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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决定 法制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迈入“新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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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决定 法制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迈入“新轨”

上海市人大通过在自贸区调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修正案,此修正案不设具体期限,将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正案),标志着上海法制保障自贸区建设从“先试先行”,迈入三年后的“新轨”,进一步适应扩区后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

2013年9月26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前夕,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决定》)。

基于这项决定,受中央授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以及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这是当时为适应自贸区试点改革外商投资体制而作的必要法律调整。目前,《2013年决定》规定的三年法规调整试行期限已经届满。12月29日通过的《决定》修正案对《2013年决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调整。

《决定》修正案继续对接国家层面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的举措,就上海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作出安排: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决定》修正案补充明确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与《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关系: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决定》修正案的适用期限不再作具体规定。鉴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法制层面的保障需求长期客观存在,《决定》修正案旨在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作出框架性安排,为此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考虑将修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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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决定 法制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迈入“新轨”

上海市人大通过在自贸区调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修正案,此修正案不设具体期限,将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正案),标志着上海法制保障自贸区建设从“先试先行”,迈入三年后的“新轨”,进一步适应扩区后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

2013年9月26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前夕,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决定》)。

基于这项决定,受中央授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以及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这是当时为适应自贸区试点改革外商投资体制而作的必要法律调整。目前,《2013年决定》规定的三年法规调整试行期限已经届满。12月29日通过的《决定》修正案对《2013年决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调整。

《决定》修正案继续对接国家层面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的举措,就上海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作出安排: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决定》修正案补充明确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与《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关系: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决定》修正案的适用期限不再作具体规定。鉴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法制层面的保障需求长期客观存在,《决定》修正案旨在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作出框架性安排,为此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考虑将修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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