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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态,这类化妆品面临“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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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态,这类化妆品面临“大清洗”

严禁打“擦边球”。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黄姣

文|化妆品观察

香皂,一直是个特殊的存在,大多归属于日化用品,但也有一些属于化妆品。由于界定模糊,不少产品实为化妆品却披着“香皂”的外衣冒充日化用品,以图规避化妆品新规的监管。

如今,这一乱象就要终结了。

日前,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五期)》(以下简称《备案问答》),明确指出,“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继官方表态后,相关处罚接踵而至。据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披露,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菲娜日化”),因生产具有“美白”功效的香皂,被判定无证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罚款5万元。

“凭借一个‘皂’字规避化妆品新规监管的时代结束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一大批擦边产品将面临整改、下架。

无证生产美白功效香皂,罚款5万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3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莎菲娜日化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莎菲娜日化受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然而,该产品含有美白功效成分“烟酰胺”,且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美白”功效,而这为特殊化妆品功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条例。

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特殊化妆品,另经核实,莎菲娜日化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擅自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最终对莎菲娜日化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

“这是典型的打擦边球行为,该企业是以日化用品的名义生产的美白香皂,自然没有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某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此次处罚案例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即宣称具备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属于化妆品,受化妆品新规体系的监管。

这些“皂”类产品属于化妆品

事实上,从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体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洁)来看,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但在实际生产监管中,除了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外,香皂一般都被归为日化用品。

业内资深人士潘工表示,日化类产品没有明确法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企业自律遵守,“由于对功效宣传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日化产品功效宣称比较乱。”

有别于日化用品,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直言,新规体系下,化妆品进行注册备案需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宣称祛痘功效的淋洗类产品,还要进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基于此,一些企业钻法规漏洞打擦边球,妄图凭借一个‘皂’字将化妆品变为日化用品,以规避化妆品新规监管”。

他举例,一些主打清洁、除螨功效的沐浴皂液,不管是使用方法还是使用目的,都属于化妆品定义,但却添加了化妆品禁用原料除螨剂,作为化妆品是无法完成注册备案的,但作为日化用品却堂而皇之在市场上售卖,无疑暗藏隐患,或导致出现不良反应。

“一些企业抓住漏洞,认为‘液体香皂’‘皂液’属于香皂,普通香皂不属于化妆品,‘液体香皂’‘皂液’自然也就不属于化妆品了。”某业内人士如是表示。

“‘皂’类产品乱象横生,主要是品类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和缺乏监管部门监管与解读有关。”潘工补充道。

此次,《备案问答》进一步明确了香皂和化妆品的界限,“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并强调,“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

随着《备案问答》的发布,有关“液体香皂”“皂液”的争论也一锤定音。

《备案问答》明确指出,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据悉,QB/T 2485-2008是我国专门针对香皂的行业标准,对香皂的定义为“碾制工艺、冷却成型工艺生产的脂肪酸钠皂,及以脂肪酸钠为主,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制成的块状香皂、药皂、水晶皂等”。从该定义来看,香皂应具有固体外观,产品形态为“块状”。

而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沐浴剂》(GB/T 34857-2017)指出,沐浴剂的定义为“以表面活性剂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人体肌肤清洁的产品,形态包括液体状、膏状固体状(香皂除外)”。

由此可见,“液体香皂”“皂液”虽然名为香皂,但物理外观表现为液体,其成分组成也不符合香皂行标的规定,产品类别实际上更接近沐浴露,符合化妆品定义。

事实上,已有不少“液体香皂”“皂液”相关产品,按照化妆品监管要求完成了备案。据化妆品监管APP显示,含“液体香皂”的已备案产品有近53条数据,含有“皂液”的已备案产品有近278条数据,其中不少为2023年备案的新品。

打“擦边球”的时代要终结了

香皂,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洗涤护理用品,但由于普通香皂不属于化妆品,导致不少香皂擦边化妆品,更有不少“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打着日化用品的幌子以图蒙混过关。

