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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 行政处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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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 行政处罚被撤销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自2015年4月15日开审以来,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 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经过数次延期宣判之后终于迎来了判决结果。

12月30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表示不上诉,客管中心则称与当事人将继续沟通。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在拿到行政判决书后的第一时间,李文谦将胜诉的结果致电陈超,陈超在电话中表示,“这个结果让他很高兴。”

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50天后,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此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律师李文谦坚持认为,被告济南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专车”和“打车软件”作为新生事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释义,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存在错误。最终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供述,另期做出宣判。

6月17日,负责审理“专车第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存在争议,宣布延期三个月作出判决,延期的原因被媒体普遍解读为“政策环境尚不成熟”。

此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多次宣布“专车第一案”延期宣判,直到今年11月,济南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落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新规落地可能有九成网约车将因为不具有合法资格而告别市场。

但在陈超看来,虽然网约车运营的门槛较高,但起码明确了拼车的合法性,“共享资源”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他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开车,这条路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坐我的车,但前提是他要补给我一部分的损失,比如说我要绕一个弯,要去接送你,顺路的话我还要在这里花时间等着你,可以给我适当的补偿,当然我不是以赚钱为目的,我就觉得这样没问题。”

随着政策环境的成熟,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布济南客管中心败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专车概念的认可。

行政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停滞不前。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

“综上,本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做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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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 行政处罚被撤销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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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15日开审以来,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 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经过数次延期宣判之后终于迎来了判决结果。

12月30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表示不上诉,客管中心则称与当事人将继续沟通。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在拿到行政判决书后的第一时间,李文谦将胜诉的结果致电陈超,陈超在电话中表示,“这个结果让他很高兴。”

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50天后,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此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律师李文谦坚持认为,被告济南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专车”和“打车软件”作为新生事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释义,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存在错误。最终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供述,另期做出宣判。

6月17日,负责审理“专车第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存在争议,宣布延期三个月作出判决,延期的原因被媒体普遍解读为“政策环境尚不成熟”。

此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多次宣布“专车第一案”延期宣判,直到今年11月,济南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落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新规落地可能有九成网约车将因为不具有合法资格而告别市场。

但在陈超看来,虽然网约车运营的门槛较高,但起码明确了拼车的合法性,“共享资源”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他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开车,这条路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坐我的车,但前提是他要补给我一部分的损失,比如说我要绕一个弯,要去接送你,顺路的话我还要在这里花时间等着你,可以给我适当的补偿,当然我不是以赚钱为目的,我就觉得这样没问题。”

随着政策环境的成熟,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布济南客管中心败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专车概念的认可。

行政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停滞不前。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

“综上,本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做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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