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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反制网暴,人格权侵害禁令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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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反制网暴,人格权侵害禁令管用吗?

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也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意见》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意见》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这项禁令出台之前,我国对权利人的人格权保护,主要通过“行为保全”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来实现。为摆脱诉讼程序的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创设了人格权禁令制度。

正代理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界面新闻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其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一种较之以往更高效、更便捷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它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也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周兆成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明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损害常常具有急迫性。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因为诉讼耗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适用禁令以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

申请禁令需要何种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指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当事人的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情形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三个构成要件。”周兆成表示,当事人申请人格权禁令时,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只要提供的证据符合审查的三个要件,法院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人格权禁令适用条件的核心问题。对于法院审查而言,其通用判断标准通常具有主观性。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目前为止,最高法并未公布“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通用判断标准,更多是法院对具体案件理解进行的综合判断。

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规则构建 》文章中则提到,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难以弥补”的通常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赔偿,如对感情、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等。这是实务界在“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方面普遍是采用的标准。二是损害的不可逆性,即要求损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损害结果一旦造成即不可能通过赔偿等手段恢复原状。如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因网络传播的迅速性、时效性,会在短时间内在大范围内实时传播,将损害结果迅速扩大且不可逆。

界面新闻注意到,民法典颁布后,我国各地法院在判决网络暴力案件时,已开始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裁定。统计发现,广州互联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多地法院,均曾针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当事人人格权益。

不过,朱巍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长时间来仍处于“沉睡”状态,是“僵尸”制度。“从2021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开始,各地法院才相继进行使用。”“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使用该项制度进行裁定的法院寥寥无几,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初衷。”

“若事件刚有发展之势时运用该制度,会避免后面发生更严重的恶性事件,进而挽救更多的人和家庭。”朱巍谈到,“有些地方法院较为保守,甚至也不知如何熟练运用该项制度。对此,法院应先加强对人格权禁令制度裁定的学习,更好地将司法解释用于司法实践。”

此外,“法院在对案件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核上应该适度放宽。”朱巍表示,目前,该禁令的申请较为困难,“对于互联网法院来说,案件流程慢又较为复杂,有时,法院人员会觉得人格权禁令和通知删除规则所形成的效果一致,为何不使用后者。”

适用规则缺失亟待细化

《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规则构建 》一文中同样也提到了此类问题。 该篇文章提到,自民法典生效近半年以来,“人格权禁令案件”共计12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大,但却已显现“病症”。

文章表示, 申请人格权禁令案件非常有限。一方面人格权纠纷逐渐呈现呈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网络虚拟化、成本低等多重特征,无形加大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另一方面,法院审查标准不鲜明进一步增加申请难度。同时,案由及程序适用混乱反映出实务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类案裁判的程序适用不统一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未对人格权禁令的构成要件及审查条件予以细化,加之程序适用规则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案件中的审理混乱。”该篇文章表示。

对此,朱也建议,最高法应针对“人格权禁令适用”问题制定具体的制度化细则,为各法院对申请禁令的判定提供准则。

若网络暴力侵害方是众多网友所形成的舆论暴力,禁令又该如何发挥作用?朱巍说,禁令真正起到作用,往往是事情刚发展之时,“需要从苗头掐断,若处理不及时,等待事情往后发酵,网暴群起攻击时,禁令已经显示不出任何作用了。”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从具体情形入手,细化相关规定。”朱巍表示。

周兆成认为,若人格权禁令发挥不了作用,面对众多网友的舆论暴力,在不知道施暴者身份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法院方面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对方的相关信息。”周兆成说。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周兆成以刘学州案为例谈到,刘学州接收到了大量来自网络的侮辱性、攻击性信息。其中,有两个网络大V发布视频,污蔑刘学州的寻亲动机,其亲属委托律师对多个类似账号进行了取证。最后,收集到2000多条网暴刘学州的言论,提交了42组证据。

周兆成表示,“网络暴力”是当今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刘学州被网暴致死后,又陆续发生多起网暴致死亡案件。“网络暴力”的肆意横行已经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也对构建法治社会造成了深深的危害。     

“希望刘学州被网暴致死的悲剧不要在互联网上再次发生。对于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法院也要及时采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且有效维护被网暴者的合法权益。” 周兆成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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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反制网暴,人格权侵害禁令管用吗?

