看来,《原则》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原则》按照使用人群年龄阶段的不同,将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婴幼儿”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在功效宣称、产品配方原料选择、标签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安全评估等方面要求有所不同。

截自中检院

其中功效宣称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不符合以上功效宣称的儿童化妆品按新功效化妆品申请注册。

而在原料上,儿童化妆品也有诸多要求。如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婴幼儿”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二是儿童化妆品安评和暴露量综合考虑儿童生活和行为习惯,比成人安评更复杂、严谨。《原则》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总体要求中提出,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以暴露为导向,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以及产品的使用方法、作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典型如“婴幼儿”化妆品安全评估时,要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行为发育的特点,例如一些举止动作(如吸吮、抓挠等)导致其暴露量高于成人的可能性。

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亮相,口服美容宣称有法可依

同样在昨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据悉,《目录》是根据2019年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而成,配套有《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等文件。

《目录》及其配方文件的下发,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保健食品领域意义重大。郭晓峰认为,本次文件出台,一方面对保健食品功能的宣称和检测评价方法有了新规范新方法,同时也填补了部分功能在法规上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目录》中,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正式公布,其中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等。郭晓峰指出,其中,部分功能宣称与口服美容关联紧密,如“有助于抗氧化”“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等,而这也让口服美容品牌部分功能产品纳入了“保健食品”管理。

郭晓峰进一步指出,这样的变化对于品牌来说,有利有弊,有利是口服美容相关功能产品有了合法的身份;但弊端在于,未来,如果监管收紧宣称,品牌没有申请蓝帽子(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将有法规风险。

“近年来部分美妆企业开始延伸业态,迈入大健康领域。”在郭晓峰看来,内外兼顾的美容途径本身符合消费者差异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精准护肤思想下行业发展趋势,这样的趋势下,跨业态可以尝试,但他也建议,不同业态法规有较大区别,保健食品备案和注册也有一定门槛,相关企业对保健食品法规需要早熟悉早规划,才能顺利进一步落地”。

严查化妆品过度包装,最高罚10万

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称为《限制标准》),代替GB 23350—2009。今日(9月1日),相关法规正式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装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适用于本标准。而出口至国外的食品和化妆品、运输包装、出厂时价格为零且标识“赠品或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准格尔市场监管发布的《限制标准》解读指出,新标准规定了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检测和判定方法。按照GB 23350及其修改单的规定,商品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以及混装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过度包装。

具体而言,《限制标准》从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和包装空隙率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三项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过度包装”。包装层数上,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为第一层,化妆品包装层数应不超过4层;在包装成本上,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针对不同容量的产品,包装空隙率也应符合相应的比例,具体如下图。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