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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申报即担责”!IPO现场检查规定迎修订,检查后申请撤回将面临更严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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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申报即担责”!IPO现场检查规定迎修订,检查后申请撤回将面临更严制度约束

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为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周五宣布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下称《检查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阻碍检查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制度约束。

据介绍,现行《检查规定》于2021年1月发布实施,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从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证监会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检查规定》修订发布后,新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适用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已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仍适用原《检查规定》。

总体上看,《检查规定》实施以来,既积累了部分实用管用的监管经验,例如通过强化第三方监督提升检查抽签透明度、召开现场检查集体会商统一问题处理标准、通报检查处理结果增进市场预期等,需要在制度层面及时予以固化,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部分检查对象在抽中现场检查后随意撤回发行申请、个别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消极配合等,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补足监管要求。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现行《检查规定》制定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期间,部分适用于核准制下的检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结合全面注册制运行实际予以调整。

修订后,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现场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制度依据、适用范围、检查责任边界、各方义务及统筹安排等。确定检查对象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对象类型及确定方式。

组织与实施部分主要明确检查机构确定方式、检查人员构成、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报告格式等。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完成后的处理程序、检查结果运用安排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时间及解释主体等。

证监会还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检查规定》后发布实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围绕推动全面实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以机构监管转型为契机,坚持从严监管,常态化开展投行内控现场检查,紧盯“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资格罚、经济罚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执业质量、专业能力和内控水平,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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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申报即担责”!IPO现场检查规定迎修订,检查后申请撤回将面临更严制度约束

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为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周五宣布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下称《检查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阻碍检查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制度约束。

据介绍,现行《检查规定》于2021年1月发布实施,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从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证监会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检查规定》修订发布后,新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适用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已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仍适用原《检查规定》。

总体上看,《检查规定》实施以来,既积累了部分实用管用的监管经验,例如通过强化第三方监督提升检查抽签透明度、召开现场检查集体会商统一问题处理标准、通报检查处理结果增进市场预期等,需要在制度层面及时予以固化,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部分检查对象在抽中现场检查后随意撤回发行申请、个别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消极配合等,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补足监管要求。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现行《检查规定》制定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期间,部分适用于核准制下的检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结合全面注册制运行实际予以调整。

修订后,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现场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制度依据、适用范围、检查责任边界、各方义务及统筹安排等。确定检查对象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对象类型及确定方式。

组织与实施部分主要明确检查机构确定方式、检查人员构成、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报告格式等。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完成后的处理程序、检查结果运用安排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时间及解释主体等。

证监会还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检查规定》后发布实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围绕推动全面实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以机构监管转型为契机,坚持从严监管,常态化开展投行内控现场检查,紧盯“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资格罚、经济罚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执业质量、专业能力和内控水平,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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