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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吉林“私建浮桥获刑案”将再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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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吉林“私建浮桥获刑案”将再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吉林“私建浮桥获刑案”有了新的进展。界面新闻相关渠道获悉,2023年9月27日,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2023年7月,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黄德义、黄嵩等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被判缓刑一案引发高度关注。黄德义原是当地一所小学的教师,他称,为方便家人和村民去河对岸种地,私自搭建浮桥,并向村民收取了费用,获利52950元,后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显示,黄德义、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寻衅滋事一案,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何树春、黄强、黄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永、黄德军、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宣判后,黄德义等18名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后黄德义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吉0881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之后,黄德义于2023年6月26日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白城市中级人们法院提出申诉。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曾在界面新闻撰文指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有两种,一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另一种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本案中,黄德义等人虽有收费,并非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不能评价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拆桥之后,村民出行又现不便,至今已经四年有余。

“如果司法人员手里只有卷宗,眼里只有法条,不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办案效果会大打折扣。”蓝天彬表示,“天下之情无穷,刑法所载有限”,在办案中要考虑老百姓朴素正义观,在法律范围内接近社会预期,而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追赶小偷致死案、醉驾救妻案、昆山龙哥案等一系列案件不起诉,正是顺应了国法、天理、人情。私造浮桥收费案件,亦可作如是观。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被白城市水利局等单位拆除的浮桥并非一座,2018年前后,该市辖区内至少有7座村民自建的便桥被拆除。

2018年7月,白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撰《白城市洮儿河 “一河一策”方案》,在“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部分曾提及洮南市福顺镇榆树村、庆茂村、春华村、中心村存在交通便桥,在河道内设障,存在安全隐患。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金祥乡东风村,洮河镇楚伦村也存在交通便桥,在河道内设障,存在安全隐患。

该方案在“任务与目标”部分提出,“依法清除河道内全部便桥,保证河道行洪顺畅。2018年全部拆除。”即便以上述一个村庄一座便桥计算,此次拆除的便桥也有7座。此外该方案还提及,河道违章建筑拆除由各县、(市、区)水利、公安、联合执法,各乡镇配合,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河长负责监督实施。

浮桥被拆后,隆冬时节洮儿河上结冰,有些赶时间的人经常从冰面上直接驱车过河。有村民称,从2018年至今,仅榆树村一带至少有4个人因冰面破裂,坠入河中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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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吉林“私建浮桥获刑案”有了新的进展。界面新闻相关渠道获悉,2023年9月27日,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2023年7月,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黄德义、黄嵩等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被判缓刑一案引发高度关注。黄德义原是当地一所小学的教师,他称,为方便家人和村民去河对岸种地,私自搭建浮桥,并向村民收取了费用,获利52950元,后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显示,黄德义、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寻衅滋事一案,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何树春、黄强、黄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永、黄德军、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宣判后,黄德义等18名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后黄德义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吉0881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之后,黄德义于2023年6月26日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白城市中级人们法院提出申诉。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曾在界面新闻撰文指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有两种,一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另一种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本案中,黄德义等人虽有收费,并非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不能评价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拆桥之后,村民出行又现不便,至今已经四年有余。

“如果司法人员手里只有卷宗,眼里只有法条,不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办案效果会大打折扣。”蓝天彬表示,“天下之情无穷,刑法所载有限”,在办案中要考虑老百姓朴素正义观,在法律范围内接近社会预期,而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追赶小偷致死案、醉驾救妻案、昆山龙哥案等一系列案件不起诉,正是顺应了国法、天理、人情。私造浮桥收费案件,亦可作如是观。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被白城市水利局等单位拆除的浮桥并非一座,2018年前后,该市辖区内至少有7座村民自建的便桥被拆除。

2018年7月,白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撰《白城市洮儿河 “一河一策”方案》,在“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部分曾提及洮南市福顺镇榆树村、庆茂村、春华村、中心村存在交通便桥,在河道内设障,存在安全隐患。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金祥乡东风村,洮河镇楚伦村也存在交通便桥,在河道内设障,存在安全隐患。

该方案在“任务与目标”部分提出,“依法清除河道内全部便桥,保证河道行洪顺畅。2018年全部拆除。”即便以上述一个村庄一座便桥计算,此次拆除的便桥也有7座。此外该方案还提及,河道违章建筑拆除由各县、(市、区)水利、公安、联合执法,各乡镇配合,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河长负责监督实施。

浮桥被拆后,隆冬时节洮儿河上结冰,有些赶时间的人经常从冰面上直接驱车过河。有村民称,从2018年至今,仅榆树村一带至少有4个人因冰面破裂,坠入河中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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