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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调整 ,“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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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调整 ,“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免房产税

《决定》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纳税期限等做出调整。

近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调整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据重庆财政微信公众号,重庆市财政局对此进行了解读: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比如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杈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佳房。王某需缴纳A佳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另外,《决定》还对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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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调整 ,“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免房产税

《决定》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纳税期限等做出调整。

近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调整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据重庆财政微信公众号,重庆市财政局对此进行了解读: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比如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杈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佳房。王某需缴纳A佳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另外,《决定》还对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