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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宣布实施IPO “双重参与”改革,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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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宣布实施IPO “双重参与”改革,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

港交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刘晨光

1121日,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宣布实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改革,就IPO“双重参与”限制增设新的豁免安排,并实时生效。

根据联交所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所谓基础投资者,一般指确保在配售部分获配售首次公开招股股份及通常同意接受售股限制的投资者。

据了解,根据此项豁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也可以是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或基础投资者,而上市申请人的基础投资者可以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身份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

港交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上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港交所表示,首次公开招股如符合相关“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

每项超过30%上限的配股均须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指引的适用规定(包括任何适用条件和替代豁免)。即是发行人可以在用尽30% 配额后向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进一步分配证券,但前提是发行人能够证明,考虑到有关情况,其应获允许进行有关的进一步分配。

另外,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一项条款3.3A,即《主板规则》第9.09(b)条(《GEM规则》第12.11条)规定,新申请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GEM上市申请人则由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起)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主板规则》第7.11条(《GEM规则》第10.16条)买卖股份以达到所需公众持股量的情况。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指出,港交所一直致力审视及提升上市制度,相信这项新安排有利于整个建簿及股份分配过程,同时在兼顾便利市场运作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整体来说,这次改革就是帮助原有股东用自己的钱来认购。”一位港股投行人士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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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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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刘晨光

1121日,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宣布实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改革,就IPO“双重参与”限制增设新的豁免安排,并实时生效。

根据联交所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所谓基础投资者,一般指确保在配售部分获配售首次公开招股股份及通常同意接受售股限制的投资者。

据了解,根据此项豁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也可以是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或基础投资者,而上市申请人的基础投资者可以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身份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

港交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上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港交所表示,首次公开招股如符合相关“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

每项超过30%上限的配股均须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指引的适用规定(包括任何适用条件和替代豁免)。即是发行人可以在用尽30% 配额后向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进一步分配证券,但前提是发行人能够证明,考虑到有关情况,其应获允许进行有关的进一步分配。

另外,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一项条款3.3A,即《主板规则》第9.09(b)条(《GEM规则》第12.11条)规定,新申请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GEM上市申请人则由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起)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主板规则》第7.11条(《GEM规则》第10.16条)买卖股份以达到所需公众持股量的情况。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指出,港交所一直致力审视及提升上市制度,相信这项新安排有利于整个建簿及股份分配过程,同时在兼顾便利市场运作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整体来说,这次改革就是帮助原有股东用自己的钱来认购。”一位港股投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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