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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落地:强调职能转变、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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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落地:强调职能转变、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

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11月10日晚间,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等。

业内普遍认为,金融监管总局将除证券业以外的全行业金融监管收拢,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构建“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形成全覆盖、全流程、全行为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消除监管盲区和多头监管现象,体现国家趋向于大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监管理念。

规定强调,金融监管总局要进行职能转变,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在机构设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此外,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总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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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落地:强调职能转变、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

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11月10日晚间,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等。

业内普遍认为,金融监管总局将除证券业以外的全行业金融监管收拢,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构建“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形成全覆盖、全流程、全行为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消除监管盲区和多头监管现象,体现国家趋向于大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监管理念。

规定强调,金融监管总局要进行职能转变,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在机构设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此外,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总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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