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涉拖欠货款纠纷收到民事判决书,二审驳回建湖经开上诉,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华闻集团9月7日公告,公司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2022)苏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2万元,由上诉人建湖经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于2021年5月2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件,获悉建湖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拖欠江苏开汇贸易有限公司“稀释沥青”相关货款的债务人江苏佳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由,向盐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后,公司积极展开应诉。2022年6月6日,公司收到盐城中院送达的(2021)苏0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建湖经开的诉讼请求。建湖经开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已于2023年1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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