《化妆品观察》搜索发现,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各大电商平台上,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以及“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比比皆是,如,在天猫上搜索“液体香皂”,出现了近万件相关商品,其中不乏知名品牌,宣称的功效也涵盖清洁、保湿、舒缓、祛痘、美白等化妆品功效。

譬如,某品牌天猫旗舰店内,一款产品“檀香液体香皂”显示已售3万+,宣称产品具备保湿、清洁、润肤、舒缓等功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宣称功效均符合化妆品,但产品却标注“洗涤用品”。

又如,一知名国货品牌旗下爆款产品“蛇胆硫磺多效沐浴皂液”,天猫旗舰店页面显示涵盖清洁毛孔、保湿清爽、温和控油、深层滋养等多重功效,实为一款沐浴露,但产品页面标注“本品为日化品非化妆品”。

随着监管部门明确“液体香皂”“皂液”属于化妆品,无疑会对乱象横生的“皂”类产品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具体而言,有两类产品将受到冲击:

一类是宣称美白功效的香皂。“如今《备案问答》已对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解读,简言之,市面上的清洁香皂属于日化产品,美白香皂属于特殊化妆品。”潘工建议,宣传了化妆品特殊功效的香皂需要下架,然后按特殊化妆品进行申报审批后再生产销售。

另一类则是“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按照《备案问答》,主打清洁、祛痘、保湿等功效的“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需进行备案管理;而宣称美白功效的“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需按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管理。

而法规解答文章已成为处罚依据,据《化妆品观察》此前报道,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被判定标签标注了“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而被罚。

“《备案问答》已明确划分‘皂’类产品与化妆品的关系,相关企业应立即排查相关产品,以免被罚。”某企业法规顾问表示,企业要么下架相关打擦边球的产品,要么根据化妆品新规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供相应功效宣称依据。

“法规体系庞大,也在不断修订和发展,对于可能存在解读差异或较为模糊的地方,监管层正在通过问答的模式进行完善和解读。”在潘工看来,监管层正在“查漏补缺”,随着法规越来越完善和细化,企业切勿再抱侥幸心理,合法合规才是唯一出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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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态,这类化妆品面临“大清洗”

严禁打“擦边球”。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黄姣

文|化妆品观察

香皂,一直是个特殊的存在,大多归属于日化用品,但也有一些属于化妆品。由于界定模糊,不少产品实为化妆品却披着“香皂”的外衣冒充日化用品,以图规避化妆品新规的监管。

如今,这一乱象就要终结了。

日前,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五期)》(以下简称《备案问答》),明确指出,“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继官方表态后,相关处罚接踵而至。据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披露,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菲娜日化”),因生产具有“美白”功效的香皂,被判定无证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罚款5万元。

“凭借一个‘皂’字规避化妆品新规监管的时代结束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一大批擦边产品将面临整改、下架。

无证生产美白功效香皂,罚款5万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3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莎菲娜日化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莎菲娜日化受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然而,该产品含有美白功效成分“烟酰胺”,且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美白”功效,而这为特殊化妆品功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条例。

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特殊化妆品,另经核实,莎菲娜日化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擅自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最终对莎菲娜日化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

“这是典型的打擦边球行为,该企业是以日化用品的名义生产的美白香皂,自然没有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某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此次处罚案例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即宣称具备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属于化妆品,受化妆品新规体系的监管。

这些“皂”类产品属于化妆品

事实上,从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体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洁)来看,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但在实际生产监管中,除了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外,香皂一般都被归为日化用品。

业内资深人士潘工表示,日化类产品没有明确法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企业自律遵守,“由于对功效宣传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日化产品功效宣称比较乱。”

有别于日化用品,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直言,新规体系下,化妆品进行注册备案需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宣称祛痘功效的淋洗类产品,还要进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基于此,一些企业钻法规漏洞打擦边球,妄图凭借一个‘皂’字将化妆品变为日化用品,以规避化妆品新规监管”。

他举例,一些主打清洁、除螨功效的沐浴皂液,不管是使用方法还是使用目的,都属于化妆品定义,但却添加了化妆品禁用原料除螨剂,作为化妆品是无法完成注册备案的,但作为日化用品却堂而皇之在市场上售卖,无疑暗藏隐患,或导致出现不良反应。

