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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贩卖出生证明如何追责?定罪量刑标准仍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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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贩卖出生证明如何追责?定罪量刑标准仍待司法解释

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仍是目前该类案件的一大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近日,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网名)持续曝光多家医院涉嫌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一事引发高度关注。随着各地对相关涉事医院严肃追责,此前被曝光的河南省商丘市妇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一案也向社会公开了判决结果。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2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副科长曹某连、丁某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连、丁某玲提出上诉。2023年5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依法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此前据新华社等报道,2011年1月,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发生失窃,现场有2885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时隔一年,又发现2000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随即登报声明作废。2021年,上官正义发文表示,被盗的部分证明被贩卖到福建等地,用来给来历不明的孩子上了户口,案件已10年未破,希望地方重视此案继续调查。2022年12月16日,当地警方宣布该案告破。经查,此案属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时任商丘市妇幼保健院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均涉案。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上官正义11月14日提出质疑,认为没有做到同案同判。上官正义对界面新闻介绍,另一起关联案件的三名涉事人员贩卖了38份出生医学证明,分别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而在此次案件中,贩卖721份出生医学证明的副科长才被判刑4年。“同样是贩卖出生证明,数量上相差几百份,为何量刑裁定却所差无几?”上官正义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上官正义提到的关联案件与上述4885份出生证明被盗案审理时间相近,均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又经商丘中院二审裁定,均维持一审原判。并且,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也牵涉其中。

刑事裁定书显示,在2010年前后,私开诊所的郭某梅为给接生的孩子上户口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让贾某帮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贾某以每张80元的价格让其在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工作的同学李某州购买,李某州又以每张40元的价格从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科长李某英处购买,共计购买出生医学证明38张。

2023年1月9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州、贾某、郭某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节严重,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郭某梅、贾某、李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三人不服,均上诉。2023年4月7日,商丘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官正义提出的量刑质疑,11月14日下午,曾负责审理上述两案的商丘市中院白姓法官回应界面新闻称,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案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是依法作出的判决。

至于为何此前未公开判决结果,白姓法官称,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抚养层面,不过,“我们保证不管是判定结果还是对案件疑问的其他方面,如有询问都会如实告知。”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很多,包括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为主犯、从犯、初犯、偶犯等等诸多因素,单就数量一个因素来评定量刑是轻是重,即不客观也不合法。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则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该起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来定罪量刑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此有专门规定。”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第一档,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类案件具体量刑主要是考虑涉及的证件数量、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原东峰说。

据悉,目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予以明确细化。对此,原东峰指出,可以参考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参照该规定,量刑主要是根据涉及买卖证件的数量,买卖3件以上,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买卖数量达到5倍以上的,也就是15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原东峰说。

不过,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仍是目前该类案件的一大问题。郭学亮根据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指出,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入罪标准,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由于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案件量刑完全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

郭学亮建议,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此类案件的量刑定罪标准以及“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准则。此外,打击此类犯罪必须全链条用力,当然医院内部的“监守自盗”是所有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医院内部监管,把漏洞补齐。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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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贩卖出生证明如何追责?定罪量刑标准仍待司法解释

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仍是目前该类案件的一大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近日,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网名)持续曝光多家医院涉嫌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一事引发高度关注。随着各地对相关涉事医院严肃追责,此前被曝光的河南省商丘市妇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一案也向社会公开了判决结果。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2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副科长曹某连、丁某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连、丁某玲提出上诉。2023年5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依法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此前据新华社等报道,2011年1月,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发生失窃,现场有2885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时隔一年,又发现2000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随即登报声明作废。2021年,上官正义发文表示,被盗的部分证明被贩卖到福建等地,用来给来历不明的孩子上了户口,案件已10年未破,希望地方重视此案继续调查。2022年12月16日,当地警方宣布该案告破。经查,此案属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时任商丘市妇幼保健院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均涉案。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上官正义11月14日提出质疑,认为没有做到同案同判。上官正义对界面新闻介绍,另一起关联案件的三名涉事人员贩卖了38份出生医学证明,分别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而在此次案件中,贩卖721份出生医学证明的副科长才被判刑4年。“同样是贩卖出生证明,数量上相差几百份,为何量刑裁定却所差无几?”上官正义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上官正义提到的关联案件与上述4885份出生证明被盗案审理时间相近,均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又经商丘中院二审裁定,均维持一审原判。并且,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长李某英也牵涉其中。

刑事裁定书显示,在2010年前后,私开诊所的郭某梅为给接生的孩子上户口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让贾某帮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贾某以每张80元的价格让其在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工作的同学李某州购买,李某州又以每张40元的价格从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科长李某英处购买,共计购买出生医学证明38张。

2023年1月9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州、贾某、郭某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节严重,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郭某梅、贾某、李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三人不服,均上诉。2023年4月7日,商丘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官正义提出的量刑质疑,11月14日下午,曾负责审理上述两案的商丘市中院白姓法官回应界面新闻称,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案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是依法作出的判决。

至于为何此前未公开判决结果,白姓法官称,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抚养层面,不过,“我们保证不管是判定结果还是对案件疑问的其他方面,如有询问都会如实告知。”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很多,包括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为主犯、从犯、初犯、偶犯等等诸多因素,单就数量一个因素来评定量刑是轻是重,即不客观也不合法。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则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该起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来定罪量刑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此有专门规定。”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第一档,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类案件具体量刑主要是考虑涉及的证件数量、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原东峰说。

据悉,目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予以明确细化。对此,原东峰指出,可以参考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参照该规定,量刑主要是根据涉及买卖证件的数量,买卖3件以上,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买卖数量达到5倍以上的,也就是15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原东峰说。

不过,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仍是目前该类案件的一大问题。郭学亮根据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指出,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入罪标准,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由于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案件量刑完全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

郭学亮建议,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此类案件的量刑定罪标准以及“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准则。此外,打击此类犯罪必须全链条用力,当然医院内部的“监守自盗”是所有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医院内部监管,把漏洞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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