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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的胜利!“赛车总动员”告赢“汽车人总动员” 获赔1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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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的胜利!“赛车总动员”告赢“汽车人总动员” 获赔135万余元

大快人心。

12月29日,一场关于原版与山寨的“对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

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但许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这部电影与2006年发行的知名迪士尼电影《赛车总动员》(英文名为《Cars》)在动画形象、宣传海报、甚至电影名称上有诸多相似之处。

《赛车总动员》的制作方皮克斯和发行方迪士尼一纸诉状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告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2015年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上映之时,就因抄袭风波而饱受关注。但面对网友们的质疑,《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的卓建荣却反复宣称自己从未看过迪士尼和皮克斯版本的《赛车总动员》,甚至在接受外媒采访时高调表示“大街上的汽车不是都长得很像?”“如果有人长得像你,那还犯法了?”他还呼吁人们要更加宽容地对待国产电影,“中国动画起步较晚,向迪士尼学习,但绝不是抄袭”。面对如此显而易见的抄袭以及导演的拒不承认,观众们纷纷表示绝不观看此片,也在时光网和豆瓣等打分平台上用低分表达了对这一山寨电影的不满。

今日判决中,原告对被告《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形象、宣传海报以及电影名称都提出了控诉。皮克斯与迪士尼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另译名《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与两部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其电影海报更是把“人”字用汽车轮胎图案予以遮盖,致其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令人难以辨别。

对此,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虽然“汽车人”与“赛车”的含义具有较大区别,被告的电影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

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基点公司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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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的胜利!“赛车总动员”告赢“汽车人总动员” 获赔135万余元

大快人心。

12月29日,一场关于原版与山寨的“对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

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但许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这部电影与2006年发行的知名迪士尼电影《赛车总动员》(英文名为《Cars》)在动画形象、宣传海报、甚至电影名称上有诸多相似之处。

《赛车总动员》的制作方皮克斯和发行方迪士尼一纸诉状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告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2015年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上映之时,就因抄袭风波而饱受关注。但面对网友们的质疑,《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的卓建荣却反复宣称自己从未看过迪士尼和皮克斯版本的《赛车总动员》,甚至在接受外媒采访时高调表示“大街上的汽车不是都长得很像?”“如果有人长得像你,那还犯法了?”他还呼吁人们要更加宽容地对待国产电影,“中国动画起步较晚,向迪士尼学习,但绝不是抄袭”。面对如此显而易见的抄袭以及导演的拒不承认,观众们纷纷表示绝不观看此片,也在时光网和豆瓣等打分平台上用低分表达了对这一山寨电影的不满。

今日判决中,原告对被告《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形象、宣传海报以及电影名称都提出了控诉。皮克斯与迪士尼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另译名《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与两部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其电影海报更是把“人”字用汽车轮胎图案予以遮盖,致其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令人难以辨别。

对此,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虽然“汽车人”与“赛车”的含义具有较大区别,被告的电影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

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基点公司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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