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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大幅提高险企控股股东标准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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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大幅提高险企控股股东标准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

在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保监会对险企的控股股东资格认定煞费苦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29日,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版中“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投资人举牌上市保险公司需报保监会批准”等新设条款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该办法尚无实施细则,但其中股权占比下降至1/3的规定条款大概率不会对治理良好的险企进行追溯,但该新规指向了那些存在明显问题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指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2010年的发布的版本相比,该修订版大幅增加了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资格、股权结构、股权监管与资本真实性核查等多个方面,以应对当下部分险企的激进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股东准入标准方面,《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三类: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财务类股东。

保监会在《办法》中明确指出,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同时对控股股东还提出了全新的额外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保监会表示,该《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以上规定通过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其次,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但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

保监会表示,《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再次,在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方面,《办法》规定,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保证来源合法,同时,要求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及各类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等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以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最后,在强化股东行为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包括,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以及所有保险公司变更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上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也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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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大幅提高险企控股股东标准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

在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保监会对险企的控股股东资格认定煞费苦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29日,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版中“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投资人举牌上市保险公司需报保监会批准”等新设条款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该办法尚无实施细则,但其中股权占比下降至1/3的规定条款大概率不会对治理良好的险企进行追溯,但该新规指向了那些存在明显问题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指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2010年的发布的版本相比,该修订版大幅增加了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资格、股权结构、股权监管与资本真实性核查等多个方面,以应对当下部分险企的激进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股东准入标准方面,《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三类: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财务类股东。

保监会在《办法》中明确指出,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同时对控股股东还提出了全新的额外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保监会表示,该《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以上规定通过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其次,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但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

保监会表示,《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再次,在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方面,《办法》规定,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保证来源合法,同时,要求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及各类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等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以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最后,在强化股东行为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包括,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以及所有保险公司变更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上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也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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