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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III协议”2024年将正式实施!突出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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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III协议”2024年将正式实施!突出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界面新闻 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表示,2012年6月,原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在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接国际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资本办法》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开始显现。比如,对部分债权的风险权重较为单一,未充分反映风险实质;未充分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对中小银行要求过高。与此同时,国际监管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要求各成员按期实施。因此,根据内外新变化、新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资本管理相关规则,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资本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

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二)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比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

(三)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

(四)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

(五)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资本办法》引入70余张模板,提高数据披露的颗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

董希淼表示,《资本办法》最突出变化是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四千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千差万别。借鉴欧美等成熟国家的分类监管做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不同,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

“这就大大提高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的针对性和匹配性,既加强对大中型银行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业保持发展稳健性;又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引导其聚焦于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董希淼分析。

董希淼认为,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屏障,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制度和金融监管的关键抓手之一。《资本办法》内容全面细致,堪称“中国版巴III协议”。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安排包括: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2024年正式实施后,将产生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匹配性,将差异化监管落到实处,减轻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三是推动银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降低地方政府债券和优质企业的资本占用等,实际作用较大;四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对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规则,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提升全球竞争力。此外,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的背景下,新规将更好地支持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丰富资本补充形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一定程度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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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III协议”2024年将正式实施!突出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界面新闻 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表示,2012年6月,原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在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接国际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资本办法》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开始显现。比如,对部分债权的风险权重较为单一,未充分反映风险实质;未充分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对中小银行要求过高。与此同时,国际监管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要求各成员按期实施。因此,根据内外新变化、新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资本管理相关规则,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资本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

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二)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比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

(三)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

(四)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

(五)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资本办法》引入70余张模板,提高数据披露的颗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

董希淼表示,《资本办法》最突出变化是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四千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千差万别。借鉴欧美等成熟国家的分类监管做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不同,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

“这就大大提高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的针对性和匹配性,既加强对大中型银行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业保持发展稳健性;又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引导其聚焦于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董希淼分析。

董希淼认为,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屏障,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制度和金融监管的关键抓手之一。《资本办法》内容全面细致,堪称“中国版巴III协议”。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安排包括: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2024年正式实施后,将产生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匹配性,将差异化监管落到实处,减轻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三是推动银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降低地方政府债券和优质企业的资本占用等,实际作用较大;四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对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规则,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提升全球竞争力。此外,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的背景下,新规将更好地支持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丰富资本补充形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一定程度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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