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也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意见》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意见》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这项禁令出台之前,我国对权利人的人格权保护,主要通过“行为保全”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来实现。为摆脱诉讼程序的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创设了人格权禁令制度。

正代理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界面新闻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其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一种较之以往更高效、更便捷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它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也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周兆成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明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损害常常具有急迫性。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因为诉讼耗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适用禁令以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

申请禁令需要何种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指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当事人的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情形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三个构成要件。”周兆成表示,当事人申请人格权禁令时,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只要提供的证据符合审查的三个要件,法院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人格权禁令适用条件的核心问题。对于法院审查而言,其通用判断标准通常具有主观性。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目前为止,最高法并未公布“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通用判断标准,更多是法院对具体案件理解进行的综合判断。

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规则构建 》文章中则提到,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难以弥补”的通常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赔偿,如对感情、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等。这是实务界在“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方面普遍是采用的标准。二是损害的不可逆性,即要求损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损害结果一旦造成即不可能通过赔偿等手段恢复原状。如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因网络传播的迅速性、时效性,会在短时间内在大范围内实时传播,将损害结果迅速扩大且不可逆。

界面新闻注意到,民法典颁布后,我国各地法院在判决网络暴力案件时,已开始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裁定。统计发现,广州互联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多地法院,均曾针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当事人人格权益。

不过,朱巍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长时间来仍处于“沉睡”状态,是“僵尸”制度。“从2021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开始,各地法院才相继进行使用。”“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使用该项制度进行裁定的法院寥寥无几,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初衷。”

“若事件刚有发展之势时运用该制度,会避免后面发生更严重的恶性事件,进而挽救更多的人和家庭。”朱巍谈到,“有些地方法院较为保守,甚至也不知如何熟练运用该项制度。对此,法院应先加强对人格权禁令制度裁定的学习,更好地将司法解释用于司法实践。”

此外,“法院在对案件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核上应该适度放宽。”朱巍表示,目前,该禁令的申请较为困难,“对于互联网法院来说,案件流程慢又较为复杂,有时,法院人员会觉得人格权禁令和通知删除规则所形成的效果一致,为何不使用后者。”

适用规则缺失亟待细化

《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规则构建 》一文中同样也提到了此类问题。 该篇文章提到,自民法典生效近半年以来,“人格权禁令案件”共计12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大,但却已显现“病症”。

文章表示, 申请人格权禁令案件非常有限。一方面人格权纠纷逐渐呈现呈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网络虚拟化、成本低等多重特征,无形加大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另一方面,法院审查标准不鲜明进一步增加申请难度。同时,案由及程序适用混乱反映出实务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类案裁判的程序适用不统一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未对人格权禁令的构成要件及审查条件予以细化,加之程序适用规则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案件中的审理混乱。”该篇文章表示。

对此,朱也建议,最高法应针对“人格权禁令适用”问题制定具体的制度化细则,为各法院对申请禁令的判定提供准则。

若网络暴力侵害方是众多网友所形成的舆论暴力,禁令又该如何发挥作用?朱巍说,禁令真正起到作用,往往是事情刚发展之时,“需要从苗头掐断,若处理不及时,等待事情往后发酵,网暴群起攻击时,禁令已经显示不出任何作用了。”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从具体情形入手,细化相关规定。”朱巍表示。

周兆成认为,若人格权禁令发挥不了作用,面对众多网友的舆论暴力,在不知道施暴者身份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法院方面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对方的相关信息。”周兆成说。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周兆成以刘学州案为例谈到,刘学州接收到了大量来自网络的侮辱性、攻击性信息。其中,有两个网络大V发布视频,污蔑刘学州的寻亲动机,其亲属委托律师对多个类似账号进行了取证。最后,收集到2000多条网暴刘学州的言论,提交了42组证据。

周兆成表示,“网络暴力”是当今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刘学州被网暴致死后,又陆续发生多起网暴致死亡案件。“网络暴力”的肆意横行已经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也对构建法治社会造成了深深的危害。     

“希望刘学州被网暴致死的悲剧不要在互联网上再次发生。对于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法院也要及时采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且有效维护被网暴者的合法权益。” 周兆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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