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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被罚120万,“蹭热度”被判定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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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被罚120万,“蹭热度”被判定不正当竞争

广告相似有“攀附”之嫌,成分“模仿”已是常态。

文|仪美尚

近日,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执行公告,娇兰起诉欧莱雅一案件,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路威酩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欧莱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万元,且需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但截至发稿,仪美尚发现,欧莱雅方在官网及微博首页还未发布相关声明。

图片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娇兰控诉欧莱雅“三宗罪”,最终判定不正当竞争

据仪美尚梳理发现,此次控诉事件的最早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推出的金致臻颜花蜜系列AGE PERFECT NECTAR ROYAL产品,与旗下品牌娇兰在2010年推出的帝皇蜂姿紧致修护系列ABEILLE ROYALE产品存在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三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要求欧莱雅方一是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二是发布澄清声明,声明其 “花蜜奢养”产品与娇兰“ABEILLEROYALE”产品并无任何关联,三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

图片源于Guerlain法国娇兰官方微博

2021年7月,欧莱雅公司对此进行抗辩要求法院撤销原裁定,但被法院驳回了上诉。

2022年3月,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审理被搁置。直至2023年9月,该案件才获得了进一步进展,强制执行内容如上文提及。

此次案件中欧莱雅公司涉及的“三桩罪”,在判决公告中都有详细判定。

1、商标有明显差异,欧莱雅公司商标不构成侵权行为。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中使用的“NECTARROYAL”字样与娇兰产品“ABEILLEROYALE”商标近似,涉嫌商标侵权,并要求后者停止使用“NECTARROYAL”标识。

为此,法院审判结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NECTARROYAL与ABEILLE ROYALE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够区分两者所标示的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故不构成近似。

“商标侵权主要是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方面考量是否构成近似。上述案件中欧莱雅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NECTAR ROYAL商标。”仪美尚知识产权导师刘奕岑详细解释道。

图片源于巴黎欧莱雅官方微博

2、用“花蜜”宣传“蜂蜜”,欧莱雅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被告欧莱雅公司“NECTARROYAL”产品的成分并非花蜜,而是蜂蜜,构成虚假宣传,并要求其“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

为此,法院审判结果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刘奕岑对此判决表示支持,“被告欧莱雅公司涉案产品成分中含有蜂蜜,其在产品名称中加入花蜜一词,不属于对产品成分的虚假表述,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且从产品名称的命名习惯看,花蜜比蜂蜜更适合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

“从成分角度来说,花蜜不是蜂蜜,其作用与性质均不同,将蜂蜜以花蜜宣传,确有不同。”上麒广告公司总经理杨正华认为,在宣传方面还是存在不妥之处,但同时他也指出,“从英文翻译中文的角度来看,NECTAR译为花蜜,同时也是蜂蜜的原料,在沟通上的转化理解是合理的。”

3、以相似成分和宣传“蹭热度”,欧莱雅被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在产品成分及宣传等两方面均涉嫌不正当竞争,是“蹭热度”的攀附行为,并要求欧莱雅公司停止模仿原告“ABEILLEROYALE”产品品牌广告宣传设计概念及风格。

对于此项控诉,法院支持路威酩轩公司的主张,并判定欧莱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相似有“攀附”之嫌,成分“模仿”已是常态

据了解,本案最大的争执点,在于上述第三点,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路威酩轩公司认为,欧莱雅在上述提及的宣传及成分两方面都涉嫌“抄袭”。

具体而言,在广告宣传方面,娇兰方认为欧莱雅故意采用相同的设计元素,明显攀附了娇兰长期以来为“ABEILLEROYALE”产品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

法院在判决公告中就两个产品的构图、色彩搭配等多个方面做了对此,结果显示,两者在多个方面相同或相似。如均采用金色、六边形、凹凸感的六边形组合等元素;均采用3个六边形框或矩形框来展示产品的特性,框内均有产地风景、蜂巢及微粒因子等;均将金色的瓶子顶部作为背景,并显示出瓶内的化妆品等。

