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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说“嗨,不是你的益达”,于是你再也看不见益达牙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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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说“嗨,不是你的益达”,于是你再也看不见益达牙膏了

商总局在10月份明确提出,商标傍名牌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名牌存在侥幸心理,始终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

“嘿,你的益达。”

“不,是你的益达。”

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益达口香糖的广告已经很熟悉了,但是益达牙膏你听说过吗?

看着小编一样懵逼的样子你就应该知道,小编也不知道这益达牙膏是哪路神仙!其实还有很多小伙伴同样发问,益达牙膏和益达口香糖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吗,益达牙膏是否是正品?

是的他们不是同一家公司,但是两者并非毫无关系,因为益达口香糖所属的箭牌公司和益达牙膏的倩采化妆品公司两者之间因为益达这个商标已经存在长达6年的法律纠纷,而最近,这件长达6年的“益达”商标纠纷终见分晓。

有关双方商标之争,可以从以下细节看出端倪。美国箭牌公司推出的无糖口香糖品牌“益达”,凭借着牙齿保健作用深受消费者青睐,其主打广告语是:

“嘿,你的益达!”“不,是你的益达!”

而倩采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益达YiDa”商标后,也把广告语变为:

“嘿,我的益达!”“不,是我的益达!”

该案诉争商标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药皂、香皂、牙膏、皮革洗涤剂等商品上;箭牌公司曾对此商标提出异议,但是商标局对于箭牌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益达YiDa”这个商标就在此时注册成功。

箭牌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理由如下:

1、“益达”商标由该公司独创,通过长时间使用、广泛注册、大量宣传,在中国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使用于口香糖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诉争商标“益达YiDa”与箭牌公司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益达”商标在文字构成、语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

3、诉争商标“益达YiDa”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持有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类似或相同,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损害箭牌公司合法权益。

因此,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而广东倩采公司辩称:

1、益达“是其主营的牙膏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其对已获准注册的第1736303号”益达YIDA“商标的延伸注册。

2、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箭牌公司引证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箭牌公司的3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箭牌公司的相关口香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及提出“益达”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有多个类别上的“益达”商标获准注册并实际使用。

这件案子在2012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箭牌公司的复审决定,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并不相同,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

对此,箭牌公司不服,继续上诉,直到今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辨。所以,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此番对“益达”商标案作出的再审判决,支持了美国箭牌公司方面提出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和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一道,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规则的基石。

反观倩采公司对“益达”商标的使用,它不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甚至还赤裸裸地抄袭箭牌公司的广告语,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的判决,从最高层面诠释了商标的精髓和内核:商标就是承载着商业信誉的诚实信用。

尚标提醒:商总局在10月份明确提出,商标傍名牌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名牌存在侥幸心理,始终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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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说“嗨,不是你的益达”,于是你再也看不见益达牙膏了

商总局在10月份明确提出,商标傍名牌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名牌存在侥幸心理,始终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

“嘿,你的益达。”

“不,是你的益达。”

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益达口香糖的广告已经很熟悉了,但是益达牙膏你听说过吗?

看着小编一样懵逼的样子你就应该知道,小编也不知道这益达牙膏是哪路神仙!其实还有很多小伙伴同样发问,益达牙膏和益达口香糖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吗,益达牙膏是否是正品?

是的他们不是同一家公司,但是两者并非毫无关系,因为益达口香糖所属的箭牌公司和益达牙膏的倩采化妆品公司两者之间因为益达这个商标已经存在长达6年的法律纠纷,而最近,这件长达6年的“益达”商标纠纷终见分晓。

有关双方商标之争,可以从以下细节看出端倪。美国箭牌公司推出的无糖口香糖品牌“益达”,凭借着牙齿保健作用深受消费者青睐,其主打广告语是:

“嘿,你的益达!”“不,是你的益达!”

而倩采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益达YiDa”商标后,也把广告语变为:

“嘿,我的益达!”“不,是我的益达!”

该案诉争商标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药皂、香皂、牙膏、皮革洗涤剂等商品上;箭牌公司曾对此商标提出异议,但是商标局对于箭牌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益达YiDa”这个商标就在此时注册成功。

箭牌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理由如下:

1、“益达”商标由该公司独创,通过长时间使用、广泛注册、大量宣传,在中国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使用于口香糖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诉争商标“益达YiDa”与箭牌公司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益达”商标在文字构成、语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

3、诉争商标“益达YiDa”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持有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类似或相同,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损害箭牌公司合法权益。

因此,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而广东倩采公司辩称:

1、益达“是其主营的牙膏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其对已获准注册的第1736303号”益达YIDA“商标的延伸注册。

2、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箭牌公司引证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箭牌公司的3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箭牌公司的相关口香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及提出“益达”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有多个类别上的“益达”商标获准注册并实际使用。

这件案子在2012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箭牌公司的复审决定,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并不相同,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

对此,箭牌公司不服,继续上诉,直到今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辨。所以,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此番对“益达”商标案作出的再审判决,支持了美国箭牌公司方面提出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和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一道,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规则的基石。

反观倩采公司对“益达”商标的使用,它不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甚至还赤裸裸地抄袭箭牌公司的广告语,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的判决,从最高层面诠释了商标的精髓和内核:商标就是承载着商业信誉的诚实信用。

尚标提醒:商总局在10月份明确提出,商标傍名牌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名牌存在侥幸心理,始终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