“一些企业抓住漏洞,认为‘液体香皂’‘皂液’属于香皂,普通香皂不属于化妆品,‘液体香皂’‘皂液’自然也就不属于化妆品了。”某业内人士如是表示。

“‘皂’类产品乱象横生,主要是品类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和缺乏监管部门监管与解读有关。”潘工补充道。

此次,《备案问答》进一步明确了香皂和化妆品的界限,“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并强调,“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

随着《备案问答》的发布,有关“液体香皂”“皂液”的争论也一锤定音。

《备案问答》明确指出,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据悉,QB/T 2485-2008是我国专门针对香皂的行业标准,对香皂的定义为“碾制工艺、冷却成型工艺生产的脂肪酸钠皂,及以脂肪酸钠为主,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制成的块状香皂、药皂、水晶皂等”。从该定义来看,香皂应具有固体外观,产品形态为“块状”。

而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沐浴剂》(GB/T 34857-2017)指出,沐浴剂的定义为“以表面活性剂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人体肌肤清洁的产品,形态包括液体状、膏状固体状(香皂除外)”。

由此可见,“液体香皂”“皂液”虽然名为香皂,但物理外观表现为液体,其成分组成也不符合香皂行标的规定,产品类别实际上更接近沐浴露,符合化妆品定义。

事实上,已有不少“液体香皂”“皂液”相关产品,按照化妆品监管要求完成了备案。据化妆品监管APP显示,含“液体香皂”的已备案产品有近53条数据,含有“皂液”的已备案产品有近278条数据,其中不少为2023年备案的新品。

打“擦边球”的时代要终结了

香皂,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洗涤护理用品,但由于普通香皂不属于化妆品,导致不少香皂擦边化妆品,更有不少“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打着日化用品的幌子以图蒙混过关。

《化妆品观察》搜索发现,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各大电商平台上,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以及“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比比皆是,如,在天猫上搜索“液体香皂”,出现了近万件相关商品,其中不乏知名品牌,宣称的功效也涵盖清洁、保湿、舒缓、祛痘、美白等化妆品功效。

譬如,某品牌天猫旗舰店内,一款产品“檀香液体香皂”显示已售3万+,宣称产品具备保湿、清洁、润肤、舒缓等功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宣称功效均符合化妆品,但产品却标注“洗涤用品”。

又如,一知名国货品牌旗下爆款产品“蛇胆硫磺多效沐浴皂液”,天猫旗舰店页面显示涵盖清洁毛孔、保湿清爽、温和控油、深层滋养等多重功效,实为一款沐浴露,但产品页面标注“本品为日化品非化妆品”。

随着监管部门明确“液体香皂”“皂液”属于化妆品,无疑会对乱象横生的“皂”类产品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具体而言,有两类产品将受到冲击:

一类是宣称美白功效的香皂。“如今《备案问答》已对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解读,简言之,市面上的清洁香皂属于日化产品,美白香皂属于特殊化妆品。”潘工建议,宣传了化妆品特殊功效的香皂需要下架,然后按特殊化妆品进行申报审批后再生产销售。

另一类则是“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按照《备案问答》,主打清洁、祛痘、保湿等功效的“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需进行备案管理;而宣称美白功效的“液体香皂”“皂液”类产品,需按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管理。

而法规解答文章已成为处罚依据,据《化妆品观察》此前报道,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被判定标签标注了“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而被罚。

“《备案问答》已明确划分‘皂’类产品与化妆品的关系,相关企业应立即排查相关产品,以免被罚。”某企业法规顾问表示,企业要么下架相关打擦边球的产品,要么根据化妆品新规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供相应功效宣称依据。

“法规体系庞大,也在不断修订和发展,对于可能存在解读差异或较为模糊的地方,监管层正在通过问答的模式进行完善和解读。”在潘工看来,监管层正在“查漏补缺”,随着法规越来越完善和细化,企业切勿再抱侥幸心理,合法合规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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