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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成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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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成重中之重

“两高”指导意见作为司法政策文件,尽管没有如同正式立法及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但对于重塑理念和统一适用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和引导意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滕宏庆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这一国家顶层设计出台之后,9月4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改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这都明确表明中国式现代化要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而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则成为重中之重。

从最高法和最高检两份文件的内容要点来看,都一致性地将中央精神予以准确贯彻实施,同时也都将公正司法作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心骨和强后盾。

事实上,这并非是“两高”第一次从司法角度对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和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来发布指导文件,尤其是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指引下,近年来法治与营商这一对子关系日渐明确,犹如分针和时针,只有法治不断向前转动,才能促使营商环境活跃优化。而公正司法是市场经济中守护企业家和企业主体的最后屏障,是评判营商环境优劣的核心关键。

最高法刚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都针对性地回应了当前涉及民营经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例如,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等。

最高检刚发布的指导意见则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例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准确定性处理等。

比较而言,“两高”坚持公正司法为根本原则,法院以实践问题为导向,定制式发布指导意见,而检察院以目标功能为导向,精准式制定指导意见,都充分保障了民营经济中的企业主、管理人、股东和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都能严格制止妨害民营经济依法合规发展的不法人员和行为。

“两高”指导意见作为司法政策文件,尽管没有如同正式立法及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但对于重塑理念和统一适用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和引导意义,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高质量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这就要求我国法治体系在整体上、系统上对规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优化。

以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民营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实施,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备民营经济保护立法,建立规范体系和规则审查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将民营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必要时制定相关基本法而非促进法,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民企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和反垄断内容规定,协同各地立法将隐形排除或限制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设定予以备案审查和立法清理。

二是重塑涉企行政决策程序,厘清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边界。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完善执法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交换与法治协同机制,切实保障涉企重大政策制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坚持涉企决策实施的精准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推动竞争政策落地走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规则体系;以公平竞争独立审查全国试点的契机,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竞争政策实施的体制机制;推动对外交流合作,打造竞争政策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置于平等竞争赛道,但要注重鼓励培育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壮大发展。

四是建立多层次营商评价机制,营造尊法环境及亲清关系。平行政府评价同步建立企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及问责机制,建立国际化专门机构和专业化人才参与的营商环境预评价机制。大力拓展民营企业参与营商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营商环境“协同共治”效能,以及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第三方评价的监督作用。此外,应积极通过普法宣传和案例宣讲,民营企业应当秉持尊法信法守法合规经营理念,主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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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成重中之重

“两高”指导意见作为司法政策文件,尽管没有如同正式立法及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但对于重塑理念和统一适用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和引导意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滕宏庆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这一国家顶层设计出台之后,9月4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改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这都明确表明中国式现代化要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而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则成为重中之重。

从最高法和最高检两份文件的内容要点来看,都一致性地将中央精神予以准确贯彻实施,同时也都将公正司法作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心骨和强后盾。

事实上,这并非是“两高”第一次从司法角度对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和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来发布指导文件,尤其是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指引下,近年来法治与营商这一对子关系日渐明确,犹如分针和时针,只有法治不断向前转动,才能促使营商环境活跃优化。而公正司法是市场经济中守护企业家和企业主体的最后屏障,是评判营商环境优劣的核心关键。

最高法刚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都针对性地回应了当前涉及民营经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例如,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等。

最高检刚发布的指导意见则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例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准确定性处理等。

比较而言,“两高”坚持公正司法为根本原则,法院以实践问题为导向,定制式发布指导意见,而检察院以目标功能为导向,精准式制定指导意见,都充分保障了民营经济中的企业主、管理人、股东和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都能严格制止妨害民营经济依法合规发展的不法人员和行为。

“两高”指导意见作为司法政策文件,尽管没有如同正式立法及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但对于重塑理念和统一适用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和引导意义,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高质量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这就要求我国法治体系在整体上、系统上对规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优化。

以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民营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实施,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备民营经济保护立法,建立规范体系和规则审查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将民营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必要时制定相关基本法而非促进法,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民企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和反垄断内容规定,协同各地立法将隐形排除或限制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设定予以备案审查和立法清理。

二是重塑涉企行政决策程序,厘清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边界。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完善执法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交换与法治协同机制,切实保障涉企重大政策制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坚持涉企决策实施的精准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推动竞争政策落地走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规则体系;以公平竞争独立审查全国试点的契机,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竞争政策实施的体制机制;推动对外交流合作,打造竞争政策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置于平等竞争赛道,但要注重鼓励培育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壮大发展。

四是建立多层次营商评价机制,营造尊法环境及亲清关系。平行政府评价同步建立企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及问责机制,建立国际化专门机构和专业化人才参与的营商环境预评价机制。大力拓展民营企业参与营商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营商环境“协同共治”效能,以及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第三方评价的监督作用。此外,应积极通过普法宣传和案例宣讲,民营企业应当秉持尊法信法守法合规经营理念,主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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