欧莱雅方为此抗辩称,其设计理念来自于其自身公司的一贯设计,在2010年推出的AGE PERFECT产品中,就已经使用了金色六边形元素。

对于抗辩内容,法院不予采纳,判定其行为是故意攀附娇兰产品知名度和商誉,并可能会造成娇兰用户的流失。

对此,刘奕岑指出,界定“产品广告宣传设计创意及风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二者在构图、色彩搭配、元素、拍摄效果等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二是看上市时间。如果通过比对,前述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比较多,且被诉侵权产品上市时间晚于前一产品,就能判定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娇兰帝皇蜂姿上市时间为2010年,欧莱雅AGE PERFECT NECTAR ROYAL系列产品上市时间为2019年,且在宣传中有多重相似事实,就能认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刘奕岑说道。

杨正华从广告创意的立场看来,他认为欧莱雅使用蜂巢等图案,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因娇兰产品是先于欧莱雅上市的,“于道德层面来看还是不太合适。”

此外,杨正华还提及,该素材或是源于欧莱雅巴黎总部,中国欧莱雅或并不是此次涉案素材的原创,却因此次起诉事件被推至舆论顶峰,或许有些“小题大做”。

在成分方面,娇兰方也认为,欧莱雅模仿使用其蜂蜜成分。但这点并未在法院判决公告中有所提及。

据悉,此类成分“抄袭”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例如早前林清轩就“山茶花”一成分控诉香奈儿红山茶花系列。林清轩称,“红色山茶花主要分布在中国浙江、江西等地800米以上的高山上,且红山茶花物种90%母产地源自中国,其他10%来自东南亚和日韩。欧洲和美洲本没有这个品种,因而香奈儿并没有推出红山茶花护肤品的基因条件。”

图片源于林清轩官方微博

对此,香奈儿方回应“香奈儿在法国戈雅克拥有专属山茶花种植园和植物分析实验室,且山茶花保湿系列己上市10年。”但此次事件并为构成法律案件,最终以舆论事件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发酵后收场。

“在原料市场上,有些品牌的产品卖得好,就会有其他品牌买同样的原料来生产,这已经是常态。”杨正华认为,品牌使用相同的原料在化妆品行业实数常见,并不涉及法律问题,“单纯就是合法合理的‘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欧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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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被罚120万,“蹭热度”被判定不正当竞争

广告相似有“攀附”之嫌,成分“模仿”已是常态。

文|仪美尚

近日,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执行公告,娇兰起诉欧莱雅一案件,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路威酩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欧莱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万元,且需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但截至发稿,仪美尚发现,欧莱雅方在官网及微博首页还未发布相关声明。

图片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娇兰控诉欧莱雅“三宗罪”,最终判定不正当竞争

据仪美尚梳理发现,此次控诉事件的最早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推出的金致臻颜花蜜系列AGE PERFECT NECTAR ROYAL产品,与旗下品牌娇兰在2010年推出的帝皇蜂姿紧致修护系列ABEILLE ROYALE产品存在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三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要求欧莱雅方一是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二是发布澄清声明,声明其 “花蜜奢养”产品与娇兰“ABEILLEROYALE”产品并无任何关联,三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

图片源于Guerlain法国娇兰官方微博

2021年7月,欧莱雅公司对此进行抗辩要求法院撤销原裁定,但被法院驳回了上诉。

2022年3月,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审理被搁置。直至2023年9月,该案件才获得了进一步进展,强制执行内容如上文提及。

此次案件中欧莱雅公司涉及的“三桩罪”,在判决公告中都有详细判定。

1、商标有明显差异,欧莱雅公司商标不构成侵权行为。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中使用的“NECTARROYAL”字样与娇兰产品“ABEILLEROYALE”商标近似,涉嫌商标侵权,并要求后者停止使用“NECTARROYAL”标识。

为此,法院审判结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NECTARROYAL与ABEILLE ROYALE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够区分两者所标示的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故不构成近似。

“商标侵权主要是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方面考量是否构成近似。上述案件中欧莱雅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NECTAR ROYAL商标。”仪美尚知识产权导师刘奕岑详细解释道。

图片源于巴黎欧莱雅官方微博

2、用“花蜜”宣传“蜂蜜”,欧莱雅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被告欧莱雅公司“NECTARROYAL”产品的成分并非花蜜,而是蜂蜜,构成虚假宣传,并要求其“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

