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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推荐私募产品暴雷被追债,法院为何判其全赔?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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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推荐私募产品暴雷被追债,法院为何判其全赔?丨局外人

两人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借条,将所有投资款项变更为周某的借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近日,上海一中院披露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事一方为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另一方为损失了450万元的投资者。

投资者孙某被周某成功“安利”了两款私募理财产品,在购入相应份额后,却没想到投资的450万元全部踩雷。

随后,孙某找到周某,两人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借条,将所有投资款项变更为周某的借款。但孙某并没有等来周某的如约还款,于是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经法院认定事实,周某原系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经人介绍与孙某相识。周某先后向孙某推荐了两款私募产品,使得其共投资450万元。

2018年3月,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签署了一份投资合同,认购了北京一家私募公司推出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投资金额350万元,投资期限两年,年化业绩比较基准9.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结算时为每财务年度半年付息等。

同年7月,在周某推荐下,孙某又认购了济南一家私募推出的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8+6个月),认购金额100万元。

投资踩雷后,2019年9月1日左右,周某作为乙方,向孙某(甲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因450万元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损失,将甲方的450万元投资款项变更为甲方对乙方的出借款项,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若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并未还款,孙某遂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条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周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到期,周某未按约还款,孙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现根据相关证据支持450万元。对借款利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律师费,借条中有明确约定,孙某主张的金额也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归还借款4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孙某律师费4万元。

但周某不服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某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上诉称:孙某曾向周某出具一份声明和其本人的视频陈述,当时明确讲到购买涉案基金系其本人所为,与周某无关,且其此前举报周某也是虚构的,非其本意,并明确要求撤回举报。

对此,孙某表示,他在基金利息未按时到账的情况下,前往华创证券投诉,华创证券当时的相关负责人称,如果周某被处罚判刑,则孙某的投资款更难以追回,故孙某为了保住周某而应其的要求出具了该声明。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讼争钱款本来确系孙某向案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之用,但后来周某与孙某就该投资理财款确认为借款,且借条将借款事实、借期、利率等均约定明确,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周某理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二审判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华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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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推荐私募产品暴雷被追债,法院为何判其全赔?丨局外人

两人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借条,将所有投资款项变更为周某的借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近日,上海一中院披露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事一方为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另一方为损失了450万元的投资者。

投资者孙某被周某成功“安利”了两款私募理财产品,在购入相应份额后,却没想到投资的450万元全部踩雷。

随后,孙某找到周某,两人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借条,将所有投资款项变更为周某的借款。但孙某并没有等来周某的如约还款,于是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经法院认定事实,周某原系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经人介绍与孙某相识。周某先后向孙某推荐了两款私募产品,使得其共投资450万元。

2018年3月,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签署了一份投资合同,认购了北京一家私募公司推出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投资金额350万元,投资期限两年,年化业绩比较基准9.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结算时为每财务年度半年付息等。

同年7月,在周某推荐下,孙某又认购了济南一家私募推出的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8+6个月),认购金额100万元。

投资踩雷后,2019年9月1日左右,周某作为乙方,向孙某(甲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因450万元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损失,将甲方的450万元投资款项变更为甲方对乙方的出借款项,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若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并未还款,孙某遂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条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周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到期,周某未按约还款,孙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现根据相关证据支持450万元。对借款利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律师费,借条中有明确约定,孙某主张的金额也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归还借款4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孙某律师费4万元。

但周某不服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某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上诉称:孙某曾向周某出具一份声明和其本人的视频陈述,当时明确讲到购买涉案基金系其本人所为,与周某无关,且其此前举报周某也是虚构的,非其本意,并明确要求撤回举报。

对此,孙某表示,他在基金利息未按时到账的情况下,前往华创证券投诉,华创证券当时的相关负责人称,如果周某被处罚判刑,则孙某的投资款更难以追回,故孙某为了保住周某而应其的要求出具了该声明。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讼争钱款本来确系孙某向案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之用,但后来周某与孙某就该投资理财款确认为借款,且借条将借款事实、借期、利率等均约定明确,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周某理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二审判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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