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东方日升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东方日升11月15日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近日作出《裁决书》,公司需向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ÇÕESS.A.支付7167.52万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6亿元。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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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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