为此,法院审判结果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刘奕岑对此判决表示支持,“被告欧莱雅公司涉案产品成分中含有蜂蜜,其在产品名称中加入花蜜一词,不属于对产品成分的虚假表述,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且从产品名称的命名习惯看,花蜜比蜂蜜更适合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

“从成分角度来说,花蜜不是蜂蜜,其作用与性质均不同,将蜂蜜以花蜜宣传,确有不同。”上麒广告公司总经理杨正华认为,在宣传方面还是存在不妥之处,但同时他也指出,“从英文翻译中文的角度来看,NECTAR译为花蜜,同时也是蜂蜜的原料,在沟通上的转化理解是合理的。”

3、以相似成分和宣传“蹭热度”,欧莱雅被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在产品成分及宣传等两方面均涉嫌不正当竞争,是“蹭热度”的攀附行为,并要求欧莱雅公司停止模仿原告“ABEILLEROYALE”产品品牌广告宣传设计概念及风格。

对于此项控诉,法院支持路威酩轩公司的主张,并判定欧莱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相似有“攀附”之嫌,成分“模仿”已是常态

据了解,本案最大的争执点,在于上述第三点,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路威酩轩公司认为,欧莱雅在上述提及的宣传及成分两方面都涉嫌“抄袭”。

具体而言,在广告宣传方面,娇兰方认为欧莱雅故意采用相同的设计元素,明显攀附了娇兰长期以来为“ABEILLEROYALE”产品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

法院在判决公告中就两个产品的构图、色彩搭配等多个方面做了对此,结果显示,两者在多个方面相同或相似。如均采用金色、六边形、凹凸感的六边形组合等元素;均采用3个六边形框或矩形框来展示产品的特性,框内均有产地风景、蜂巢及微粒因子等;均将金色的瓶子顶部作为背景,并显示出瓶内的化妆品等。

欧莱雅方为此抗辩称,其设计理念来自于其自身公司的一贯设计,在2010年推出的AGE PERFECT产品中,就已经使用了金色六边形元素。

对于抗辩内容,法院不予采纳,判定其行为是故意攀附娇兰产品知名度和商誉,并可能会造成娇兰用户的流失。

对此,刘奕岑指出,界定“产品广告宣传设计创意及风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二者在构图、色彩搭配、元素、拍摄效果等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二是看上市时间。如果通过比对,前述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比较多,且被诉侵权产品上市时间晚于前一产品,就能判定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娇兰帝皇蜂姿上市时间为2010年,欧莱雅AGE PERFECT NECTAR ROYAL系列产品上市时间为2019年,且在宣传中有多重相似事实,就能认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刘奕岑说道。

杨正华从广告创意的立场看来,他认为欧莱雅使用蜂巢等图案,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因娇兰产品是先于欧莱雅上市的,“于道德层面来看还是不太合适。”

此外,杨正华还提及,该素材或是源于欧莱雅巴黎总部,中国欧莱雅或并不是此次涉案素材的原创,却因此次起诉事件被推至舆论顶峰,或许有些“小题大做”。

在成分方面,娇兰方也认为,欧莱雅模仿使用其蜂蜜成分。但这点并未在法院判决公告中有所提及。

据悉,此类成分“抄袭”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例如早前林清轩就“山茶花”一成分控诉香奈儿红山茶花系列。林清轩称,“红色山茶花主要分布在中国浙江、江西等地800米以上的高山上,且红山茶花物种90%母产地源自中国,其他10%来自东南亚和日韩。欧洲和美洲本没有这个品种,因而香奈儿并没有推出红山茶花护肤品的基因条件。”

图片源于林清轩官方微博

对此,香奈儿方回应“香奈儿在法国戈雅克拥有专属山茶花种植园和植物分析实验室,且山茶花保湿系列己上市10年。”但此次事件并为构成法律案件,最终以舆论事件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发酵后收场。

“在原料市场上,有些品牌的产品卖得好,就会有其他品牌买同样的原料来生产,这已经是常态。”杨正华认为,品牌使用相同的原料在化妆品行业实数常见,并不涉及法律问题,“单纯就是合法合理的‘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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