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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 前11月批捕涉案人员1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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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 前11月批捕涉案人员1114人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今日介绍,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发布10个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

前11月批捕校园涉欺凌暴力案1114人

张志杰表示,今年上半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提出要求,作出部署;11月,教育部、最高检等9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安排。

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

张志杰举例称,甘肃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考虑到高某某是因长期受到同学欺凌而激愤报复,投毒后又立即告诉同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高某某顺利考上大学。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其次,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中,依法对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2名在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年人追加逮捕。

此外,坚持专门化专业化办理,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有近万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未检检察官,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由他们办理。河南等地检察机关还对重大有影响的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挂牌督办,加强指导,确保依法正确办理。

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与公安机关合作设置了温馨轻松,具备询问、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区,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应对校园暴力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介绍,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办案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我们认为,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对于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中央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学生的法治宣传,配齐配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这些要求一定要落到实处。

要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要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要早核实、早处置,避免小事拖大。对违法违规学生要进必要的教育、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此外,要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安保措施。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实现封闭式管理,强化警校联动,健全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检察机关也愿意和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精神状态异常、不合群、抵触学校、经常丢失物品、成绩下滑等现象,及时确认孩子的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必要时,要请专业心理医生做心理干预,用法律武器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要对孩子加强教育,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如果孩子实施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态度不要回避,更不要袒护,要态度鲜明地予以批评,明确是非,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

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

史卫忠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校园暴力案件44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占18.2%,抢劫案件占27.3%,寻衅滋事案占6.8%。

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61人,其中普通中学学生占29.5%,职业学校学生41%。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而从性别来看,仅有3名女性。上述地方办理案件中的女生虽然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我们发布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就有女生,这些也要引起重视

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我们今天发布的案事例中也有几个结伙实施校园暴力的情况。

“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史卫忠在发布会上称,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为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他表示,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

例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

又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园霸凌对策推进法》,该法将“欺凌”定义为在同处一校等人际关系下学生的行为给对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状态。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长期缺课的案例定义为“重大事态”。这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我们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们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容易造成重新犯罪

对于如何有效管束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史卫忠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他坦诚,我们国家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史卫忠​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损害了当事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校园安全,必须有效遏制。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处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因此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他进一步解释,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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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 前11月批捕涉案人员1114人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今日介绍,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发布10个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

前11月批捕校园涉欺凌暴力案1114人

张志杰表示,今年上半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提出要求,作出部署;11月,教育部、最高检等9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安排。

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

张志杰举例称,甘肃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考虑到高某某是因长期受到同学欺凌而激愤报复,投毒后又立即告诉同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高某某顺利考上大学。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其次,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中,依法对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2名在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年人追加逮捕。

此外,坚持专门化专业化办理,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有近万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未检检察官,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由他们办理。河南等地检察机关还对重大有影响的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挂牌督办,加强指导,确保依法正确办理。

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与公安机关合作设置了温馨轻松,具备询问、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区,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应对校园暴力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介绍,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办案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我们认为,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对于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中央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学生的法治宣传,配齐配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这些要求一定要落到实处。

要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要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要早核实、早处置,避免小事拖大。对违法违规学生要进必要的教育、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此外,要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安保措施。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实现封闭式管理,强化警校联动,健全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检察机关也愿意和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精神状态异常、不合群、抵触学校、经常丢失物品、成绩下滑等现象,及时确认孩子的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必要时,要请专业心理医生做心理干预,用法律武器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要对孩子加强教育,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如果孩子实施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态度不要回避,更不要袒护,要态度鲜明地予以批评,明确是非,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

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

史卫忠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校园暴力案件44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占18.2%,抢劫案件占27.3%,寻衅滋事案占6.8%。

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61人,其中普通中学学生占29.5%,职业学校学生41%。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而从性别来看,仅有3名女性。上述地方办理案件中的女生虽然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我们发布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就有女生,这些也要引起重视

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我们今天发布的案事例中也有几个结伙实施校园暴力的情况。

“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史卫忠在发布会上称,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为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他表示,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

例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

又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园霸凌对策推进法》,该法将“欺凌”定义为在同处一校等人际关系下学生的行为给对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状态。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长期缺课的案例定义为“重大事态”。这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我们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们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容易造成重新犯罪

对于如何有效管束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史卫忠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他坦诚,我们国家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史卫忠​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损害了当事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校园安全,必须有效遏制。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处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因此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他进一步解释,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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