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10月31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董秘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独立董事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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