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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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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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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据成都住建局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方案》提出,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具体到房源筹集方式上,《方案》明确,第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方案》提到,将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其中,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来源:观点网

原标题:成都: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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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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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据成都住建局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方案》提出,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具体到房源筹集方式上,《方案》明确,第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方案》提到,将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其中,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来源:观点网

原标题:成都: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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