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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明确禁止八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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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明确禁止八大交易行为

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11月17日,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前期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对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行业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三方面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

较首次(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具体看来,本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本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本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本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明确禁止八类交易行为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列出了以下八类禁止行为:

一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第十八条)。

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第十九条)。

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条)。

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条),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

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条)。

近年来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势头迅猛。2022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累计新增名义本金8.31万亿元,同比下降1.13%;期末存量名义本金为2.09万亿元,同比增长3.48%。其中场外期权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35万亿元,同比下降7.71%;期末存量名义本金1.19万亿元,同比上升20.28%。收益互换累计新增名义本金4.96万亿元,同比增长3.87%。

下一步,证件会还将严防风险,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提高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防控要求,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监管行为。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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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明确禁止八大交易行为

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11月17日,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前期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对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行业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三方面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

较首次(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具体看来,本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本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本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本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明确禁止八类交易行为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列出了以下八类禁止行为:

一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第十八条)。

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第十九条)。

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条)。

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条),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

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条)。

近年来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势头迅猛。2022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累计新增名义本金8.31万亿元,同比下降1.13%;期末存量名义本金为2.09万亿元,同比增长3.48%。其中场外期权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35万亿元,同比下降7.71%;期末存量名义本金1.19万亿元,同比上升20.28%。收益互换累计新增名义本金4.96万亿元,同比增长3.87%。

下一步,证件会还将严防风险,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提高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防控要求,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监管行为。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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