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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货巨亏两百多万,投资者怒将券商告上法庭,何以被驳回全部诉求?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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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货巨亏两百多万,投资者怒将券商告上法庭,何以被驳回全部诉求?丨局外人

因此该案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投资430多万元人民币炒期货,亏损211万元,亏损比例近50%。60后投资者杨女士一怒之下将华泰期货及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告上法院,称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能力了解不充分,“C4投资者”身份不匹配,导致其损失严重。

近日,这起民事案件已有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求。华泰期货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为何这样认定?

2018年5月,杨女士在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申请注册期货账户。开户过程中,作为普通投资者杨女士填写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在庭审时,杨女士承认之前填写的内容多数与事实不符。

华泰期货作出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告知与风险揭示确认书》载明,杨女士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纪业务中的商品期货属于R3级别,金融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属于R4级别。

此后杨女士陆续转入资金431.8万元。但在投资过程中,杨女士投资失误,除去40.78万元的手续费,共投资亏损金额211.39万元。最终陆续转出资金179.64万元。

因损失惨重,杨女士曾向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因在网上论坛看到做期货可以挣钱而去开立期货账户,而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过程中未审慎尽责导致其发生亏损。

据悉,华泰期货为华泰证券子公司。2008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华泰证券取得为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泰期货前身)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2013年6月,华泰证券向江苏证监局报备称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拟为华泰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该营业部配备了两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2021年4月,杨女士向证监会投诉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就其开立期货账户审慎尽责。江苏证监局调取了其开设期货账户的全部资料,经审查,未认定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2023年初广州中院立案,杨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华泰证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她认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时,没有充分了解她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技能相关信息,反而协助其填写风险测评信息,并赋予一个与其投资能力严重不匹配的C4投资者身份。

华泰期货辩称,根据其开户及交易的过程,杨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泰期货已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因此该案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法院认为,华泰证券作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既不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亦不销售期货产品,所以其地位既不等同于金融服务提供者,亦有别于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代销者。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并未要求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券商履行适当性义务。

其次,关于华泰期货是否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华泰期货制定了《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管理办法》《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分类标准披露》等制度和业务规则,且前述制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风险测试中投资者的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提供,金融机构没有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去履行逐项核实投资者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所以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投资者自负。

法院指出,根据投资者的自认,其在测试中提供了大量虚假信息,且提供前述虚假信息的动机亦只可能出于故意,所以即使其故意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事实成立并导致华泰期货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错误,进而导致其接受的服务不适当,也不能因此要求华泰期货承担相应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条件为高中以上,即使杨女士勾选了其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华泰期货亦不能仅因此断定她没有前述从业资格。

最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关于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赔偿其投资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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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货巨亏两百多万,投资者怒将券商告上法庭,何以被驳回全部诉求?丨局外人

因此该案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投资430多万元人民币炒期货,亏损211万元,亏损比例近50%。60后投资者杨女士一怒之下将华泰期货及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告上法院,称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能力了解不充分,“C4投资者”身份不匹配,导致其损失严重。

近日,这起民事案件已有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求。华泰期货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为何这样认定?

2018年5月,杨女士在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申请注册期货账户。开户过程中,作为普通投资者杨女士填写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在庭审时,杨女士承认之前填写的内容多数与事实不符。

华泰期货作出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告知与风险揭示确认书》载明,杨女士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纪业务中的商品期货属于R3级别,金融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属于R4级别。

此后杨女士陆续转入资金431.8万元。但在投资过程中,杨女士投资失误,除去40.78万元的手续费,共投资亏损金额211.39万元。最终陆续转出资金179.64万元。

因损失惨重,杨女士曾向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因在网上论坛看到做期货可以挣钱而去开立期货账户,而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过程中未审慎尽责导致其发生亏损。

据悉,华泰期货为华泰证券子公司。2008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华泰证券取得为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泰期货前身)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2013年6月,华泰证券向江苏证监局报备称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拟为华泰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该营业部配备了两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2021年4月,杨女士向证监会投诉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就其开立期货账户审慎尽责。江苏证监局调取了其开设期货账户的全部资料,经审查,未认定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2023年初广州中院立案,杨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华泰证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她认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时,没有充分了解她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技能相关信息,反而协助其填写风险测评信息,并赋予一个与其投资能力严重不匹配的C4投资者身份。

华泰期货辩称,根据其开户及交易的过程,杨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泰期货已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因此该案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法院认为,华泰证券作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既不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亦不销售期货产品,所以其地位既不等同于金融服务提供者,亦有别于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代销者。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并未要求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券商履行适当性义务。

其次,关于华泰期货是否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华泰期货制定了《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管理办法》《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分类标准披露》等制度和业务规则,且前述制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风险测试中投资者的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提供,金融机构没有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去履行逐项核实投资者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所以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投资者自负。

法院指出,根据投资者的自认,其在测试中提供了大量虚假信息,且提供前述虚假信息的动机亦只可能出于故意,所以即使其故意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事实成立并导致华泰期货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错误,进而导致其接受的服务不适当,也不能因此要求华泰期货承担相应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条件为高中以上,即使杨女士勾选了其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华泰期货亦不能仅因此断定她没有前述从业资格。

最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关于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赔偿其投资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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